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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7002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自 97 年 5 月 23 日起,民法第 982 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結婚當事人應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

主旨

有關民法第 982 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廣為宣導。

說明

一、按民法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4 日修正之民法第98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1 年施行。」爰自 97 年 5 月 23 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二、為加強宣導登記婚制度,請 貴機關於民眾出入之場所,加強密集宣導,使民眾易於明瞭,俾保障其權益,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三、另本部製作之「結婚登記才算數」宣導短片,已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j.gov.tw)首頁之動畫專區,歡迎 貴機關下載使用,並於網站建立連結,俾供民眾連結閱覽。

正本

總統府參事室、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含北、高兩市及金門、連江兩縣)、本部直屬各機關

副本

本部各單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7002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發布,要旨:自 97 年 5 月 23 日起,民法第 982 條修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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