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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8453 號
要旨
本件未成年人游○君所有不動產,如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所定之特有財產,則乃父游○見就該不動產代理其向乃母游邱○習所為贈與,除有足以認定係為游○君利益之特定情事外,似為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所不許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六號判例) 。
全文內容
本件未成年人游○君所有不動產,如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所定之特有財產,則乃父遊○見就該不動產代理其向乃母游邱○習所為贈與,除有足以認定係為游○君利益之特定情事外,似為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所不許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六號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