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重點摘要民法第 980 條規定男女未滿 18 歲不得結婚,民國 109 年將女性婚齡從 16 歲提高為 18 歲,與成年年齡同步,違反者得撤銷而非無效。
Q · 未滿18歲可以結婚嗎?
不行,男女都要滿18歲才能結婚
依民法第 980 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民國 109 年修法前為男滿 18、女滿 16,修法後統一為男女皆須年滿 18 歲,並與成年年齡同步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違反本條的婚姻並非當然無效,而是依民法第 989 條得撤銷;但當事人已達 18 歲或女方已懷孕者,撤銷權即消滅。
2023 年之前,台灣的結婚年齡是男 18、女 16。一個 16 歲的女生可以結婚,但一個 16 歲的男生不行。這個差別延續了快一百年,直到民國 109 年才被改掉。現在這條只有一句話:男女未滿 18 歲不得結婚。這不只是數字的統一,而是把「結婚」和「成年」鎖在同一個時間點。在此之前,台灣存在一個詭異的法律狀態:你可以結婚,但你簽的婚後財產契約不算數,因為你還沒成年。現在這個矛盾被關掉了。但真正值得你知道的是:如果有人違反這條結婚了會怎樣?答案不是「婚姻無效」,而是「得撤銷」,而且當事人一到 18 歲、或懷孕了,撤銷權就消失。一條看似簡單的年齡限制,背後藏著一套複雜的效力機制。
民法第 980 條為結婚的法定年齡要件,規定男女均須年滿十八歲始得結婚。民國 109 年修法將原男 18、女 16 的差別規定統一為男女皆 18 歲,使結婚能力與成年年齡(民法第 12 條)對齊,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違反者依民法第 989 條為得撤銷,而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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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台灣自民國97年起改為登記婚制度(民法第982條),婚姻必須向戶政機關登記才成立,公證、宴客、同居都不能取代登記。而戶政機關收到未滿18歲的結婚登記申請會直接拒絕。公證那天的日期完全沒有婚姻效力,不會回溯。
有效。舊法規定女滿16歲可結婚,當時17歲完全合法。修法只影響未來的新婚姻,不會回溯影響已經成立的婚姻。婚姻法的變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這點在家事案件中非常關鍵。
結婚的法定年齡要件,規定男女未滿18歲不得結婚,是婚姻成立的入場門檻。
結婚須滿18歲(民法980),訂婚(婚約)須滿17歲(民法973),兩者要件不同。
自97年起婚姻須向戶政機關登記才成立,公證、宴客、同居都不能取代登記。
無效是自始不存在;得撤銷是撤銷前暫時有效,須訴訟撤銷且撤銷權有消滅事由。
現行制度下戶政不受理登記,婚姻不會成立,只能等雙方均滿18歲後再辦登記。
依民法989條向法院提撤銷之訴,但須在當事人達18歲或女方懷孕前提起。
雙方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二位以上證人簽名的結婚書約,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查戶政結婚登記紀錄;完成登記才成立,未登記則婚姻不存在。
980是結婚滿18歲、效果為得撤銷;973是訂婚滿17歲、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重婚(民法985、988)為無效;未達婚齡(民法989)為得撤銷,效力機制不同。
| 面向 | 無效(如重婚988) | 得撤銷(未達婚齡989) |
|---|---|---|
| 法律效果 | 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無須訴訟 | 撤銷前暫時有效,須以訴訟撤銷 |
| 撤銷權期限 | 不適用 | 當事人達18歲或女方懷孕即消滅 |
| 回溯效力 | 自始無效 | 撤銷不溯及既往(民法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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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立法理由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締約各國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第十六條第一項(a)款及第二項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a)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機構登記。」復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二十一號一般性建議,該公約第十六條第二項和兒童權利公約均規定防止締約國允許未成年者結婚或使該等婚姻生效。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係指十八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十八歲。又未成年人,尤指少女結婚生育,對其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妨礙其學業,導致其經濟自立也受到侷限。不僅影響婦女本身,還限制其能力發展和獨立性,減少其就業機會,從而對家庭和社區皆造成不利影響。是為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爰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為十八歲。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締約各國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第十六條第一項(a)款及第二項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a)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機構登記。」復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二十一號一般性建議,該公約第十六條第二項和兒童權利公約均規定防止締約國允許未成年者結婚或使該等婚姻生效。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係指十八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十八歲。又未成年人,尤指少女結婚生育,對其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妨礙其學業,導致其經濟自立也受到侷限。不僅影響婦女本身,還限制其能力發展和獨立性,減少其就業機會,從而對家庭和社區皆造成不利影響。是為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爰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為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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