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39 條(共同財產制之消滅(一)-夫妻一方死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 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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