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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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76條列舉七款婚約解除事由:再訂婚約、故違期約、生死不明、重病、與他人性交、受刑、其他重大事由。
Q · 訂婚後想退婚,有哪些合法理由?
七種:劈腿、拖延、失聯、重病、性交、入獄、重大事由
依民法第976條,婚約當事人一方有以下七款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合法解除婚約:一、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二、故意違反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與他人合意性交;六、受徒刑之宣告;七、有其他重大事由(如隱瞞重大債務、家暴傾向、嚴重欺騙家世等)。合法解除者不但免賠,還能依第977條反向求償。對方失聯無法通知時,依第二項規定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拘束。
深度解讀
訂了婚不等於綁死一輩子。很多人以為戒指都戴了、親友都宴請了、聘金都收了,就只能硬著頭皮走進禮堂,不然怕被告毀婚賠到脫褲。其實民法第 975 條早就寫得很清楚:婚約不能強迫履行。976 條更進一步給你七張「合法退場券」:對方劈腿、人間蒸發超過一年、重病、坐牢、跟別人上床、故意拖著不結婚、以及那個最寬的兜底條款「其他重大事由」。只要你符合其中一項,你是「解除」婚約,不是「毀婚」,法律站在你這邊,對方不能反過來要你賠。這條的真正威力在最後一項「重大事由」:家暴傾向、賭博成性、長期欺騙家世、婚前發現對方隱瞞重大債務,實務上都曾被法院認定為重大事由。你不需要等到對方做出前六款那種明確的事,只要他讓你對這段婚姻失去合理的信賴,你就有權利走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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