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9條,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立的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的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這意味著收養的子女,在法律上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被收養,那麼根據這一條規定,他將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地位。這意味著他將有與收養父母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繼承遺產等。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
立法理由維持原法不修正。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
維持原法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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