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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7002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於登記婚規定施行前已有效存在之儀式婚,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於登記婚制度施行後仍為有效

主旨

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 982 條採登記婚制度之規定,自 97 年 5 月 23 日正式施行,惟於施行日前已有效存在之儀式婚,縱未辦理結婚登記,於 97 年 5 月 23 日後仍為有效。請協助宣導並轉知所屬。

說明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 982 條規定,自 97 年 5 月 23 日始正式施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參照),故於 97 年 5 月 23 日前,結婚仍以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為要件。如已符合前開要件,縱於新法施行後遲未辦理登記,其婚姻仍為有效。為免民眾及承辦相關業務之公務同仁誤解,特函請協助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機關(單位)之業務同仁。

正本

內政部戶政司、各縣市政府(含北、高兩市及金門、連江兩縣)

副本

本部政風司、本部保護司、本部法律事務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7002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發布,要旨:於登記婚規定施行前已有效存在之儀式婚,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於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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