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203502340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有限公司之股東死亡時,其出資額即已成為遺產之一部分,包括的移轉於繼承人,於分割遺產前由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中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民法第 1087 條規定,該因繼承取得之有限公司出資額雖為公同共有,仍為其特有財產

主旨

有關有限公司出資額繼承涉及民法第 1087 條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1 年 12 月 23 日經商字第 1110204224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第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開始,為繼承標的物之各個財產權,均包括的移轉於繼承人,無庸個別為移轉之程序(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著「繼承法」,2021 年 10 月初版,第 108 頁)。又第1087 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三、本件某有限公司之股東死亡時,其繼承即已開始,其出資額即已成為遺產之一部分,包括的移轉於繼承人,於分割遺產前由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中有未成年子女者,依上開民法第 1087 條規定,該因繼承取得之有限公司出資額雖為公同共有,仍為其特有財產。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12035023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