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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函民字第 1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0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查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子女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郭美容、郭美玲均係未成年人,其母郭秀里代其拋棄繼承權,除能證明確為郭美蓉等之利益而為之者外,依法似難認為有效。

全文內容

查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子女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郭○蓉、郭○玲均係未成年人,其母郭○里代其拋棄繼承權,除能證明確為郭○蓉等之利益而為之者外,依法似難認為有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0)台函民字第 1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0 年 01 月 06 日發布,要旨:查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子女特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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