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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87子女之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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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87 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為特有財產,所有權屬於子女本人,父母僅能管理,不能任意處分。

Q · 小孩繼承或收到的財產,是不是父母的?

不是。法律上屬於小孩,父母只能管

依民法第 1087 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所有權人是子女本人,不是父母。父母依第 1088 條取得管理與使用收益的權限,但處分(變賣、花用、投資)受到「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的限制。換句話說,紅包、遺產、長輩無償過戶的房地,進了未成年子女名下就鎖進法律專屬保險箱,父母管得到、卻不能當成自己的財產任意動用。

白話解讀

你的小孩過年收到阿公阿嬤的紅包,你順手存進自己的帳戶「幫他保管」。你可能不知道,那筆錢在法律上有一個專門的名字叫「特有財產」,而且它的主人不是你,是你的小孩。繼承來的、別人送的、任何不是靠勞動賺來的財產,只要進了未成年子女的口袋,就自動被這條法律鎖進一個特殊保險箱。你身為父母,可以管理它、甚至用它的利息,但你不能賣掉它、花掉它、拿去投資你自己的生意。除非你能證明「這樣做對小孩有利」。很多父母覺得孩子的就是自己的,這條法律的存在就是在說:不是。

法律定性

特有財產,指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民法第 1087 條所有權歸屬於子女本人。其特徵為「無償取得」且「子女享所有權、父母僅享管理收益權」,與子女以勞務或法律行為有償取得之財產,以及父母自有財產均屬不同範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小孩的紅包我存到自己帳戶,算違法嗎?

紅包是贈與,屬於特有財產(民法第1087條)。存到自己帳戶屬「管理」行為,第1088條允許父母管理。但若拿去花用且非為小孩利益,即違反第1088條但書。金額大時建議開子女名義專戶存放,帳戶紀錄是日後最清楚的證據。

Q2離婚時小孩名下的財產怎麼分?

不分。子女特有財產不是夫妻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1條)。但「誰來管理」會跟監護權連動,取得親權的一方管理子女特有財產。離婚協議書建議附上子女特有財產清單,預防日後爭執。

Q3爺爺送孫子的房子,爸媽能賣嗎?

法律上可賣,但有嚴格條件。第1088條規定處分必須「為子女之利益」,賣房還父母自己的貸款不符合,賣房存子女教育基金較能說得通。法院認定處分不當時,父母須對子女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動產處分地政機關不審查是否為子女利益,把關要靠事後司法救濟。

Q4小孩的紅包存到父母帳戶違法嗎?

紅包屬贈與,是子女特有財產。父母存放管理可以,但拿去花用而非為子女利益就違反第 1088 條但書。

Q5什麼是子女特有財產?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所有權屬於子女本人,父母只有管理與收益權。

Q6特有財產跟夫妻財產差在哪?

特有財產所有權是子女本人、不列入離婚分配;夫妻財產屬夫妻各自、離婚時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Q7小孩打工的薪水也是特有財產嗎?

不是。第 1087 條限「無償取得」,勞務有償取得的薪資不屬本條範圍。

Q8發現父母不當處分子女特有財產怎麼辦?

蒐集財產來源證明 → 確認處分非為子女利益 → 依第 1088 條但書、第 197 條請求損害賠償,必要時聲請保全。

Q9用小孩特有財產繳學費要注意什麼?

教育、醫療屬「為子女利益」之合法處分。建議保留用途憑證,日後若有爭議可證明確為子女利益。

Q10長輩想贈與大筆現金給未成年孫子怎麼做?

開立子女名義專戶存放,保留贈與契約與匯款紀錄。金額涉贈與稅者注意免稅額與申報。

Q11怎麼證明財產屬於子女特有財產?

提出遺囑、贈與契約、過戶登記、銀行匯款紀錄等無償取得證明,是釐清所有權的關鍵證據。

Q12特有財產 vs 夫妻剩餘財產 離婚怎麼算?

子女特有財產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只看誰取得親權與管理權;夫妻財產才計入差額分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特有財產(民法1087)夫妻剩餘財產父母自有財產
所有權人未成年子女本人夫或妻各自父母本人
處分限制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第1088條)各自自由處分,離婚時計入分配完全自由處分
離婚時是否分配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視取得時點決定

特有財產(民法1087)

所有權人
未成年子女本人
處分限制
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第1088條)
離婚時是否分配
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

所有權人
夫或妻各自
處分限制
各自自由處分,離婚時計入分配
離婚時是否分配
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父母自有財產

所有權人
父母本人
處分限制
完全自由處分
離婚時是否分配
視取得時點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民法第 830 条(第三者が無償で子に与えた財産の管理)
韓國민법 제916조(자가 취득한 재산은 그 특유재산으로 한다)
中國民法典第 35 条(监护人管理、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之限制)
德國BGB § 1638(Beschränkung der elterlichen Vermögenssorge)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82 et s.(administration légale des biens du mineur)
美國Uniform Transfers to Minors Act (UTMA) — custodial property for mino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191203 制定)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0191203 制定)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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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87 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8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