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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48協定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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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之條件,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但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48 條規定,特別清算協定條件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但第 340 條但書所定之優先債權(有擔保債權、法定優先權)不在此限。

Q · 公司特別清算,普通債權人之間可以拿不同折數嗎?

不行。同類債權人條件必須一致

依公司法第 348 條,特別清算協定的清償條件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普通債權人之間不得有差別待遇,例如不能 A 拿六折、B 只拿四折。但有擔保債權與法定優先權(如積欠工資)依第 340 條但書屬於優先債權,不受本條平等原則拘束,可優先受償。協定條件違反平等原則者,法院得依第 350 條第 2 項拒絕認可。

白話解讀

債權人之間最怕的不是分到的少,是分到的不公平。348 條講的就是這件事:特別清算的協定條件,對所有債權人必須一視同仁。不能說銀行拿八折,你只拿三折。但這裡有一個例外,而且這個例外才是重點。340 條但書列出了幾種「優先債權」,包括有擔保的債權和法定優先權(例如勞工薪資),這些債權不受平等原則拘束。白話講:有抵押權的銀行本來就排在你前面,協定不會改變這個順序。平等原則保護的是同一層級的普通債權人之間不被差別對待,不是把所有債權拉到同一條線。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48 條為特別清算協定的債權人平等原則性規範,要求協定對所有同類債權人提供一致的清償條件,禁止分而治之;但對於有擔保債權及法定優先權等第 340 條但書所定之優先債權,因其本即享有優先順位,協定不適用平等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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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債權比較小就一定分到比較少嗎?

金額小不代表比例低。348 條要求「條件平等」,意思是清償比例要一致。你被欠五十萬打六折拿三十萬,別人被欠五百萬也是打六折拿三百萬。如果你發現比例不一致,這就違反了本條。內行人提示:注意「條件」不只是金額比例,還包括付款時程。

Q2有擔保的債權人不受平等原則限制,他們是不是一定拿全額?

不一定拿全額,但他們可以優先從擔保品受償。如果擔保品價值不足以覆蓋全部債權,不足的部分變成普通債權,這部分就要跟你一樣適用平等原則了。內行人提示:清算人依 349 條請求有擔保債權人參加協定時,這些債權人要仔細算:參加協定拿到的比自己單獨拍賣擔保品拿到的是多還是少。

Q3公司法 348 條的「平等」是什麼意思?

同類債權人之間清償條件一致,不是所有人拿一樣金額。「條件」包括比例、時程、付款方式。

Q4什麼是特別清算協定?

公司在特別清算程序中,由清算人擬定、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認可的債權清償方案。

Q5什麼是第 340 條但書的優先債權?

包含有擔保債權(如抵押權)與法律規定的優先權(如積欠工資、稅捐),不受 348 條平等原則拘束。

Q6債權人平等原則的法理基礎是什麼?

大陸法系破產法的 par condicio creditorum,防止公司在資不抵債時分而治之、各個擊破普通債權人。

Q7發現協定條件不平等怎麼處理?

債權人會議表決前提出異議;通過後依第 350 條第 2 項向法院聲請不予認可。

Q8怎麼確認自己屬於哪一類債權?

查看擔保契約、薪資結算單、稅單等文件,分為有擔保債權/法定優先權/普通債權三類。

Q9怎麼計算協定方案是否符合平等原則?

比對同類債權人的清償比例(如均為普通債權人皆五折)+ 付款時程(如均三個月分期)。

Q10怎麼證明對方違反平等原則?

取得協定方案書面 + 列出各債權人金額與條件對照表 + 指出差別待遇無合法理由。

Q11公司法 348 vs 破產法債權人平等差在哪?

348 適用特別清算協定,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企業破產)適用破產程序,程序與救濟設計不同。

Q12公司法 348 vs 民法 1148-1153 繼承平等差在哪?

348 是同類債權人之間,繼承平等是同順位繼承人之間。場景不同但同樣是「同類之間平等」邏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適用範圍
救濟方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更生法 § 168(更生計画における権利の変更の平等原則)/ 民事再生法 § 155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DRBA) § 218(회생계획에서의 권리 변경의 평등)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 87(重整計畫債權人平等對待原則)
德國InsO § 226(Gleichbehandlung der Gläubiger im Insolvenzpla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626-30(égalité de traitement des créanciers dans le plan de sauvegarde / redressement)
美國Bankruptcy Code 11 U.S.C. § 1123(a)(4)(equal treatment of claims within a clas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350323 全文修正)

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各規定,於股份兩合公司準用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協定之條件,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但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在此限。

(0350323 全文修正)

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各規定,於股份兩合公司準用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協定之條件,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但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在此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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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48 條規定:「協定之條件,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但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