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77 條(解除婚約之賠償)
- 1.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 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3.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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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77條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方可向過失方請求財產及精神損害賠償,精神賠償請求權具專屬性不得讓與繼承。
Q · 訂婚被毀約可以要求賠償嗎?
依民法第977條,婚約依第976條事由解除時,無過失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兩種賠償:第一,財產上損害(婚紗、喜帖、場地訂金、蜜月機票等已支出費用);第二,精神損害(被背叛的痛苦、社會壓力、信任崩塌)。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由法院依個案裁量。但注意:精神賠償請求權是「專屬於你本人」的,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除非你已經起訴或對方已書面承諾賠償。
白話解讀
訂婚不是請客吃飯,是法律行為。當你的未婚夫或未婚妻做了民法第976條列出的那些事(跟別人訂婚、故意拖延婚期、跟別人發生性關係),你解除婚約之後,不是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這條給你兩把刀:第一把砍財產損失,婚紗照、喜帖、訂金、已經租好的婚宴場地,全部可以要回來。第二把砍精神損害,你被背叛的痛苦、被親友議論的壓力、對婚姻信任的崩塌,法律認為這些值錢,對方必須賠你一筆「相當之金額」。但這裡有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設計:精神賠償的請求權是「專屬於你個人」的,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意思是,如果你還沒提告就過世了,你的家人不能替你繼續追這筆錢。除非你生前已經起訴,或者對方已經書面承諾要賠。這個限制背後的邏輯是:精神痛苦只有你自己能感受,別人不能拿你的痛苦去換錢。
法律定性
民法第977條為婚約解除後之損害賠償規範。當婚約依第976條列舉事由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損害)之賠償。本條第三項特別規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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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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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訂婚後悔婚,對方真的可以跟我要精神賠償?▾
可以,但有前提。第一,你必須有第976條列舉的過失事由(劈腿、故意拖延、被判刑等),不是「單純不想結了」就要賠精神損失。第二,對方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第三,金額由法院依個案判斷,通常考量你的行為惡劣程度、對方的精神痛苦、雙方經濟狀況。實務上精神賠償金額從幾萬到幾十萬都有,關鍵差異在於你提出的「痛苦證據」有多具體。有身心科就診紀錄的案子,判賠金額明顯高於只有口頭陳述的案子。
Q2婚約解除後對方不肯還聘金,怎麼辦?▾
聘金的返還不是直接走977條(977條處理的是損害賠償),而是走民法第979條之1的贈與物返還規定。但兩者可以一起主張:一邊要求返還聘金,一邊請求賠償你的其他損失和精神損害。聘金返還和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不同,很多人搞混了只提一個,結果少拿一大筆。建議在同一個訴訟裡把兩個請求一起寫進去。
Q3如果雙方都有錯,還能求償嗎?▾
977條的要件是「無過失之一方」向「有過失之他方」求償。如果你自己也有過失(例如你也跟別人搞曖昧),你就不是「無過失」的一方,原則上不能用這條。但實務上法院會看過失的輕重比例,如果對方的過失明顯重大而你的過失輕微,法院可能仍認定你可以求償但金額酌減。「雙方都有錯」不代表自動各打五十大板,過失的嚴重程度才是關鍵。
Q4民法977條是什麼?▾
婚約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規定。當婚約依976條事由解除,無過失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是訂婚毀約後的核心法律武器。
Q5婚約解除的損害賠償包含哪些項目?▾
兩大類:財產損害(婚紗費、喜帖、場地訂金、蜜月訂金、喜餅、新居裝潢等有收據的支出)和精神損害(被背叛的痛苦、社會壓力、信任崩塌,由法院裁量金額)。
Q6什麼叫精神損害賠償的「專屬性」?▾
精神痛苦只有你本人能感受,所以法律規定這個請求權不能轉讓給別人、也不能讓家人繼承。但兩個例外:你已經起訴、或對方已書面承諾賠償。起訴這個動作改變權利性質。
Q7民法977條跟一般侵權行為184條差在哪?▾
977是婚約制度內的特別規定(法定請求權),184是侵權行為一般規定。977不需要證明「不法」要件,只要有976條解除事由且對方有過失即可。構成要件不同、舉證門檻不同。
Q8訂婚毀約後怎麼請求賠償?▾
六步驟:確認解除事由符合976條 → 蒐集過失證據 → 整理支出明細 → 建立精神損害事證 → 寄存證信函(多數在此階段和解)→ 不和解就提民事訴訟。
Q9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怎麼算?▾
無固定公式,法院裁量。考量因素:過失嚴重程度、雙方經濟能力、精神痛苦持續時間、社會地位影響。有身心科就診紀錄判賠較高,純口頭陳述判賠較低。金額從數萬到數十萬不等。
Q10婚約解除的存證信函怎麼寫?▾
必載事項:解除婚約意思表示 + 976條解除事由及過失事實 + 具體求償金額及明細 + 14天回覆期限。格式用郵局存證信函三聯式,保留收件回執作為送達證明。
Q11婚約解除賠償要準備什麼證據?▾
財產損害:所有支出收據、合約、轉帳紀錄。精神損害:身心科就診紀錄、請假證明、社交退縮紀錄。對方過失:LINE/簡訊截圖、照片、目擊證人、對方自認文字。
Q12民法977條 vs 978條差在哪?▾
977處理「有976條解除事由的過失情況」(如劈腿後你解除婚約),978處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婚約」(如無故拒絕結婚)。977明文含精神賠償,978需準用。兩條適用場景互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977 | article_978 | article_979_1 |
|---|---|---|---|
| 適用情境 | 婚約依 976 條事由解除(對方有可歸責過失) | 婚約未依 976 條解除,但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婚約 | 婚約解除或違反後,已贈與之物需返還 |
| 請求權人 | 無過失之一方 | 他方(被毀約方) | 贈與人或其繼承人 |
| 賠償範圍 | 財產損害 + 精神損害 | 財產損害(通說亦含精神損害) | 贈與物原物返還或價額償還 |
| 精神賠償 | 明文規定可請求 | 條文未明文,通說準用 977 第二項 | 不適用 |
| 請求權專屬性 | 精神賠償不得讓與繼承(例外:已起訴或對方書面承諾) | 準用 977 第三項 | 無此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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