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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50 條(協定之可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2. 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3. 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協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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