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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312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申請設立財團法人幸福社會福利基金會,涉及民法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林○瑞先生申請設立財團法人幸福社會福利基金會,涉及民法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台八九內中社字第八九八四七九六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惟已具限制行為能力之子女,如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而自行處分其特有財產,應為法之所許,此觀之同法第七十七條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規定自明 (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一號判決參照) 。本件關於林童因遭受性侵害事件,而接受社會各界之捐款,為贈與性質,依上開說明,屬林童之特有財產,除林童已具限制行為能力,並經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以自己名義將該筆捐款捐助成立基金會外,如法定代理人將之全數捐出,與前揭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意旨,似有未符。又如捐贈人就該項捐款已指定用途時,則其性質上為負有負擔之贈與,受贈人應履行之,如變更其用途,亦有未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決字第 0312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發布,要旨:關於申請設立財團法人幸福社會福利基金會,涉及民法適用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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