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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36和解認可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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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認可之和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對於一切債權人債權在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者,均有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36條規定,經法院認可之和解,對於債權在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的一切債權人均有效力,不問其是否同意。

Q · 破產和解通過後,沒同意的債權人會被綁住嗎?

會。綁定許可前成立的全體債權人,不問是否同意

依破產法第36條,經法院認可之和解,對於債權在「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的一切債權人都有效力。換言之,只要你的債權成立於那條時間線之前,不論你有沒有同意、有沒有出席債權人會議、有沒有申報債權,和解條件都拘束你。例外是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人不受拘束,以及許可後才成立的新債權不受影響。

白話解讀

債務人快撐不住了,他做了一個決定:申請和解。法院許可後,所有債權人會被召集,提出方案:分期還、打折還、按比例還。重點來了:方案一旦法院認可,所有債權人都被綁住。不是只有同意的人。不是只有出席的人。不是只有寄出申報書的人。所有債權人,只要你的債權成立在「和解聲請許可前」,你就被綁。你的 100 萬可能變 30 萬,分五年拿。你連說不的權力都沒有,因為法律不問你同不同意,只問你的債權是不是在那條時間線之前。這條法律的存在理由很現實:如果任何一個債權人都能拒絕,和解就永遠不可能成功,債務人只剩下破產一條路,所有人最後拿到的更少。但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你要嘛在程序中主動爭取,要嘛被動接受結果。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36條為和解認可效力之規範。經法院認可之和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債權成立於和解聲請許可前的一切債權人均生拘束力,使個別債權人喪失單獨拒絕之權利,以換取集體和解程序得以成立,是商業債務重整制度的核心拘束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借錢給朋友,他突然申請和解,我什麼都沒做的話會怎樣?

你會被和解條件自動綁定。即使你沒收到通知、沒申報債權、沒出席會議,只要你的債權成立於和解聲請許可前,法院認可的和解條件就對你有效力(破產法第36條)。最大問題是:沒申報債權,你拿不到任何分配款。聽到債務人有資金困難就要主動查法院公告,不要被動等通知。

Q2和解之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條件怎麼辦?

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和解並宣告債務人破產,原本的債權回復原狀(扣掉已收受的分配款)(破產法第49條)。實務上履行期間每一筆收款都要保留書面記錄,連續兩期不付就立刻動作,越早越能保護求償權。

Q3我的債權是和解聲請許可後才成立的,受不受影響?

不受影響。本條(破產法第36條)的綁定範圍限於「許可前成立」的債權,許可後成立的新債權不受和解效力拘束。但和解期間與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交易風險高,新交易最好要求現金、預付或第三方擔保。

Q4和解通過後,我可以再去告擔保人嗎?

可以。擔保人責任與主債務人獨立,主債務人因和解減輕的部分不會自動及於擔保人。實務操作是對債務人接受和解減免,同時保留對擔保人的全額追償權,但要在和解程序中正確申報原始債權金額。

Q5破產法第36條是什麼?

規範和解認可的效力範圍,經法院認可的和解拘束許可前成立的全體債權人,是破產和解的核心綁定條文。

Q6和解效力的時間線怎麼算?

以「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為界,此前成立的債權被拘束,許可後成立的新債權不受影響。

Q7什麼叫和解認可?

債權人會議可決的和解條件,再經法院裁定認可後,才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拘束效力。

Q8破產和解跟破產宣告差在哪?

和解是債務人提方案分期打折還、保住經營;破產是清算財產依比例分配。和解不成或不履行才進破產。

Q9破產和解被綁定的債權人該怎麼自保?

查程序階段 → 期限內申報全部債權附證明 → 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 不服可10日內抗告。

Q10和解會把我的債權砍掉多少?

依和解方案而定,實務常見三到五折、分三到七年清償,等於拿回可能不到原本一半。

Q11債權申報期限是多久?

由法院在許可和解時個案指定,通常30至60天;不服認可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抗告。

Q12怎麼證明我的債權成立在許可前?

借據、合約、發票、出貨單、對帳單上的日期,證明債權發生時點早於和解聲請許可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和解(破產法36)破產消債更生
拘束對象許可前成立之全體債權人全體破產債權人依分配比例受償更生方案認可後拘束全體債權人
有擔保債權人不受拘束(第37條)別除權人就擔保物優先受償原則不受影響
個別拒絕權喪失,被強制綁定無,依法定程序分配喪失,方案認可即拘束
對保證人效力不及於保證人不及於保證人不及於保證人

和解(破產法36)

拘束對象
許可前成立之全體債權人
有擔保債權人
不受拘束(第37條)
個別拒絕權
喪失,被強制綁定
對保證人效力
不及於保證人

破產

拘束對象
全體破產債權人依分配比例受償
有擔保債權人
別除權人就擔保物優先受償
個別拒絕權
無,依法定程序分配
對保證人效力
不及於保證人

消債更生

拘束對象
更生方案認可後拘束全體債權人
有擔保債權人
原則不受影響
個別拒絕權
喪失,方案認可即拘束
對保證人效力
不及於保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再生法 第177条(再生計画の効力)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50조(회생계획의 효력범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100条(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德國Insolvenzordnung § 254(Wirkungen des Insolvenzplan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26-11(opposabilité du plan à tous les créanciers)
美國11 U.S.C. § 1141(Effect of confirmation — binds debtor and credito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經認可之和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對於一切債權人其債權在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者,均有效力。

(0240621 制定)

經認可之和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對於一切債權人其債權在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者,均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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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36 條規定:「經認可之和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對於一切債權人其債權在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者,均有效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