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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419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關於以母無兄弟申請子女從母姓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台中市張○惠女士以母無兄弟申請子女從母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台內戶字第○九一○○六一九一四號函。

二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約定其子女從母姓或改姓母姓者,其約定之性質係屬契約行為,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係規定有關行使親權者,尚屬有間 (本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法七十五律字第四五○三號函參照) 。貴部來函說明四所敘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三 本部刻正研修民法親屬編有關子女稱姓部分之規定,本件個案情形將錄為修法參考。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100419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9 日發布,要旨:關於以母無兄弟申請子女從母姓疑義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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