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79-1 條(贈與物之返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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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返還贈與物
🔵戴東雄師:
類似不當得利
*
🔵多數說:
婚約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時,不適用979-1
kctw2580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婚約解除縱由於贈與人過失而發生,仍得請求返還。
2.婚約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時,無本條適用
3.從比較法觀點肯認得按不當得利規定請求
4.所得請求者限於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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