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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135調協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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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認為債權人會議可決之調協條件公允,應以裁定認可調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5條規定,法院認定債權人會議可決的調協條件公允時,應以裁定認可,使方案拘束全體債權人。

Q · 債權人會議通過調協方案後,一定會被法院認可嗎?

不一定。法院認為條件公允才會裁定認可

依破產法第135條,債權人會議可決調協只是必要條件,法院還握有實質審查權:必須認定調協條件「公允」才會以裁定認可。若還款比例偏袒特定債權人、執行可能性過低或有利益輸送,法院得拒絕認可,把方案退回重新協商。一旦裁定認可,方案即拘束全體債權人,不論當初投贊成、反對或未投票。

白話解讀

經過債權人會議的表決、各方的異議、法院的開庭訊問,調協程序走到這條,就是法官拿筆簽字的那一刻。但這條藏著一個關鍵詞:「公允」。法院不是橡皮章,它必須判斷這個方案對所有債權人是否公平。如果還款比例對某些債權人特別不利、如果方案執行可能性低到像畫餅、如果背後有暗盤偏袒特定債權人,法官有權拒絕認可。一旦法院裁定認可,這個調協就有了法律效力,所有債權人不管當初投贊成投反對還是根本沒投票,全部被綁定。對破產人來說,這是從債務深淵爬回地面的唯一橋樑;對債權人來說,這是接受打折回收還是堅持走清算的分水嶺。法官的這一筆,決定接下來幾年所有人的財務命運。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35條為破產調協程序的認可規範:當債權人會議可決調協條件後,法院須就條件是否「公允」進行實質審查,認定公允者應以裁定認可,使調協方案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法院於此並非橡皮章,而是多數決濫用與少數債權人保護的最後把關。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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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判斷「公允」的標準是什麼?

實務上有四個常見指標:清償比例是否合理(通常不能低於清算可分配的比例)、是否平等對待同順位債權人、執行方案的資金來源是否可信、有無利益輸送給特定關係人。若四項都站得住腳,法院認可機率高。清算試算表是準備調協方案的關鍵文件,要證明調協比清算對債權人更有利。

Q2法院認可後我才發現方案有問題,還能翻盤嗎?

認可裁定送達後10日內可以抗告,過了這個期間幾乎無法翻盤;除非能證明方案有重大瑕疵(違反強制規定、有詐欺情事)可聲請再審,但門檻極高。認可裁定一旦確定,其拘束力等同確定判決,所以在認可前的程序中就要把所有疑慮提出來,不要寄望事後救濟。

Q3我是破產人,怎麼設計方案才能讓法院願意認可?

三個原則:清償比例不能比清算低(底線)、對同順位債權人一視同仁、執行計畫要具體可行。最好準備對照表,列出走清算各債權人可拿多少 vs 依本方案可拿多少,數字會說話。找律師時要找實際辦過調協案件的,他們知道哪些條款會被法院質疑、哪些寫法能讓法官安心簽字。

Q4調協認可是什麼?

破產程序中,法院對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調協方案進行公允性審查並以裁定認可,使方案對全體債權人生效。

Q5破產調協的「公允」是什麼意思?

指方案平等對待同順位債權人、清償比例不低於清算可分配額、執行資金可信、無偏袒特定關係人。

Q6調協跟和解差在哪?

和解多在破產宣告前進行以避免破產,調協則發生在破產宣告後的程序中,作為清算的替代方案。

Q7法院認可調協後有什麼效力?

拘束全體債權人,不論贊成、反對或未投票,債權人僅能依方案受償,效力類同確定判決。

Q8法院怎麼判斷調協公允?

審查清償比例是否合理、同順位是否平等、執行資金來源是否可信、有無利益輸送,四項皆過關才認可。

Q9不服調協認可裁定怎麼辦?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理由須具體(違反平等、執行不能、隱藏優惠條款),逾期則確定。

Q10怎麼設計能被法院認可的調協方案?

清償比例不低於清算、同順位一視同仁、執行計畫具體,並附清算對照試算表供法官判斷。

Q11調協方案的清償比例怎麼算?

以可供分配財產除以債權總額為基礎,並與清算情境試算比較,須證明調協對債權人更有利。

Q12調協 vs 清算哪個對債權人有利?

視個案。調協通常回收較快但比例打折,清算可能拿回更少且耗時,關鍵看清算試算表比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ositionLiquidation
程序目的保留債務人事業,分期或打折清償變價分配財產後消滅債務人
債權人回收比例打折但通常較快依分配順位,常更低且耗時
法院角色公允性實質審查後認可(本條)監督變價與分配
對破產人保留重生機會財產清空,事業終止

Composition

程序目的
保留債務人事業,分期或打折清償
債權人回收
比例打折但通常較快
法院角色
公允性實質審查後認可(本條)
對破產人
保留重生機會

Liquidation

程序目的
變價分配財產後消滅債務人
債權人回收
依分配順位,常更低且耗時
法院角色
監督變價與分配
對破產人
財產清空,事業終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再生法第174条(再生計画認可の決定)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43조(회생계획 인가의 요건)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9条(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德國Insolvenzordnung § 248(Bestätigung des Insolvenzplan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26-1(arrêté du plan de sauvegarde par le tribunal)
美國11 U.S.C. § 1129(Confirmation of pla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法院如認為債權人會議可決之調協條件公充,應以裁定認可調協。

(0240621 制定)

法院如認為債權人會議可決之調協條件公充,應以裁定認可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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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35 條規定:「法院如認為債權人會議可決之調協條件公允,應以裁定認可調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