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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17766 號
要旨
關於子女因母無兄弟,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改從母姓,嗣後母有同姓養兄弟時,該子女得否改從父姓乙案
主旨
關於 貴部所詢子女因母無兄弟,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改從母姓,嗣後母有同姓養兄弟時,該子女得否改從父姓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台內戶字第○九一○○○四三八九號函。二 關於子女因母無兄弟依法改從母姓,嗣後母有同姓養兄弟時,該子女得否改從父姓之疑義,因民法未設明文,惟依學者通說,認為於上開情形應類推適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除父無從父姓之子女且從母姓之之子女尚未成年或尚未結婚外,不得將母姓之子女改從父姓 (參戴東雄著,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法律疑問,二○○○年三月初版第四○○頁;陳棋炎等三人合著,民法親屬新論,八十八年八月四版第二六三頁) 。上開見解,除考量情事變更外,更兼顧當事人及其親屬身分狀態之安定。本件當事人饒○慧得否改姓,請貴部參酌上開說明,就個案具體情形,本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