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38 條(和解認可對保證人及共同債務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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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38 條規定,破產和解的債務減免效力只及於主債務人,債權人對保證人及共同債務人的權利不受影響,仍可全額追償。
Q · 主債務人破產和解後,債權人還能向保證人追討嗎?
可以,和解效力不及於保證人
依破產法第 38 條,破產和解只在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生效,債權人對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的權利完全不受影響。主債務人和解只還部分金額後,未受清償的差額,債權人仍得向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全額追償。這也是金融機構核貸時堅持要保證人的核心原因:保證人是一條和解切不斷的獨立追償路線。
白話解讀
家人或朋友走到破產和解這一步時,他們可能會跟你說「沒事,債權人都同意我只還三成」。如果你是他的保人,這句話對你完全是空話。這條規定的力量在於:和解只在主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生效,你身為保證人或共同債務人的責任完全不受影響。主債務人和解後只要還三成,債權人不會吃掉那七成損失,他會直接轉頭來追你。這是金融機構為什麼那麼愛要求借款人找保人的真正原因:保證人是一條獨立的追償路線,主債務人破產斷不了這條路。如果你曾經為任何人簽過保證書(連帶保證人尤其危險),這條規定決定了你會不會在某一天突然接到強制執行通知。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38 條為破產和解效力範圍的限制規定:債務人經法院認可之和解,其債務減免效力僅及於債務人本人,對於該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債權人原有之權利完全不受影響,保證債務不因主債務和解而隨同減縮。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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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朋友破產和解了,銀行還能來找我這個保人要錢嗎?
可以,而且大概率會。破產法第 38 條明定,債權人對保證人和共同債務人的權利不因和解而受影響。主債務人和解後只還三成,剩下七成銀行可全額轉向你追討。若你是連帶保證人(多數金融契約都是),銀行甚至不需先告主債務人,可直接對你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Q2主債務人和解後,我代他清償了,這筆錢能跟他要回來嗎?
法律上可以,實際上很難。民法第 749 條規定保證人代為清償後債權移轉給你,可向主債務人追償。但主債務人已走到和解,剩餘財產所剩無幾。實務上應在和解程序進行中即向法院或監督人聲明保留求償權,比和解通過後才補主張有效得多。
Q3我簽的是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差很多嗎?
差很多。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跳過主債務人直接告你;一般保證人可要求先追主債務人。實務上 95% 以上金融契約都寫連帶保證。本條在連帶保證情境下殺傷力最大,因主債務人和解次日銀行即可直接對你強制執行。
Q4破產法第 38 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和解的債務減免效力只及於主債務人,保證人與共同債務人責任完全不受影響,是保人風險的關鍵條文。
Q5破產和解後保證人責任會不會跟著減少?
不會。和解只在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生效,保證債務不隨主債務縮減,債權人仍可就差額全額追償。
Q6什麼是共同債務人?跟保證人一樣嗎?
共同債務人是與主債務人並列負擔同一債務者(如連帶債務人),保證人是擔保他人債務,兩者在本條都不受和解影響。
Q7破產和解和破產宣告對保證人的效力一樣嗎?
原則一致。破產與和解都不影響保證人責任,保證人始終是債權人和解/破產都切不斷的獨立追償路線。
Q8主債務人破產和解後我被追討怎麼辦?
先調閱和解方案確認有無一併免除保證債權 → 確認連帶或一般保證 → 就分期或部分清償談判,不要全額認諾。
Q9保證人代償後要怎麼向主債務人求償?
依民法第 749 條代位求償,但須在和解程序進行中即向法院或監督人聲明保留求償權,事後補登幾乎拿不到。
Q10保證人被追討的金額怎麼算?
為主債務人和解後未受清償的差額(原債務扣除和解清償部分),連帶保證需就全部差額負責。
Q11怎麼證明我只是一般保證不是連帶保證?
翻保證契約找有無「連帶」字樣,無連帶字樣且符合民法第 745 條者得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追主債務人。
Q12破產法 38 條 vs 消債條例更生對保證人效力差在哪?
兩者法理相同,主債務人更生或和解都不免除保證人責任,債權人仍可向保人追討未清償部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連帶保證 | 一般保證 |
|---|---|---|
| 先訴抗辯權 | 無,債權人可直接追保證人 | 有,可要求先追主債務人 |
| 主債務人和解後暴露程度 | 最高,和解次日即可被強制執行 | 較低,須主債務人告無可告 |
| 金融機構契約常見比例 | 約 95% 以上 | 極少 |
連帶保證
- 先訴抗辯權
- 無,債權人可直接追保證人
- 主債務人和解後暴露程度
- 最高,和解次日即可被強制執行
- 金融機構契約常見比例
- 約 95% 以上
一般保證
- 先訴抗辯權
- 有,可要求先追主債務人
- 主債務人和解後暴露程度
- 較低,須主債務人告無可告
- 金融機構契約常見比例
- 極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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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240621 制定)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所有之權利,不因和解而受影響。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所有之權利,不因和解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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