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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90 條原規定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得撤銷,已於民國 110 年修法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
Q · 民法第 990 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民國 110 年刪除
民法第 990 條原規定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結婚者,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民國 110 年修法將成年及結婚年齡統一為 18 歲,未成年人不得結婚,本條失去適用對象而遭刪除,現行法保留為刪除空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這條已經刪除了。它原本規定未成年人結婚如果沒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民國 110 年民法修法把成年年齡從 20 歲調降為 18 歲,同時把結婚年齡統一為 18 歲(第 980 條),未成年人根本不能結婚了。既然前提不存在,這條「未成年結婚撤銷權」自然一併刪除。你現在看到「第 990 條」如果出現在舊的判決、教科書或網路文章裡,要注意年份:110 年以前的討論才有意義,之後的案件全部回到「18 歲才能結婚」的新規則。
民法第 990 條原為結婚撤銷規定之一,賦予法定代理人於未成年人未得其同意而結婚時,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之權利。民國 110 年修法將成年及結婚年齡統一為 18 歲後,未成年人已不得結婚,本條失其適用對象而遭刪除,現行法僅保留為刪除空號。
不能。本條已配合成年及結婚年齡統一為 18 歲修法刪除,現行民法已無此條法律效果。如果你在舊判決或舊教科書看到引用,那是歷史紀錄。內行人提示:查條文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確認現行版本,維基百科或補習班講義常常沒更新。
因為它的前提消失了。舊法下未成年人可以結婚,但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沒同意就能撤銷,這是第 990 條存在的理由。修法後結婚年齡統一為 18 歲,而 18 歲同時也是成年,不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這條就沒有存在意義,一併刪除。
是歷史紀錄,僅對修法生效前發生的事實有意義。新發生的案件全部回到「18 歲才能結婚」的新規則。內行人提示:看到舊條號先確認事實發生的年份,再判斷適用哪一版法律。
原規定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婚姻,現已刪除。
第 989 條(未達結婚年齡之撤銷)仍有效;第 990 條(未成年未經同意之撤銷)已刪除。
法律修正刪除條文時保留原條號並標示「刪除」,不重新編號,避免引用系統崩潰。
無效是自始不生效力,撤銷是先有效、經法院撤銷後消滅,兩者事由與程序不同。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現行版本,看條文標頭有無「刪除」字樣與刪除日期。
看事實發生年份,修法施行前的事實適用舊法,之後一律適用新法。
現行法須滿 18 歲才能結婚,未滿 18 歲於戶政登記階段即會被擋下。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頁,會列出歷次修正與刪除的公布及施行日期。
989 條仍有效(針對未達結婚年齡),990 條已刪除,兩者勿混用。
| 項目 | 舊法(110 年前) | 現行法(112 年起) |
|---|---|---|
| 結婚年齡 | 男滿 18 歲、女滿 16 歲 | 不分性別一律滿 18 歲 |
| 未成年人結婚同意 | 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 18 歲即成年,無此問題 |
| 未經同意之效果 | 代理人得依第 990 條請求撤銷 | 第 990 條刪除,無撤銷規定 |
| 條文現況 | 有效適用 | 刪除空號,無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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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原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刪除,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原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刪除,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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