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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50 條(協定之可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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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2. 2.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3. 3.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協定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0 條規定特別清算協定須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債權總額四分之三同意,並經法院認可才生效。

Q · 特別清算協定通過要多少人同意?

雙重門檻:出席過半+債權額四分之三

依公司法第 350 條,特別清算協定可決需同時跨越兩道門檻:第一道是出席人數門檻(有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出席),第二道是同意比例門檻(出席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贊成)。通過後還必須經法院認可,準用破產法第 136 條由法院審查協定公平性。表決通過不等於生效,法院認可才是真正的生效要件。

深度解讀

協定方案寫好了,債權人坐在會議室裡,接下來就是投票。350 條設了兩道門檻,而且兩道都得過。第一道:出席人數,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必須到場。第二道:同意比例,到場債權人的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投贊成。這意味著少數幾個大債權人的態度就能決定協定的生死。一家銀行如果持有超過四分之一的債權總額,它一票否決就能擋下整個協定。表決通過之後還沒完,法院必須認可。法院不是橡皮圖章,它會審查協定是否公平、是否合法、是否損害特定債權人利益。破產法第 136 條的準用規定更加入了法院可以拒絕認可的具體事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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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50 條規定:「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