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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2.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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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婚約解除權並無除斥期間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不包含罰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林秀雄師: 婚約同婚姻採破綻主義,故若可證無結婚誠意&有事實可認害及將來共同生活(例如已有新歡)者,即該當本款 II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例如他方生死不明)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977、979-1
wyatt12074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如為一人同時與二人訂定婚約,應適用983之規定。惟先後訂立婚約者則有本條規定。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