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49 條(特定債權人參加協定)
清算人認為作成協定有必要時,得請求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人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49 條規定清算人於特別清算協定中得請求第 340 條但書優先債權人參加,賦予清算人戰術選擇權。
Q · 特別清算協定可以邀請有擔保的債權人加入嗎?
依公司法第 349 條,清算人認為作成協定有必要時,得請求第 340 條但書所定之優先債權人(含有擔保債權、法定優先權人)參加。但這只是「請求」,不是命令,優先債權人有權拒絕。實務上多用於最值錢資產被擔保權綁住時,整體方案需大債權人配合才能成立。
白話解讀
協定談判桌上本來只坐著普通債權人。有擔保的銀行、有法定優先權的勞工,他們的債權受到額外保護,依 348 條不需要參加這場談判。但 349 條給了清算人一個戰術選項:他可以主動邀請這些「本來不用來」的人坐到談判桌前。為什麼要多此一舉?因為有些情況下,協定只有拉進所有利害關係人才有可能成功。比如銀行抵押的那塊地是公司最值錢的資產,如果銀行不加入協定堅持要拍賣,其他債權人分到的只剩殘渣。把銀行拉進來談一個整體方案,可能每個人都拿到更多。注意:清算人只能「請求」,不能強制。這些優先債權人有權拒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49 條為特別清算協定中之邀請條款,授權清算人在認有必要時得請求依第 340 條但書所定之優先債權人(如有擔保債權人、法定優先權人)參加協定,但該等債權人保有自主決定權,得選擇加入或維持個別行使優先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349 條是什麼?▾
規範特別清算協定中,清算人得請求優先債權人參加之裁量權。
Q2優先債權人可以拒絕參加協定嗎?▾
可以。條文用語為「請求」,非強制命令,優先債權人有自主決定權。
Q3清算人為什麼要邀請優先債權人加入?▾
當最值錢資產被擔保權綁住時,若不拉進大債權人協商,整體方案無法成立。
Q4參加協定後優先順位會消失嗎?▾
不會。參加協定不等於拋棄優先地位,是另一條談判路徑。
Q5第 340 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人是誰?▾
指有擔保債權人及法定優先權人(如勞工薪資、稅捐優先權人)。
Q6邀請優先債權人需要法院同意嗎?▾
邀請動作本身屬清算人裁量範圍,但協定最終仍須法院認可。
Q7如果優先債權人不加入會怎樣?▾
他們回到個別軌道行使優先權,可能拍賣擔保品,剩餘資產協定分配。
Q8債權人會議可以強制清算人邀請嗎?▾
債權人會議得作成建議決議,清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構成怠忽職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加入協定 | 不加入協定 |
|---|---|---|
| 決策權 | 在協定框架內談判,受多數決拘束 | 保留個別行使優先權之自由 |
| 回收期程 | 依協定條款,可能較長但確定 | 個別拍賣/執行,較不確定 |
| 可分配金額 | 可能因整體方案讓蛋糕變大而提升 | 限於擔保品變價所得,可能因拆賣壓低 |
| 優先順位 | 於協定範圍內仍保留優先地位 | 完整保留法定優先順位 |
| 與其他債權人關係 | 共同解決,協商空間大 | 獨立行動,可能引發其他債權人不滿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