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34 條(因申報和解或破產債權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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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34 條規定,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後,債權人撤回申報者視為不中斷,中斷效果溯及消失。
Q · 申報破產債權後撤回,時效會怎樣?
依民法第 134 條,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後,債權人若撤回申報,法律上視為「自始未中斷」。這不是從撤回那天起算,而是整段中斷期間直接歸零失效——時效從原始可請求日一路連續計算,可能早已屆滿。很多債權人誤以為撤回只是放棄這次程序的分配權,其實放棄的是整個時效保護,連日後寄存證信函催討都可能變成法律上無效的動作。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一個朋友,他欠你一百萬拖了好幾年。某天他公司撐不住聲請破產,你鬆一口氣:終於有個程序可以追討了,趕快去申報債權。在你申報的那一刻,時效中斷,之前快跑完的時效歸零重算,這是法律給你的保護。但這條在講一件很殘酷的事:如果你後來因為任何理由把申報撤回了(和對方談了私下和解、覺得拿不到乾脆放棄、被家人勸退),法律會當作你「從來沒申報過」。這不是從撤回那天開始重算,是整個中斷效果直接消失。原本你以為時效歸零,結果時效一直在跑,可能已經跑完了。很多債權人栽在這個細節上:以為撤回只是放棄這次程序,其實是放棄所有保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34 條為時效中斷的限制規定。時效原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後,債權人一旦撤回該申報,即發生「視為不中斷」的溯及效果,等同該次中斷自始不存在,時效自原始起算日連續計算。本條與第 130 至 136 條同屬「中斷事由因權利人自身行為或程序失敗而回溯消滅」的條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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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申報破產債權後撤回會怎樣?▾
視為從未申報,時效中斷效果溯及消失,時效自原始起算日繼續計算。
Q2撤回申報只是放棄這次分配嗎?▾
不只。放棄的是整個時效保護,不是單純這次程序的分配權。
Q3和解程序撤回跟破產程序撤回效果一樣嗎?▾
一樣。本條把和解債權與破產債權並列,撤回都視為不中斷。
Q4程序走完沒分到錢,時效會消失嗎?▾
不會。正常走完由第 137 條處理重行起算,只有主動撤回才觸發本條。
Q5撤回後時效從哪天算?▾
從原始請求權可行使日連續計算,不是從撤回日重新起算。
Q6撤回前該做什麼?▾
先確認原始時效起算日、計算已過期間、評估剩餘時效是否夠重新起訴。
Q7時效抗辯法院會主動幫我嗎?▾
不會。時效抗辯須當事人自己主張,法院不主動審酌。
Q8時效完成後債務就消滅了嗎?▾
不是。時效完成僅生抗辯權,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債務本身不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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