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50 條(協定之可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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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0 條規定特別清算協定須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債權總額四分之三同意,並經法院認可才生效。
Q · 特別清算協定通過要多少人同意?
雙重門檻:出席過半+債權額四分之三
依公司法第 350 條,特別清算協定可決需同時跨越兩道門檻:第一道是出席人數門檻(有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出席),第二道是同意比例門檻(出席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贊成)。通過後還必須經法院認可,準用破產法第 136 條由法院審查協定公平性。表決通過不等於生效,法院認可才是真正的生效要件。
深度解讀
協定方案寫好了,債權人坐在會議室裡,接下來就是投票。350 條設了兩道門檻,而且兩道都得過。第一道:出席人數,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必須到場。第二道:同意比例,到場債權人的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投贊成。這意味著少數幾個大債權人的態度就能決定協定的生死。一家銀行如果持有超過四分之一的債權總額,它一票否決就能擋下整個協定。表決通過之後還沒完,法院必須認可。法院不是橡皮圖章,它會審查協定是否公平、是否合法、是否損害特定債權人利益。破產法第 136 條的準用規定更加入了法院可以拒絕認可的具體事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36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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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