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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07005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重申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未達民法第 980 條所定之法定結婚年齡,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准其申請;至是否考量特殊情形從寬認定,核屬戶籍登記實務之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主旨

有關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結婚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4 月 16 日台內戶字第 0990074214 號函。

二、按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未達民法 980 條規定之法定結婚年齡者,係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准其申請,本部 97 年 11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41538 號函釋在案,本部見解尚無變更。至於來函所詢是否考量特殊情形從寬准予辦理結婚登記,民法並無規定,核屬戶籍登記實務問題,仍請 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907005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發布,要旨:重申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未達民法第 980 條所定之法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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