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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函民字第 116 號
要旨
查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子女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郭美容、郭美玲均係未成年人,其母郭秀里代其拋棄繼承權,除能證明確為郭美蓉等之利益而為之者外,依法似難認為有效。
全文內容
查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子女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郭○蓉、郭○玲均係未成年人,其母郭○里代其拋棄繼承權,除能證明確為郭○蓉等之利益而為之者外,依法似難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