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77 條(解除婚約之賠償)
- 1.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 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3.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977條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方可向過失方請求財產及精神損害賠償,精神賠償請求權具專屬性不得讓與繼承。
Q · 訂婚被毀約可以要求賠償嗎?
依民法第977條,婚約依第976條事由解除時,無過失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兩種賠償:第一,財產上損害(婚紗、喜帖、場地訂金、蜜月機票等已支出費用);第二,精神損害(被背叛的痛苦、社會壓力、信任崩塌)。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由法院依個案裁量。但注意:精神賠償請求權是「專屬於你本人」的,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除非你已經起訴或對方已書面承諾賠償。
白話解讀
訂婚不是請客吃飯,是法律行為。當你的未婚夫或未婚妻做了民法第976條列出的那些事(跟別人訂婚、故意拖延婚期、跟別人發生性關係),你解除婚約之後,不是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這條給你兩把刀:第一把砍財產損失,婚紗照、喜帖、訂金、已經租好的婚宴場地,全部可以要回來。第二把砍精神損害,你被背叛的痛苦、被親友議論的壓力、對婚姻信任的崩塌,法律認為這些值錢,對方必須賠你一筆「相當之金額」。但這裡有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設計:精神賠償的請求權是「專屬於你個人」的,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意思是,如果你還沒提告就過世了,你的家人不能替你繼續追這筆錢。除非你生前已經起訴,或者對方已經書面承諾要賠。這個限制背後的邏輯是:精神痛苦只有你自己能感受,別人不能拿你的痛苦去換錢。
法律定性
民法第977條為婚約解除後之損害賠償規範。當婚約依第976條列舉事由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損害)之賠償。本條第三項特別規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訂婚後悔婚要賠多少錢?▾
財產損害按實際支出計算(婚紗、喜帖、場地訂金、蜜月訂金等有收據者全額),精神損害由法院依個案裁量,實務上從數萬到數十萬元不等,取決於過失嚴重程度、雙方經濟能力、痛苦持續時間。有身心科就診紀錄的案件判賠金額明顯高於僅口頭陳述者。
Q2婚約解除的精神賠償請求權可以繼承嗎?▾
原則不能。第977條第三項明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有兩個例外:(1)當事人生前已起訴、(2)對方已依契約書面承諾賠償。換言之,起訴這個動作本身改變了請求權的法律性質。
Q3訂婚後對方劈腿怎麼求償?▾
劈腿屬於民法第976條第二款「與人通姦」或第五款「與他人訂定婚約」之解除事由。你解除婚約後,依977條同時主張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關鍵證據:通訊紀錄、照片、目擊證人、對方自認文字。
Q4雙方都有過失還能求償嗎?▾
977條要求你是「無過失之一方」。如果你自己也有過失(例如也跟別人搞曖昧),原則上不能用這條。但實務上法院會看過失輕重比例,對方過失重大而你僅輕微過失時,仍可能獲判賠償但金額酌減。
Q5父母出的婚禮費用能用977條要回來嗎?▾
977條的請求權人是「婚約當事人」,不是父母。如果錢是你出的只用父母名義,可主張。如果確實是父母自己出資,他們非婚約當事人,需另循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途徑。
Q6婚約解除賠償的時效多長?▾
準用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消滅時效: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婚約解除之日通常就是起算點,超過就喪失請求權。
Q7977條跟978條差在哪?▾
977條處理「有解除事由且有過失的情況」(例如對方劈腿你解除婚約),978條處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婚約」(例如對方無故拒絕結婚)。977條可請求精神損害,978條依通說亦可準用。兩者法律基礎和適用場景不同。
Q8訂婚毀約可以要求返還聘金嗎?▾
聘金返還不走977條,而是走民法第979條之1的贈與物返還。但兩者可以在同一個訴訟裡合併主張:一邊要求返還聘金,一邊請求損害賠償(含精神損害)。很多人只提一個,結果少拿一大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977 | article_978 | article_979_1 |
|---|---|---|---|
| 適用情境 | 婚約依 976 條事由解除(對方有可歸責過失) | 婚約未依 976 條解除,但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婚約 | 婚約解除或違反後,已贈與之物需返還 |
| 請求權人 | 無過失之一方 | 他方(被毀約方) | 贈與人或其繼承人 |
| 賠償範圍 | 財產損害 + 精神損害 | 財產損害(通說亦含精神損害) | 贈與物原物返還或價額償還 |
| 精神賠償 | 明文規定可請求 | 條文未明文,通說準用 977 第二項 | 不適用 |
| 請求權專屬性 | 精神賠償不得讓與繼承(例外:已起訴或對方書面承諾) | 準用 977 第三項 | 無此限制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