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35 條(駁回或不認可和解之處置)

法院駁回和解之聲請或不認可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35條規定,法院駁回和解聲請或不認可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和解與破產之間沒有緩衝期,和解失敗即直接進入破產清算。

Q · 和解被法院駁回後會怎樣?

依破產法第35條,當法院駁回債務人的和解聲請,或審查後不認可已成立的和解時,無須任何人聲請,法院即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也就是說和解與破產之間沒有緩衝區:和解一旦失敗,案件直接從和解程序轉入破產清算。債務人對破產宣告裁定可於收受後10日內抗告(破產法第64條),但這是失敗後唯一的救濟管道,效果有限。

白話解讀

和解這條路走到終點,可能有兩種結局:駁回、不認可。多數人以為這兩種情況的結果是「回到原點重來」,這條告訴你不是。法院依職權直接宣告債務人破產。注意「依職權」三個字,意思是不需要任何人聲請,法院主動發動。這對債務人來說是「不請自來的破產」,對債權人來說是「不用再花一輪程序」。但這個自動轉換的設計藏著一個多數人沒看到的風險:你以為和解破局只是回到談判桌,其實是直接掉進破產清算的大坑。對債務人特別致命的是,破產宣告後你的處分財產權立刻被限制,公司管理權移交破產管理人,個人破產者甚至有些職業資格會受影響。所以對債務人來說,和解程序不只是「能不能達成協議」的問題,是「達不成協議就直接進入下一個更嚴峻的程序」的二選一困境。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35條為和解與破產程序的銜接規範。當法院駁回債務人的和解聲請,或審查後不認可已成立的和解時,無須任何人聲請,法院即應依職權主動宣告債務人破產,使案件直接從和解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是少數法院得主動發動實質法律後果的規定之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和解被駁回後一定會破產嗎?有沒有反悔空間?

破產法第35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破產」,屬強制規定,法院沒有選擇空間。但對宣告破產的裁定,債務人可以依破產法第64條抗告,這是反悔的唯一管道,抗告期間實務上仍會進入破產程序,效果有限。內行人提示:真正能避免破產的時機在和解被駁回之前,一旦駁回後續救濟空間極小。

Q2個人聲請和解失敗後被宣告破產,對日常生活有什麼影響?

個人破產的影響包括處分財產權受限、某些職業資格受限(如律師、會計師、公司董事)、信用紀錄嚴重受損與破產財團財產分配等。內行人提示:個人破產不是免除所有債務的神奇按鈕,個人債務人應優先考慮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限制相對溫和。

Q3破產法第35條是什麼?

規範和解失敗後的自動轉換:法院駁回和解聲請或不認可和解時,依職權直接宣告債務人破產,無須任何人聲請。

Q4依職權宣告破產是什麼意思?

指法院不需要當事人聲請,在駁回或不認可和解的同時主動發動破產宣告,是法律刻意設計的自動機制。

Q5和解駁回和不認可差在哪?

駁回是審查階段不准進入和解;不認可是和解已成立但法院否決。兩者法律效果相同,都依第35條依職權破產。

Q6破產宣告後處分財產權受什麼限制?

債務人重要財產處分需經破產管理人同意,公司管理權移交破產管理人,個人破產者部分職業資格也受影響。

Q7和解被駁回後該怎麼辦?

確認裁定種類與送達日 → 10日內就破產宣告抗告(第64條)→ 盤點資產準備移交 → 配合破產管理人完成程序。

Q8破產宣告怎麼抗告?

依破產法第64條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上級法院提抗告,但抗告期間實務上仍會進入破產程序。

Q9聲請和解前要先評估什麼?

先算清楚「萬一和解失敗進入破產」對你或公司的最壞衝擊,若不可承受,考慮庭外協商等其他選項。

Q10債權人怎麼用本條當談判籌碼?

讓債務人意識到「異議成功+和解破局=他被宣告破產」這個結果對他可能更糟,反向逼他改善和解條件。

Q11破產法和解 vs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哪個適合我?

破產法主要適用商人/法人,消債條例專為自然人設計、限制較溫和。個人債務人通常優先走更生或清算。

Q12和解失敗的破產 vs 直接聲請破產差在哪?

本條是和解破局後依職權自動宣告,當事人喪失主動權;直接聲請破產是當事人自己發動的選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破產法(本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適用對象主要為商人/法人債務人自然人(消費者)
失敗後轉換和解失敗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更生不成可轉清算,程序設計較緩衝
對債務人限制處分權受限、職業資格受影響限制相對溫和,設復權機制
救濟方式對破產宣告10日內抗告(第64條)依該條例抗告/異議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再生法第250条(再生手続廃止に伴う職権による破産手続開始=牽連破産)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6조(회생절차 폐지 등에 따른 직권 파산선고)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9条(和解协议未通过或不予认可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31-15(échec du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entraînant la conversion en liquidation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1112(Chapter 11 reorganization 失敗轉 Chapter 7 liquid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