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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975 條(婚約之效力)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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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975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建立婚姻自由的核心保障。任何訂婚均不能訴請結婚,只能依第978、979條求償。

Q · 訂婚後對方反悔可以告他履行婚約嗎?

依民法第975條,婚約即使已訂立、聘金已收、喜帖已發,任何一方都不能訴請法院強制他方履行結婚義務。法院從源頭就拒絕受理「逼婚」請求。可以做的是依民法第978條請求財產損害賠償(喜餅、宴客訂金等實際支出),依第979條請求精神慰撫金,聘金禮物依不當得利返還。婚姻自由是不可被契約剝奪的核心人格權,但反悔仍須承擔財務後果。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 11 個字,但它是整個婚姻自由的最後一道防線。它說的事情很簡單也很重:就算你跟對方已經訂婚、戒指戴了、喜帖發了、雙方家長都見過、聘金都收了,只要你反悔,沒有任何法院會強迫你走進禮堂。對方告到天荒地老也沒用,因為法律從源頭就拒絕處理這種請求。婚姻是自由意願的結合,一旦被強迫,就不叫婚姻。但你要知道兩件事:第一,「不能強迫你結婚」不等於「不用賠錢」。如果你毀婚沒有正當理由,對方依民法第 978 條可以請求財產損害(宴客訂金、喜餅費用、嫁妝準備),依第 979 條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第二,聘金、聘禮可以依不當得利要求返還。所以真正的選擇題不是「結還是不結」,是「不結要付多少錢」。

法律定性

民法第975條為親屬編婚約章首要條文,明文排除婚約之強制履行請求權,確立婚姻自由為不得以契約預先剝奪之人格權。本條建立後續第976條(解除事由)、第978條(財產損害賠償)、第979條(精神慰撫金)的整體規範體系,是近代民法從家族本位走向個人本位最具象徵意義的立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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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訂婚後反悔聘金一定要退嗎?

原則上要。聘金在法律上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結婚沒成立,贈與條件不成就,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應該返還。但如果是對方無正當理由毀婚,你可以主張扣抵損害賠償後才退。實務上聘金爭議通常會跟財產損害賠償(第978條)一起處理,雙方各有主張時可以抵銷。單方面硬扣聘金很容易被反告。

Q2已經發喜帖訂酒席對方突然悔婚怎麼辦?

你可以依民法第978條請求財產損害賠償,包括訂金、喜餅、婚紗、喜帖印刷、親友通知的合理費用。再依第979條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由法院酌定,實務上常見10萬到50萬之間)。保留所有支出的發票和收據,婚禮相關的通訊紀錄(LINE、簡訊)也是重要證據,對方事後辯稱「我們只是隨便說說」時,這些紀錄證明你確實有依婚約的預期進行準備。

Q3對方外遇被我抓到我可以反悔不用賠嗎?

可以。依民法第976條第一項第五款,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是法定解除事由,你不但可以解除婚約完全不用賠,還可以反過來依第978、979條請求對方賠你。證據很重要,LINE 對話、旅館發票、目擊證人,單純的「我覺得他有外遇」在法庭上沒有力量。而且解除的意思表示要明確送達對方(寄存證信函最保險),不能只在心裡想。

Q4民法975條是什麼?

明定婚約不得強迫履行,是親屬編婚姻自由保障的核心開關,11個字終結逼婚可能性。

Q5什麼是婚約?

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之合意,性質為身分契約,但不創造夫妻關係、不改戶籍、不變財產。

Q6婚約跟結婚差在哪?

婚約僅是「將來要結」的合意;結婚是身分關係實際成立。前者可隨時反悔,後者需依離婚程序解消。

Q7婚姻自由憲法依據是什麼?

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及司法院釋字第362號等多號解釋均肯認婚姻自由為憲法保障之人格權。

Q8如何合法解除婚約?

依民法976條七款事由或無事由任意解除,建議以存證信函正式送達對方留下時效起算紀錄。

Q9悔婚賠償怎麼算?

財產損害(喜帖、宴客、婚紗等實際支出)+ 精神慰撫金(法院酌定,常見10-50萬)+ 聘金返還。

Q10解除婚約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律師費5-15萬起,小額(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辦。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正當解除事由?

外遇證據(對話、住宿紀錄)、家暴驗傷單、重大疾病診斷書、警方失蹤紀錄等具體文書證據。

Q12民法975 vs 同居分手差在哪?

婚約解除有978、979求償基礎;同居分手原則無賠償,僅處理共有財產分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ngagement_975marriage_contractcohabitation
強制履行完全不可訴請可請求履行同居義務(1001)完全自由可分手
損害賠償可依978、979求償離婚得依1056求償原則無賠償基礎
財產歸屬聘金依不當得利返還夫妻財產制(1004起)依出資比例
請求權時效2 年(979-2)離婚請求依事由各異無特別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民法に婚約強制履行禁止の明文規定なし、大審院昭和6年2月20日判決により判例法上同旨確立
🇰🇷 韓國한국 민법 제803조(약혼은 강제이행을 청구하지 못한다)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無婚約專條,依第1042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1990年代後取消「彩禮糾紛」司法解釋處理聘金返還
🇩🇪 德國BGB § 1297 Abs. 1 (Aus einem Verlöbnis kann nicht auf Eingehung der Ehe geklagt werden) — 本條直接繼受 BGB 立法例
🇫🇷 法國Code civil 無婚約專條,依 art. 1240 民事責任原則處理 rupture de fiançailles 損害賠償
🇺🇸 美國Common law「Breach of Promise to Marry」訴訟於 1935 起多州以 Heart Balm Acts 廢止,僅少數州(如紐約、夏威夷部分)保留財產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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