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77 條(解除婚約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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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77條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方可向過失方請求財產及精神損害賠償,精神賠償請求權具專屬性不得讓與繼承。
Q · 訂婚被毀約可以要求賠償嗎?
能。無過失方可向過失方求償含精神損害
依民法第977條,婚約依第976條事由解除時,無過失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兩種賠償:第一,財產上損害(婚紗、喜帖、場地訂金、蜜月機票等已支出費用);第二,精神損害(被背叛的痛苦、社會壓力、信任崩塌)。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由法院依個案裁量。但注意:精神賠償請求權是「專屬於你本人」的,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除非你已經起訴或對方已書面承諾賠償。
深度解讀
訂婚不是請客吃飯,是法律行為。當你的未婚夫或未婚妻做了民法第976條列出的那些事(跟別人訂婚、故意拖延婚期、跟別人發生性關係),你解除婚約之後,不是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這條給你兩把刀:第一把砍財產損失,婚紗照、喜帖、訂金、已經租好的婚宴場地,全部可以要回來。第二把砍精神損害,你被背叛的痛苦、被親友議論的壓力、對婚姻信任的崩塌,法律認為這些值錢,對方必須賠你一筆「相當之金額」。但這裡有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設計:精神賠償的請求權是「專屬於你個人」的,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意思是,如果你還沒提告就過世了,你的家人不能替你繼續追這筆錢。除非你生前已經起訴,或者對方已經書面承諾要賠。這個限制背後的邏輯是:精神痛苦只有你自己能感受,別人不能拿你的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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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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