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司法 第 350 條(協定之可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2. 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3. 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協定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