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089 條(裁判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及變更)

  1. 1.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2. 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3. 3.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89條規定未成年子女權義由父母共同行使,父母對重大事項意見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裁判前應聽取子女意見。

Q · 還沒離婚,小孩的事吵不攏可以請法院決定嗎?

依民法第1089條第二項,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任一方都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不需要等到離婚或關係破裂。聲請限於重大事項(如醫療、教育、居所、出國、宗教),日常瑣事不受理;法院裁判前依第三項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

白話解讀

你以為婚姻裡誰說了算是「個性問題」,但法律上,你和另一半對小孩的每一個決定,都是一場有規則的賽局。這條就是賽局規則。原則很簡單:兩個人一起決定。但生活不簡單,當你們在「小孩要不要轉學」「要不要動手術」「暑假跟誰出國」這些事情上吵到不可開交時,這條給了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出口:你可以請法院來裁。不是離婚才能上法院,婚姻存續中一樣可以。而且法院裁之前,必須聽小孩自己怎麼說。這條在民國85年改過一次,改掉了一個今天看來荒謬的舊規定:以前爸媽意見不一致時,自動由爸爸說了算。現在的版本把「父權優先」砍掉,換成「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這不只是文字修改,這是整個親權制度從父權本位轉向兒童本位的分水嶺。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89條為親權共同行使的基礎規範: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原則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一方不能行使時由他方行使;父母對重大事項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法院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民國85年修正刪除「由父行使之」的父權優先條款,是親權制度從父權本位轉向兒童本位的分水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089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原則由父母共同行使,意見不一致時可請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

Q2還沒離婚可以請法院決定小孩的事嗎?

可以。第二項是專為婚姻存續中設計,不需要等到離婚。

Q3什麼算「重大事項」?

醫療手術、教育與學校選擇、居所變更、出國移民、宗教信仰等對人生方向有實質影響的事項。

Q4法院怎麼聽小孩意見?

依第三項為強制規定,法院透過社工或家事調查官與子女單獨談話,太小無法表達則用訪視報告替代。

Q5父母一方不能行使親權怎麼辦?

依第一項由他方行使;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

Q61089和離婚後親權的1055差在哪?

1089是婚姻存續中的意見不一致酌定,1055是離婚後親權歸屬的酌定。

Q7聲請酌定要花多少錢?

家事非訟事件聲請費通常為新臺幣1,000元,是否委任律師視個案複雜度。

Q8聲請後多久會有結果?

依個案而定,緊急事項可同時聲請暫時處分,法院會優先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1089(婚姻存續中)民法1055(離婚後)
適用時點父母仍有婚姻關係離婚或不繼續共同生活後
處理事項個別重大事項意見不一致的酌定親權歸屬整體酌定
裁定標準子女最佳利益子女最佳利益
是否需離婚不需要以離婚為前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818条(親権の共同行使)+ 第820条(監護及び教育の権利義務)
🇰🇷 韓國민법 제909조(친권자, 친권의 공동행사)
🇨🇳 中國民法典第1058条(父母平等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義務)+ 第1086条
🇩🇪 德國BGB § 1627(elterliche Sorge im gegenseitigen Einvernehmen)+ § 1628(gerichtliche Entscheidung bei Meinungsverschiedenheite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72(autorité parentale conjointe)+ article 373-2-8(saisine du juge aux affaires familiales)
🇺🇸 美國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 402(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各州家事法,無聯邦統一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