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79-2 條(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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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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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79 條之 2 規定,婚約解除的損害賠償與訂婚贈與物返還請求權,自可行使時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Q · 悔婚後要回訂婚禮物、求償,有時間限制嗎?
有。兩年,逾期請求權消滅
依民法第 979 條之 2,第 977 條至第 979 條之 1 所生的解除婚約損害賠償、違反婚約損害賠償、非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與訂婚贈與物返還等請求權,自可行使時起算二年內不行使即消滅。期間屆滿後,對方只要主張時效抗辯,法院即會駁回。想中斷時效須起訴、聲請調解、聲請支付命令,或取得對方書面承認,單純催告或協商不算。
深度解讀
你跟對方訂了婚,後來分了。無論是誰提的、誰對誰錯,你心裡都有一筆帳:那台送出去的機車、那只訂婚戒指、那場取消婚禮的費用、那些因為對方毀婚而受的精神傷害。民法第977到979-1條給了你求償和要回贈與物的權利。但這條告訴你一件殘酷的事:你只有兩年。從你可以行使請求權的那一刻起算,兩年一過,權利直接消滅,不是「比較難打」而是「徹底沒了」。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時效是兩年或十年,一般請求權時效是十五年。婚約糾紛被立法者刻意壓到最短,因為法律的邏輯是:感情的事拖越久越難釐清,不如逼你快點做決定。想拖著觀望、想等對方先低頭、想「之後再說」?兩年到了就什麼都不是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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