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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司字第 00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一 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又同法第九百九十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來函所述情形,台端既已懷胎,則依上述規定,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自應消滅。從而,台端之婚姻若符合其他法定要件,似不得因法定代理人之未同意而影響已生效之婚姻。

二 請求公證結婚之前提要件須請求人未結婚。台端之婚姻若已合法成立,自不得請求辦理公證結婚。惟可持結婚證書至公證處請求辦理認證。依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認證,應由男女當事人及於結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簽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法律司字第 00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05 月 02 日發布,要旨:一 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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