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87 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為特有財產,所有權屬於子女本人,父母僅能管理,不能任意處分。
Q · 小孩繼承或收到的財產,是不是父母的?
不是。法律上屬於小孩,父母只能管
依民法第 1087 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所有權人是子女本人,不是父母。父母依第 1088 條取得管理與使用收益的權限,但處分(變賣、花用、投資)受到「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的限制。換句話說,紅包、遺產、長輩無償過戶的房地,進了未成年子女名下就鎖進法律專屬保險箱,父母管得到、卻不能當成自己的財產任意動用。
你的小孩過年收到阿公阿嬤的紅包,你順手存進自己的帳戶「幫他保管」。你可能不知道,那筆錢在法律上有一個專門的名字叫「特有財產」,而且它的主人不是你,是你的小孩。繼承來的、別人送的、任何不是靠勞動賺來的財產,只要進了未成年子女的口袋,就自動被這條法律鎖進一個特殊保險箱。你身為父母,可以管理它、甚至用它的利息,但你不能賣掉它、花掉它、拿去投資你自己的生意。除非你能證明「這樣做對小孩有利」。很多父母覺得孩子的就是自己的,這條法律的存在就是在說:不是。
特有財產,指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民法第 1087 條所有權歸屬於子女本人。其特徵為「無償取得」且「子女享所有權、父母僅享管理收益權」,與子女以勞務或法律行為有償取得之財產,以及父母自有財產均屬不同範疇。
紅包是贈與,屬於特有財產(民法第1087條)。存到自己帳戶屬「管理」行為,第1088條允許父母管理。但若拿去花用且非為小孩利益,即違反第1088條但書。金額大時建議開子女名義專戶存放,帳戶紀錄是日後最清楚的證據。
不分。子女特有財產不是夫妻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1條)。但「誰來管理」會跟監護權連動,取得親權的一方管理子女特有財產。離婚協議書建議附上子女特有財產清單,預防日後爭執。
法律上可賣,但有嚴格條件。第1088條規定處分必須「為子女之利益」,賣房還父母自己的貸款不符合,賣房存子女教育基金較能說得通。法院認定處分不當時,父母須對子女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動產處分地政機關不審查是否為子女利益,把關要靠事後司法救濟。
紅包屬贈與,是子女特有財產。父母存放管理可以,但拿去花用而非為子女利益就違反第 1088 條但書。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所有權屬於子女本人,父母只有管理與收益權。
特有財產所有權是子女本人、不列入離婚分配;夫妻財產屬夫妻各自、離婚時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不是。第 1087 條限「無償取得」,勞務有償取得的薪資不屬本條範圍。
蒐集財產來源證明 → 確認處分非為子女利益 → 依第 1088 條但書、第 197 條請求損害賠償,必要時聲請保全。
教育、醫療屬「為子女利益」之合法處分。建議保留用途憑證,日後若有爭議可證明確為子女利益。
開立子女名義專戶存放,保留贈與契約與匯款紀錄。金額涉贈與稅者注意免稅額與申報。
提出遺囑、贈與契約、過戶登記、銀行匯款紀錄等無償取得證明,是釐清所有權的關鍵證據。
子女特有財產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只看誰取得親權與管理權;夫妻財產才計入差額分配。
| 比較面向 | 特有財產(民法1087) | 夫妻剩餘財產 | 父母自有財產 |
|---|---|---|---|
| 所有權人 | 未成年子女本人 | 夫或妻各自 | 父母本人 |
| 處分限制 | 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第1088條) | 各自自由處分,離婚時計入分配 | 完全自由處分 |
| 離婚時是否分配 | 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 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視取得時點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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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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