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79-1 條(贈與物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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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79 條之 1 規定,因訂定婚約而贈與的聘金、金飾等財物,於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贈與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
Q · 訂婚送的聘金金飾,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能。婚約解除時可依民法 979-1 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 979 條之 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的聘金、金飾、婚房準備等財物,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贈與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關鍵在於該贈與必須是「為了結婚」才給的,不包含交往期間的生日禮物或日常餽贈。請求權須自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起 2 年內行使(民法第 979 條之 2),逾期消滅。
深度解讀
訂婚時的戒指、聘金、家電、車子,甚至一整間裝潢好的房子,在法律上有一個共同的名字叫「附條件的贈與」。條件是什麼?結婚。條件沒成,這些東西不是「送你就是你的」,是可以要回去的。很多人以為送出去的就是潑出去的水,所以分手時吞下委屈,把幾十萬、幾百萬的財物當成「交朋友的學費」。這條告訴你:不是。只要這個贈與是「因為要訂婚才給」的,婚約一旦無效、解除或撤銷,給的那一方可以請求返還。注意關鍵詞是「因訂定婚約」,不是生日禮物、不是情人節巧克力、不是交往時的一般餽贈。法官會去區分這筆錢到底是「為了結婚才給的」還是「感情中自然的表達」。分清楚這條線,決定你能要回多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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