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1條的相關內容及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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