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39 條(共同財產制之消滅(一)-夫妻一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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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39 條規定共同財產制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半數歸死亡者之繼承人、半數歸生存配偶,當事人並得另行約定分劃數額。
Q · 配偶過世了,共同財產是不是全部都歸我?
不是。一半歸繼承人,一半才歸你
依民法第 1039 條,採共同財產制的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直接對半切:一半歸死亡配偶的繼承人,一半歸生存配偶。生存方拿到的這一半是「取回自己原有的份額」,不是繼承;若生存方同時具繼承人身分,可再就死亡方那一半依法分得繼承份。但這只適用於曾向法院登記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台灣多數人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計算方式完全不同。
深度解讀
台灣九成以上的夫妻用的是法定財產制,所以大部分人根本沒聽過「共同財產制」。但如果你和配偶當年去法院登記了共同財產制,這條就是你配偶過世那一刻,財產怎麼切的唯一規則。規則本身簡單得殘酷:共同財產直接對半,一半歸過世方的繼承人,一半歸活著的你。注意,這個「一半」不是繼承,是你本來就該拿回去的東西,因為共同財產制下那些錢本來就有你的一份。但第三項藏了一把刀:如果活著的配偶「依法不得為繼承人」(例如因為故意致死被剝奪繼承權),他能從共同財產拿走的份額會被壓縮,不能超過離婚時能拿到的數額。換句話說,法律不會讓一個害死配偶的人,透過共同財產制拿到比離婚更多的好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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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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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