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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77 條(解除婚約之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2. 前項情形,雖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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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非財產上之損害-精神賠償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害。 無過失之受害人,得向有過失加害人 🔵林秀雄師: 立法論上,須無過失始得解除婚約並不妥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I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精神慰撫金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