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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47 條(協定之建議)

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之意見,對於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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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47 條規定,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意見後,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建議,啟動特別清算協定程序。

Q · 公司倒了,債權人有沒有機會多拿回一些錢?

依公司法第 347 條,特別清算進行中,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意見後,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建議。法條用「得」字賦予清算人裁量權,提不提、何時提由清算人決定。監理人在此扮演顧問角色,只能提供意見不能否決提案。協定一經提出進入債權人會議表決,再經法院認可後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是讓所有人少輸一點的唯一出口。

白話解讀

特別清算走到某個階段,會出現一個關鍵轉折點:要不要跟債權人談一個「大家各退一步」的方案。347 條賦予清算人一個微妙但重要的主動權,他可以先跟監理人商量,然後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建議。注意用詞:「得」,不是「應」。清算人有權選擇時機,也有權決定提不提。這條看起來只有一句話,卻是整個協定程序的發動機。沒有清算人的提案,後面 348 到 352 條的協定表決、認可、變更機制全部啟動不了。監理人在這裡的角色是顧問,不是批准者。清算人不需要監理人同意才能提案,他只是「得徵詢意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47 條為特別清算協定程序之發動規定,授權清算人於徵詢監理人意見後,主動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建議,啟動後續 348 條至 352 條之協定表決、變更與法院認可程序,是特別清算中讓全體債權人共同分擔損失之關鍵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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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清算人一直不提協定建議,債權人能逼他提嗎?

法條用的是「得」,清算人有裁量權,債權人不能直接強迫。但如果你認為協定對全體債權人有利而清算人怠於提出,可以透過債權人會議決議向法院聲請介入。實務上法院可以命清算人說明理由。內行人提示:如果清算人消極不作為導致公司資產持續貶值,這可能構成清算人怠忽職務的事由,法院得依 332 條解任他。

Q2監理人不同意清算人的協定建議會怎樣?

什麼都不會怎樣。347 條的「徵詢」不是「取得同意」。清算人聽完監理人意見後仍然可以照自己的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監理人不爽可以在會議上發言反對,但最終決定權在債權人的投票。內行人提示:監理人如果認為協定方案有損債權人利益,真正有力的動作是在債權人會議上說明並建議否決,而不是在事前擋清算人。

Q3公司法 347 條是什麼?

特別清算協定程序的發動條款,授權清算人徵詢監理人後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建議,是讓全體債權人少輸一點的關鍵發動機。

Q4特別清算協定是什麼?

特別清算中清算人提出、債權人會議表決、法院認可之全體債權人共同分擔損失方案,例如六折分三年清償等具體安排。

Q5監理人在 347 條的角色是什麼?

顧問角色,被徵詢意見但無否決權。與 346 條的同意權形成立法對比:消耗資產要把關,協定提案要鼓勵。

Q6清算人提案權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專屬主動權加裁量權。法條用「得」字,清算人可決定是否、何時、以何方案提出,債權人不能直接強迫。

Q7特別清算協定怎麼提出?

確認特別清算已開始 → 清算人盤點資產擬案 → 徵詢監理人意見 → 向債權人會議正式提出建議 → 進入後續表決程序。

Q8債權人怎麼影響協定條件?

在清算人擬案前主動聯繫表達期待。會議當天才反對效果差,內行人都在提案階段就介入。

Q9清算人怠於提案怎麼辦?

債權人會議決議向法院聲請介入。法院可命清算人說明,必要時依 332 條解任怠忽職務的清算人。

Q10協定提出後接下來怎麼走?

債權人會議表決(350 條多數決門檻)→ 聲請法院認可 → 認可後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含未同意者)。

Q11公司法 347 vs 346 條差在哪?

346 處分資產需監理人「同意」,347 提協定只要「徵詢」意見。立法邏輯:消耗資產要嚴格把關,協定要鼓勵提出。

Q12特別清算協定 vs 破產重整差在哪?

特別清算屬公司法清算章節,目的是有序解散;重整目的是重生繼續經營。協定是特別清算內的彈性出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346article_347
監理人角色同意權(必須取得監理人同意才能行為)諮詢權(僅徵詢意見,無否決權)
規範動機處分資產消耗公司財產,要嚴格把關協定可能讓全體少輸,鼓勵提案
清算人裁量空間受限於監理人同意得自由判斷時機與方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日本会社法 特別清算における協定の申出(協定提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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