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0 條規定特別清算協定須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債權總額四分之三同意,並經法院認可才生效。
Q · 特別清算協定通過要多少人同意?
雙重門檻:出席過半+債權額四分之三
依公司法第 350 條,特別清算協定可決需同時跨越兩道門檻:第一道是出席人數門檻(有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出席),第二道是同意比例門檻(出席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贊成)。通過後還必須經法院認可,準用破產法第 136 條由法院審查協定公平性。表決通過不等於生效,法院認可才是真正的生效要件。
協定方案寫好了,債權人坐在會議室裡,接下來就是投票。350 條設了兩道門檻,而且兩道都得過。第一道:出席人數,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必須到場。第二道:同意比例,到場債權人的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投贊成。這意味著少數幾個大債權人的態度就能決定協定的生死。一家銀行如果持有超過四分之一的債權總額,它一票否決就能擋下整個協定。表決通過之後還沒完,法院必須認可。法院不是橡皮圖章,它會審查協定是否公平、是否合法、是否損害特定債權人利益。破產法第 136 條的準用規定更加入了法院可以拒絕認可的具體事由。
公司法第 350 條為特別清算協定可決之程序性規範,建立債權人會議表決的雙重門檻制度(出席人數過半 + 債權總額四分之三同意),並要求法院實質認可作為協定生效的必要條件,準用破產法第 136 條審查標準,構成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協定機制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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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協定經合法表決通過且法院認可後,對所有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都有拘束力,包括投反對票的和沒出席的。這就是集體程序的本質:少數服從多數(在這裡是少額服從多額)。唯一的防線是法院認可程序,可在法院認可前提出書面意見,說明協定為何對你不公平。若債權額超過總額四分之一,即一人有實質否決權;不到的話,聯合其他反對者湊超過四分之一也可以。在表決前算好數字比事後不服更有用。
破產法 136 條列了法院可拒絕認可和解(在這裡是協定)的事由,包括:決議的成立有不正當方法(例如收買投票)、條件對債權人一般利益不適當(例如清償比例過低但公司仍有可變現資產)、不具實行可能性等。法院會實質審查,不是蓋章機器。若有證據顯示表決過程有不正當行為(例如清算人與特定債權人私下交易換取贊成票),這是法院拒絕認可最有力的理由。
依公司法第 350 條,可決需同時跨越兩道門檻:第一道是出席人數門檻(有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出席),第二道是同意比例門檻(出席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贊成)。通過後還必須經法院認可才生效。
規範特別清算協定可決的雙重門檻與法院認可要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協定機制的核心。
第一道是出席人數過半,第二道是出席債權總額 3/4 以上同意,兩道都要過。
法院依破產法 136 條對協定公平性、合法性、執行可能性的實質審查,不認可協定就無效。
由全體有表決權債權人組成、表決協定與重大事項的法定會議,由清算人召集。
清算人召集債權人會議 → 雙重門檻表決 → 通過後聲請法院認可 → 法院審查無瑕疵即認可生效。
依法委託代理人出席並行使表決權,委託書需符合法律與會議規範要件。
計算自己債權額佔全部有表決權債權總額的比例,超過 1/4 即可單獨擋下協定。
清算人可修改協定內容後重新提出,但需重新召集債權人會議再次表決並聲請認可。
前者是清算階段(公司將消滅),後者是更生階段(公司繼續經營)。門檻與法院介入程度不同。
| 比較面向 | 公司法 350 | 破產法 和解 | 公司重整 |
|---|---|---|---|
| 出席門檻 | 得行使表決權債權人過半數 | 債權人過半數出席(準用) | 重整債權人過半數 |
| 同意門檻 | 出席債權總額 3/4 以上 | 出席債權額 2/3 以上 | 出席債權額 2/3 以上 |
| 法院角色 | 認可(準用破產法 136) | 認可 | 裁定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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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之遷移、撤銷,應於遷移或撤銷後十五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官署轉呈中央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協定準用之。
分公司之遷移、撤銷,應於遷移或撤銷後十五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官署轉呈中央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協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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