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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47 條(協定之建議)

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之意見,對於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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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47 條規定,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意見後,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建議,啟動特別清算協定程序。

Q · 公司倒了,債權人有沒有機會多拿回一些錢?

依公司法第 347 條,特別清算進行中,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意見後,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建議。法條用「得」字賦予清算人裁量權,提不提、何時提由清算人決定。監理人在此扮演顧問角色,只能提供意見不能否決提案。協定一經提出進入債權人會議表決,再經法院認可後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是讓所有人少輸一點的唯一出口。

白話解讀

特別清算走到某個階段,會出現一個關鍵轉折點:要不要跟債權人談一個「大家各退一步」的方案。347 條賦予清算人一個微妙但重要的主動權,他可以先跟監理人商量,然後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建議。注意用詞:「得」,不是「應」。清算人有權選擇時機,也有權決定提不提。這條看起來只有一句話,卻是整個協定程序的發動機。沒有清算人的提案,後面 348 到 352 條的協定表決、認可、變更機制全部啟動不了。監理人在這裡的角色是顧問,不是批准者。清算人不需要監理人同意才能提案,他只是「得徵詢意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47 條為特別清算協定程序之發動規定,授權清算人於徵詢監理人意見後,主動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建議,啟動後續 348 條至 352 條之協定表決、變更與法院認可程序,是特別清算中讓全體債權人共同分擔損失之關鍵制度安排。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347 條是什麼?

特別清算協定程序的發動條款,授權清算人提出協定建議。

Q2清算人不提協定債權人能逼他提嗎?

不能直接強迫,但可透過債權人會議決議聲請法院介入。

Q3監理人不同意清算人提案會怎樣?

不會怎樣。徵詢不是同意,清算人仍可照案提交。

Q4特別清算協定怎麼啟動?

清算人徵詢監理人後,主動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建議。

Q5協定提出後接下來怎麼走?

債權人會議表決,達成法定多數後再聲請法院認可。

Q6公司法 347 vs 346 條差在哪?

346 處分資產需監理人同意,347 提協定只需徵詢意見。

Q7債權人怎麼影響協定條件?

在清算人擬案前主動聯繫表達期待,比會議反對更有效。

Q8勞工的資遣費在協定中有保障嗎?

依 340 條但書與 348 條交叉適用,勞動債權有特別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346article_347
監理人角色同意權(必須取得監理人同意才能行為)諮詢權(僅徵詢意見,無否決權)
規範動機處分資產消耗公司財產,要嚴格把關協定可能讓全體少輸,鼓勵提案
清算人裁量空間受限於監理人同意得自由判斷時機與方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日本会社法 特別清算における協定の申出(協定提案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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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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