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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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90 條原規定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得撤銷,已於民國 110 年修法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
Q · 民法第 990 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民國 110 年刪除
民法第 990 條原規定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結婚者,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民國 110 年修法將成年及結婚年齡統一為 18 歲,未成年人不得結婚,本條失去適用對象而遭刪除,現行法保留為刪除空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了。它原本規定未成年人結婚如果沒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民國 110 年民法修法把成年年齡從 20 歲調降為 18 歲,同時把結婚年齡統一為 18 歲(第 980 條),未成年人根本不能結婚了。既然前提不存在,這條「未成年結婚撤銷權」自然一併刪除。你現在看到「第 990 條」如果出現在舊的判決、教科書或網路文章裡,要注意年份:110 年以前的討論才有意義,之後的案件全部回到「18 歲才能結婚」的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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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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