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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830 條(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與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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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2. 2.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30條規定公同共有關係因公同關係終止或共有物讓與而消滅,分割時準用共有物分割規定,共有人得隨時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Q · 繼承的房子其他人不同意分割,我能怎麼辦?

可以。準用第823條,你能單獨訴請裁判分割

依民法第 830 條第二項,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準用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因此你可以引用第 823 條單獨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法院會依公平原則決定分割方式:原物分配、變價分割或一人取得並以金錢補償他人。公同關係終止(如遺產分割協議完成、合夥解散)或共有物整體讓與,公同共有關係即消滅。

深度解讀

你爸過世了,房子登記在全體繼承人名下。你想賣掉你的那份,但其他兄弟姊妹不同意。你被鎖死了,因為這間房子不是你們各自擁有一塊,而是「大家一起擁有全部」。這就是公同共有,繼承是最常見的來源。830 條告訴你怎麼解開這個鎖:要嘛公同關係本身結束(例如遺產分割協議簽成了、合夥解散了),要嘛大家一起把東西賣掉讓與給別人。注意,你不能單獨把「你的份」賣掉或過戶,因為在公同共有之下,根本沒有「你的份」這個東西存在。第二項是你的逃生出口:如果其他人死不分割,你可以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因為共有物分割的規定(第823、824條)被準用過來了。很多人在繼承僵局裡耗了五年十年,不知道自己手上有這張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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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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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30 條規定:「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