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62 條(受胎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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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vanessah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受胎期間:大約6個月至10個月
minnie100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受胎期間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