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重點摘要民法第 979 條之 1 規定,因訂定婚約而贈與的聘金、金飾等財物,於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贈與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
Q · 訂婚送的聘金金飾,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能。婚約解除時可依民法 979-1 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 979 條之 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的聘金、金飾、婚房準備等財物,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贈與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關鍵在於該贈與必須是「為了結婚」才給的,不包含交往期間的生日禮物或日常餽贈。請求權須自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起 2 年內行使(民法第 979 條之 2),逾期消滅。
訂婚時的戒指、聘金、家電、車子,甚至一整間裝潢好的房子,在法律上有一個共同的名字叫「附條件的贈與」。條件是什麼?結婚。條件沒成,這些東西不是「送你就是你的」,是可以要回去的。很多人以為送出去的就是潑出去的水,所以分手時吞下委屈,把幾十萬、幾百萬的財物當成「交朋友的學費」。這條告訴你:不是。只要這個贈與是「因為要訂婚才給」的,婚約一旦無效、解除或撤銷,給的那一方可以請求返還。注意關鍵詞是「因訂定婚約」,不是生日禮物、不是情人節巧克力、不是交往時的一般餽贈。法官會去區分這筆錢到底是「為了結婚才給的」還是「感情中自然的表達」。分清楚這條線,決定你能要回多少。
民法第 979 條之 1 為婚約贈與返還的特別規定,將「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定性為以結婚為目的之附條件贈與。當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致結婚目的不達時,給付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其舉證門檻較一般不當得利低,僅需證明該贈與以訂定婚約為目的,不必另行證明欠缺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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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性質。如果是訂婚儀式上正式交付的聘禮金飾,屬於典型的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婚約解除後可以請求返還;但交往期間平常送的小戒指或生日禮物不算在內。實務上法官會看這個東西的給予是否以結婚為前提,金額越大、時機越接近訂婚、越具儀式性,越容易被認定是訂婚贈與。
依民法第 180 條準用不當得利規則,對方須能證明所受利益已不存在才可免返還,且必須是善意使用。如果明知要退還卻故意揮霍,不能主張免責。因此這條是跟時間賽跑,知道婚約破局的第一時間就發存證信函請求返還,能把對方後續處分從善意變成惡意,大幅提高追償率。
比較難。訂婚宴餐費是雙方為儀式共同花的支出,不是單方贈與給對方的財物,通常不適用本條。但若一方代付了對方家族的花費,這部分可能可以主張。此類支出多走不當得利處理,舉證門檻較高,實務上常併入整體和解金一併處理。
婚約贈與返還的特別規定:因訂婚而給的財物,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可請求返還。
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財物,例如聘金、金飾、婚房準備,屬附條件贈與,不含日常餽贈。
婚約贈與以結婚為前提,目的不達可要回;一般送禮(生日、約會餐費)是無條件贈與,不能要回。
算。訂婚儀式正式交付的聘金金飾是典型的因訂婚而為贈與,婚約解除後可全部請求返還。
列出贈與清單與匯款收據 → 確認婚約屬無效/解除/撤銷 → 寄存證信函引用 979-1 → 2 年內提民事訴訟。
匯款紀錄、收據、訂婚照、聘書、雙方家長對話紀錄,用以證明財物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
可,但對方善意用盡可主張免返還。第一時間發存證信函可讓對方後續處分變惡意,提高追償率。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 計算;金額較小可走小額或簡易程序,律師費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979-1 較有利:免證明無法律上原因,只需證明以結婚為目的,但時效僅 2 年(不當得利 15 年)。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ernative |
|---|---|---|
| 請求權基礎 | 民法 979-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之返還 | 民法 179:不當得利之一般返還 |
| 舉證門檻 | 僅需證明贈與以訂婚(結婚)為目的 | 須證明對方受利益、致他人受損、且無法律上原因 |
| 時效 | 2 年(民法 979-2) | 15 年(民法 125 一般時效) |
| 適用情境 | 限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 | 一般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產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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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婚約當事人間,常有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財物之情事,若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應許當事人請求返還贈與物,爰增設本條。至於因當事人之一方死亡而婚約消滅時,當然不得請求返還贈與物,自無庸明文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婚約當事人間,常有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財物之情事,若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應許當事人請求返還贈與物,爰增設本條。至於因當事人之一方死亡而婚約消滅時,當然不得請求返還贈與物,自無庸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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