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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979-1 條(贈與物之返還)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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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79 條之 1 規定,因訂定婚約而贈與的聘金、金飾等財物,於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贈與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

Q · 訂婚送的聘金金飾,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 979 條之 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的聘金、金飾、婚房準備等財物,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贈與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關鍵在於該贈與必須是「為了結婚」才給的,不包含交往期間的生日禮物或日常餽贈。請求權須自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起 2 年內行使(民法第 979 條之 2),逾期消滅。

白話解讀

訂婚時的戒指、聘金、家電、車子,甚至一整間裝潢好的房子,在法律上有一個共同的名字叫「附條件的贈與」。條件是什麼?結婚。條件沒成,這些東西不是「送你就是你的」,是可以要回去的。很多人以為送出去的就是潑出去的水,所以分手時吞下委屈,把幾十萬、幾百萬的財物當成「交朋友的學費」。這條告訴你:不是。只要這個贈與是「因為要訂婚才給」的,婚約一旦無效、解除或撤銷,給的那一方可以請求返還。注意關鍵詞是「因訂定婚約」,不是生日禮物、不是情人節巧克力、不是交往時的一般餽贈。法官會去區分這筆錢到底是「為了結婚才給的」還是「感情中自然的表達」。分清楚這條線,決定你能要回多少。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79 條之 1 為婚約贈與返還的特別規定,將「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定性為以結婚為目的之附條件贈與。當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致結婚目的不達時,給付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其舉證門檻較一般不當得利低,僅需證明該贈與以訂定婚約為目的,不必另行證明欠缺法律上原因。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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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分手時訂婚戒指一定要還嗎?

要看性質。如果是訂婚儀式上正式交付的聘禮金飾,屬於典型的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婚約解除後可以請求返還;但交往期間平常送的小戒指或生日禮物不算在內。實務上法官會看這個東西的給予是否以結婚為前提,金額越大、時機越接近訂婚、越具儀式性,越容易被認定是訂婚贈與。

Q2如果對方把聘金花光了還能追回嗎?

依民法第 180 條準用不當得利規則,對方須能證明所受利益已不存在才可免返還,且必須是善意使用。如果明知要退還卻故意揮霍,不能主張免責。因此這條是跟時間賽跑,知道婚約破局的第一時間就發存證信函請求返還,能把對方後續處分從善意變成惡意,大幅提高追償率。

Q3訂婚宴的花費算不算可以要回的贈與?

比較難。訂婚宴餐費是雙方為儀式共同花的支出,不是單方贈與給對方的財物,通常不適用本條。但若一方代付了對方家族的花費,這部分可能可以主張。此類支出多走不當得利處理,舉證門檻較高,實務上常併入整體和解金一併處理。

Q4民法 979-1 是什麼?

婚約贈與返還的特別規定:因訂婚而給的財物,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可請求返還。

Q5什麼是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

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財物,例如聘金、金飾、婚房準備,屬附條件贈與,不含日常餽贈。

Q6婚約贈與和一般送禮差在哪?

婚約贈與以結婚為前提,目的不達可要回;一般送禮(生日、約會餐費)是無條件贈與,不能要回。

Q7聘金算不算可以要回的贈與?

算。訂婚儀式正式交付的聘金金飾是典型的因訂婚而為贈與,婚約解除後可全部請求返還。

Q8婚約解除後聘金怎麼要回?

列出贈與清單與匯款收據 → 確認婚約屬無效/解除/撤銷 → 寄存證信函引用 979-1 → 2 年內提民事訴訟。

Q9婚約贈與返還要準備哪些證據?

匯款紀錄、收據、訂婚照、聘書、雙方家長對話紀錄,用以證明財物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

Q10對方把聘金花光了還能追回嗎?

可,但對方善意用盡可主張免返還。第一時間發存證信函可讓對方後續處分變惡意,提高追償率。

Q11請求返還要花多少錢?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 計算;金額較小可走小額或簡易程序,律師費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Q12民法 979-1 vs 不當得利 179 哪個有利?

979-1 較有利:免證明無法律上原因,只需證明以結婚為目的,但時效僅 2 年(不當得利 15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lternative
請求權基礎民法 979-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之返還民法 179:不當得利之一般返還
舉證門檻僅需證明贈與以訂婚(結婚)為目的須證明對方受利益、致他人受損、且無法律上原因
時效2 年(民法 979-2)15 年(民法 125 一般時效)
適用情境限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一般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產移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703条(不当利得)— 結納の返還は判例・慣習法による
🇰🇷 韓國민법 제806조(약혼해제와 손해배상)+ 예물반환은 부당이득 제741조
🇨🇳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彩禮返還)
🇩🇪 德國BGB § 1301(Rückgabe der Geschenke bei Verlöbni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088(donation en faveur du mariage caduque si le mariage ne s'ensuit pas)
🇺🇸 美國Conditional gift doctrine(engagement ring return rule,依各州判例,無單一成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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