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84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本件未成年人游○君所有不動產,如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所定之特有財產,則乃父游○見就該不動產代理其向乃母游邱○習所為贈與,除有足以認定係為游○君利益之特定情事外,似為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所不許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六號判例) 。

全文內容

本件未成年人游○君所有不動產,如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所定之特有財產,則乃父遊○見就該不動產代理其向乃母游邱○習所為贈與,除有足以認定係為游○君利益之特定情事外,似為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所不許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六號判例)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084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本件未成年人游○君所有不動產,如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所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