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89 條(裁判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及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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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3.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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