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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36 條(和解認可之效力)

經認可之和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對於一切債權人債權在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者,均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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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36條規定,經法院認可之和解,對於債權在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的一切債權人均有效力,不問其是否同意。

Q · 破產和解通過後,沒同意的債權人會被綁住嗎?

依破產法第36條,經法院認可之和解,對於債權在「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的一切債權人都有效力。換言之,只要你的債權成立於那條時間線之前,不論你有沒有同意、有沒有出席債權人會議、有沒有申報債權,和解條件都拘束你。例外是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人不受拘束,以及許可後才成立的新債權不受影響。

白話解讀

債務人快撐不住了,他做了一個決定:申請和解。法院許可後,所有債權人會被召集,提出方案:分期還、打折還、按比例還。重點來了:方案一旦法院認可,所有債權人都被綁住。不是只有同意的人。不是只有出席的人。不是只有寄出申報書的人。所有債權人,只要你的債權成立在「和解聲請許可前」,你就被綁。你的 100 萬可能變 30 萬,分五年拿。你連說不的權力都沒有,因為法律不問你同不同意,只問你的債權是不是在那條時間線之前。這條法律的存在理由很現實:如果任何一個債權人都能拒絕,和解就永遠不可能成功,債務人只剩下破產一條路,所有人最後拿到的更少。但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你要嘛在程序中主動爭取,要嘛被動接受結果。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36條為和解認可效力之規範。經法院認可之和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債權成立於和解聲請許可前的一切債權人均生拘束力,使個別債權人喪失單獨拒絕之權利,以換取集體和解程序得以成立,是商業債務重整制度的核心拘束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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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36條是什麼?

規範和解認可的效力範圍,經法院認可的和解拘束許可前成立的全體債權人。

Q2沒同意和解的債權人也被綁嗎?

是。只要債權成立於許可前,不論同意與否、出席與否都被綁定。

Q3和解什麼時候開始綁定債權人?

以「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為時間線,許可後成立的新債權不受拘束。

Q4有擔保的債權人也受和解拘束嗎?

不受。有擔保或優先權的債權人依破產法第37條不受和解效力拘束。

Q5沒收到通知就被和解綁定合理嗎?

效力仍及於你,但沒申報債權會拿不到分配,須主動查法院公告。

Q6和解後還能向保證人追償嗎?

可以。保證人責任獨立,不因主債務人和解減免而當然減輕。

Q7和解把我的債權砍掉多少?

依和解方案而定,實務常見三到五折、分三到七年清償。

Q8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怎麼辦?

債權人可聲請撤銷和解並宣告破產,原債權回復原狀(扣已收分配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和解(破產法36)破產消債更生
拘束對象許可前成立之全體債權人全體破產債權人依分配比例受償更生方案認可後拘束全體債權人
有擔保債權人不受拘束(第37條)別除權人就擔保物優先受償原則不受影響
個別拒絕權喪失,被強制綁定無,依法定程序分配喪失,方案認可即拘束
對保證人效力不及於保證人不及於保證人不及於保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再生法 第177条(再生計画の効力)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50조(회생계획의 효력범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100条(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 254(Wirkungen des Insolvenzplan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26-11(opposabilité du plan à tous les créanciers)
🇺🇸 美國11 U.S.C. § 1141(Effect of confirmation — binds debtor and credi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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