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1681 號
要旨
查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將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拋棄。本件楊陳○麗代其未成年之女楊○雯所為繼承權之拋棄,如非為其利益,即使業經法院備查,亦不生效力。
全文內容
查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將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拋棄。本件楊陳○麗代其未成年之女楊○雯所為繼承權之拋棄,如非為其利益,即使業經法院備查,亦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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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將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拋棄。本件楊陳○麗代其未成年之女楊○雯所為繼承權之拋棄,如非為其利益,即使業經法院備查,亦不生效力。
查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將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拋棄。本件楊陳○麗代其未成年之女楊○雯所為繼承權之拋棄,如非為其利益,即使業經法院備查,亦不生效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