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以母無兄弟申請子女從母姓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台中市張○惠女士以母無兄弟申請子女從母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台內戶字第○九一○○六一九一四號函。 二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約定其子女從母姓或改姓母姓者,其約定之性質係屬契約行為,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係規定有關行使親權者,尚屬有間 (本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法七十五律字第四五○三號函參照) 。貴部來函說明四所敘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三 本部刻正研修民法親屬編有關子女稱姓部分之規定,本件個案情形將錄為修法參考。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