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4 條(婚約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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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規定了關於婚約的適用情況。根據第1款,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約的規定除了第973條外,也適用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訂的婚約。而根據第2款,修正的民法第977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也適用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所訂的婚約。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一0二一號判決】資料,該判決討論了婚姻關係中聯合財產制的修正。根據該判決,若夫妻於民法第1007條修正生效後結婚,則財產登記在妻名下的情況應認定為妻之原有財產。這表示在一年緩衝期內,依舊適用修正前的法律。 另外,根據民國85年9月25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一,夫妻繼續居住於本國期間取得的財產,登記在妻子的名下,若夫妻仍然在婚姻中且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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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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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