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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979-1 條(贈與物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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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79 條之 1 規定,因訂定婚約而贈與的聘金、金飾等財物,於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贈與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

Q · 訂婚送的聘金金飾,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能。婚約解除時可依民法 979-1 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 979 條之 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的聘金、金飾、婚房準備等財物,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贈與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關鍵在於該贈與必須是「為了結婚」才給的,不包含交往期間的生日禮物或日常餽贈。請求權須自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起 2 年內行使(民法第 979 條之 2),逾期消滅。

深度解讀

訂婚時的戒指、聘金、家電、車子,甚至一整間裝潢好的房子,在法律上有一個共同的名字叫「附條件的贈與」。條件是什麼?結婚。條件沒成,這些東西不是「送你就是你的」,是可以要回去的。很多人以為送出去的就是潑出去的水,所以分手時吞下委屈,把幾十萬、幾百萬的財物當成「交朋友的學費」。這條告訴你:不是。只要這個贈與是「因為要訂婚才給」的,婚約一旦無效、解除或撤銷,給的那一方可以請求返還。注意關鍵詞是「因訂定婚約」,不是生日禮物、不是情人節巧克力、不是交往時的一般餽贈。法官會去區分這筆錢到底是「為了結婚才給的」還是「感情中自然的表達」。分清楚這條線,決定你能要回多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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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79-1 條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7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7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