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36 條(和解認可之效力)
經認可之和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對於一切債權人其債權在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者,均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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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36條規定,經法院認可之和解,對於債權在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的一切債權人均有效力,不問其是否同意。
Q · 破產和解通過後,沒同意的債權人會被綁住嗎?
依破產法第36條,經法院認可之和解,對於債權在「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的一切債權人都有效力。換言之,只要你的債權成立於那條時間線之前,不論你有沒有同意、有沒有出席債權人會議、有沒有申報債權,和解條件都拘束你。例外是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的債權人不受拘束,以及許可後才成立的新債權不受影響。
白話解讀
債務人快撐不住了,他做了一個決定:申請和解。法院許可後,所有債權人會被召集,提出方案:分期還、打折還、按比例還。重點來了:方案一旦法院認可,所有債權人都被綁住。不是只有同意的人。不是只有出席的人。不是只有寄出申報書的人。所有債權人,只要你的債權成立在「和解聲請許可前」,你就被綁。你的 100 萬可能變 30 萬,分五年拿。你連說不的權力都沒有,因為法律不問你同不同意,只問你的債權是不是在那條時間線之前。這條法律的存在理由很現實:如果任何一個債權人都能拒絕,和解就永遠不可能成功,債務人只剩下破產一條路,所有人最後拿到的更少。但對你來說,這意味著:你要嘛在程序中主動爭取,要嘛被動接受結果。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36條為和解認可效力之規範。經法院認可之和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債權成立於和解聲請許可前的一切債權人均生拘束力,使個別債權人喪失單獨拒絕之權利,以換取集體和解程序得以成立,是商業債務重整制度的核心拘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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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36條是什麼?▾
規範和解認可的效力範圍,經法院認可的和解拘束許可前成立的全體債權人。
Q2沒同意和解的債權人也被綁嗎?▾
是。只要債權成立於許可前,不論同意與否、出席與否都被綁定。
Q3和解什麼時候開始綁定債權人?▾
以「和解聲請許可前」成立為時間線,許可後成立的新債權不受拘束。
Q4有擔保的債權人也受和解拘束嗎?▾
不受。有擔保或優先權的債權人依破產法第37條不受和解效力拘束。
Q5沒收到通知就被和解綁定合理嗎?▾
效力仍及於你,但沒申報債權會拿不到分配,須主動查法院公告。
Q6和解後還能向保證人追償嗎?▾
可以。保證人責任獨立,不因主債務人和解減免而當然減輕。
Q7和解把我的債權砍掉多少?▾
依和解方案而定,實務常見三到五折、分三到七年清償。
Q8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怎麼辦?▾
債權人可聲請撤銷和解並宣告破產,原債權回復原狀(扣已收分配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和解(破產法36) | 破產 | 消債更生 |
|---|---|---|---|
| 拘束對象 | 許可前成立之全體債權人 | 全體破產債權人依分配比例受償 | 更生方案認可後拘束全體債權人 |
| 有擔保債權人 | 不受拘束(第37條) | 別除權人就擔保物優先受償 | 原則不受影響 |
| 個別拒絕權 | 喪失,被強制綁定 | 無,依法定程序分配 | 喪失,方案認可即拘束 |
| 對保證人效力 | 不及於保證人 | 不及於保證人 | 不及於保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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