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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49 條(特定債權人參加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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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認為作成協定有必要時,得請求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人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49 條規定清算人於特別清算協定中得請求第 340 條但書優先債權人參加,賦予清算人戰術選擇權。

Q · 特別清算協定可以邀請有擔保的債權人加入嗎?

可以,但對方有權拒絕。

依公司法第 349 條,清算人認為作成協定有必要時,得請求第 340 條但書所定之優先債權人(含有擔保債權、法定優先權人)參加。但這只是「請求」,不是命令,優先債權人有權拒絕。實務上多用於最值錢資產被擔保權綁住時,整體方案需大債權人配合才能成立。

深度解讀

協定談判桌上本來只坐著普通債權人。有擔保的銀行、有法定優先權的勞工,他們的債權受到額外保護,依 348 條不需要參加這場談判。但 349 條給了清算人一個戰術選項:他可以主動邀請這些「本來不用來」的人坐到談判桌前。為什麼要多此一舉?因為有些情況下,協定只有拉進所有利害關係人才有可能成功。比如銀行抵押的那塊地是公司最值錢的資產,如果銀行不加入協定堅持要拍賣,其他債權人分到的只剩殘渣。把銀行拉進來談一個整體方案,可能每個人都拿到更多。注意:清算人只能「請求」,不能強制。這些優先債權人有權拒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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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49 條規定:「清算人認為作成協定有必要時,得請求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人參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