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87 條(子女之特有財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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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oyo0502
9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第1087條反面解釋:「非無償」取得者,非特有財產,不適用第1088條第1項(使用、收益)、第2項(處分)。
woyaoshangbang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子女之特有財產)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特有財產-EX:紅包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chainstay1209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是以本條所述之內容,特有財產應為無償取得之財產
sky1112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無償取得之財產:包括受遺贈之財產、因時效取得之財產、無主物之先占、埋藏物之發見等。
特有財產:指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子女,但由父母共同管理,且對其有使用、收益之權。至於子女因勞力或其他有償取得之財產則不屬於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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