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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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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2. 2.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976條列舉七款婚約解除事由:再訂婚約、故違期約、生死不明、重病、與他人性交、受刑、其他重大事由。

Q · 訂婚後想退婚,有哪些合法理由?

七種:劈腿、拖延、失聯、重病、性交、入獄、重大事由

依民法第976條,婚約當事人一方有以下七款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合法解除婚約:一、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二、故意違反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與他人合意性交;六、受徒刑之宣告;七、有其他重大事由(如隱瞞重大債務、家暴傾向、嚴重欺騙家世等)。合法解除者不但免賠,還能依第977條反向求償。對方失聯無法通知時,依第二項規定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拘束。

深度解讀

訂了婚不等於綁死一輩子。很多人以為戒指都戴了、親友都宴請了、聘金都收了,就只能硬著頭皮走進禮堂,不然怕被告毀婚賠到脫褲。其實民法第 975 條早就寫得很清楚:婚約不能強迫履行。976 條更進一步給你七張「合法退場券」:對方劈腿、人間蒸發超過一年、重病、坐牢、跟別人上床、故意拖著不結婚、以及那個最寬的兜底條款「其他重大事由」。只要你符合其中一項,你是「解除」婚約,不是「毀婚」,法律站在你這邊,對方不能反過來要你賠。這條的真正威力在最後一項「重大事由」:家暴傾向、賭博成性、長期欺騙家世、婚前發現對方隱瞞重大債務,實務上都曾被法院認定為重大事由。你不需要等到對方做出前六款那種明確的事,只要他讓你對這段婚姻失去合理的信賴,你就有權利走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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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76 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