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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 第 347 條(協定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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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之意見,對於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之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47 條規定,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意見後,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建議,啟動特別清算協定程序。

Q · 公司倒了,債權人有沒有機會多拿回一些錢?

有,靠清算人提協定。監理人只能建議。

依公司法第 347 條,特別清算進行中,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意見後,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建議。法條用「得」字賦予清算人裁量權,提不提、何時提由清算人決定。監理人在此扮演顧問角色,只能提供意見不能否決提案。協定一經提出進入債權人會議表決,再經法院認可後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是讓所有人少輸一點的唯一出口。

深度解讀

特別清算走到某個階段,會出現一個關鍵轉折點:要不要跟債權人談一個「大家各退一步」的方案。347 條賦予清算人一個微妙但重要的主動權,他可以先跟監理人商量,然後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建議。注意用詞:「得」,不是「應」。清算人有權選擇時機,也有權決定提不提。這條看起來只有一句話,卻是整個協定程序的發動機。沒有清算人的提案,後面 348 到 352 條的協定表決、認可、變更機制全部啟動不了。監理人在這裡的角色是顧問,不是批准者。清算人不需要監理人同意才能提案,他只是「得徵詢意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清算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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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47 條規定:「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之意見,對於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之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