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38 條(和解認可對保證人及共同債務人之效力)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所有之權利,不因和解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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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38 條規定,破產和解的債務減免效力只及於主債務人,債權人對保證人及共同債務人的權利不受影響,仍可全額追償。
Q · 主債務人破產和解後,債權人還能向保證人追討嗎?
依破產法第 38 條,破產和解只在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生效,債權人對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的權利完全不受影響。主債務人和解只還部分金額後,未受清償的差額,債權人仍得向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全額追償。這也是金融機構核貸時堅持要保證人的核心原因:保證人是一條和解切不斷的獨立追償路線。
白話解讀
家人或朋友走到破產和解這一步時,他們可能會跟你說「沒事,債權人都同意我只還三成」。如果你是他的保人,這句話對你完全是空話。這條規定的力量在於:和解只在主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生效,你身為保證人或共同債務人的責任完全不受影響。主債務人和解後只要還三成,債權人不會吃掉那七成損失,他會直接轉頭來追你。這是金融機構為什麼那麼愛要求借款人找保人的真正原因:保證人是一條獨立的追償路線,主債務人破產斷不了這條路。如果你曾經為任何人簽過保證書(連帶保證人尤其危險),這條規定決定了你會不會在某一天突然接到強制執行通知。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38 條為破產和解效力範圍的限制規定:債務人經法院認可之和解,其債務減免效力僅及於債務人本人,對於該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債權人原有之權利完全不受影響,保證債務不因主債務和解而隨同減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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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38 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和解的債務減免效力只及於主債務人,保證人與共同債務人的責任完全不受影響。
Q2破產和解後保證人責任會減少嗎?▾
不會。和解只在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生效,保證債務不隨主債務縮減。
Q3主債務人和解後我被追討怎麼辦?▾
先確認和解方案有無一併免除保證債權,再就分期或部分清償談判,並注意代償後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保全。
Q4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在這條下差在哪?▾
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跳過主債務人直接追討;一般保證人可要求先追主債務人。
Q5保證人代償後能向主債務人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 749 條可代位求償,但主債務人剛和解完財產所剩無幾,須在和解程序中即聲明保留求償權。
Q6破產和解和破產宣告對保證人效力一樣嗎?▾
原則一致,破產與和解都不影響保證人責任,保證人都是獨立追償路線。
Q7什麼是共同債務人?跟保證人一樣嗎?▾
共同債務人是與主債務人並列負擔同一債務者(如連帶債務人),保證人則是擔保他人債務,兩者在本條都不受和解影響。
Q8主債務人和解期間,債權人對我的請求權時效會停止嗎?▾
不當然停止。對主債務人的程序不必然中斷對保證人的時效,保證人應主動採取中斷時效的行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連帶保證 | 一般保證 |
|---|---|---|
| 先訴抗辯權 | 無,債權人可直接追保證人 | 有,可要求先追主債務人 |
| 主債務人和解後暴露程度 | 最高,和解次日即可被強制執行 | 較低,須主債務人告無可告 |
| 金融機構契約常見比例 | 約 95% 以上 | 極少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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