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306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民法第 980、1064 條等規定參照,準正子女被視為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受與婚生子女同一待遇,並溯及自出生時發生準正效力,故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雖為未成年人,惟日後已達法定結婚年齡,並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符合法定結婚要件而締結婚姻,該非婚生子女,自受準正效力保障

主旨

有關未成年人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3 月 12 日台內戶字第 1020124065 號函。

二、按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未達民法 980 條規定之法定結婚年齡者,係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准其申請,迭經本部 97 年9 月 17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33379 號函、97 年 11 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41538 號函、99 年 8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90700506 號函、99 年 11 月 17 日法律字第 0999039668 號函、99 年 12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99054486 號函解釋在案,本部見解尚無變更,在民法規定尚未修正前,仍應參照上開意見依法行政。

三、次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機構登記。」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通過的第 13 屆會議(1994)第 21 號一般性建議:「第 16 條第 2 款和《兒童權利公約》均規定防止締約國允許未成年者結婚或使該等婚姻生效。男女結婚時承擔重要的責任,因此不應准許其達到成年和取得充分行為能力之前結婚。」併請卓酌。本部前揭函釋,旨在保護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當事人,自不宜解釋放寬其結婚登記效力,以免有違法律強制規定。

四、至於來函說明三提及「避免戶籍登載非婚生影響新生兒日後人格發展」乙節,查民法第 1064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是準正子女被視為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受與婚生子女同一之待遇,並溯及自出生時發生準正之效力,故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或生母雖為未成年人,惟日後已達法定結婚年齡,並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符合法定結婚要件而締結婚姻,該非婚生子女,自受準正效力之保障(本部 99 年 12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99054486 號函意旨參照),對於當事人依法享有之權利,已有保障之規定,且不違反相關人權公約內容,一併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2035030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