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168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查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將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拋棄。本件楊陳○麗代其未成年之女楊○雯所為繼承權之拋棄,如非為其利益,即使業經法院備查,亦不生效力。

全文內容

查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將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拋棄。本件楊陳○麗代其未成年之女楊○雯所為繼承權之拋棄,如非為其利益,即使業經法院備查,亦不生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0168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3 月 01 日發布,要旨:查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將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拋棄。本件楊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