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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346 條(清算人行事之限制)

  1. 1.清算人為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得監理人之同意,不同意時,應召集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但其標的在資產總值千分之一以下者,不在此限: 一、公司財產之處分。 二、借款。 三、訴之提起。 四、成立和解或仲裁契約。 五、權利之拋棄。
  2. 2.應由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如迫不及待時,清算人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前項所列之行為。
  3. 3.清算人違反前兩項規定時,應與公司對於善意第三人連帶負其責任。
  4. 4.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於特別清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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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46 條規定特別清算中清算人五種行為須監理人同意,超過資產千分之一者違規須連帶賠償。

Q · 公司進入特別清算後,清算人可以隨便處分公司資產嗎?

依公司法第 346 條,特別清算中清算人為五種行為(處分財產、借款、提訴、和解仲裁、拋棄權利),應先取得監理人同意;不同意時應召集債權人會議決議。但標的金額在資產總值千分之一以下者,清算人可逕行決定。情況迫不及待時,可向法院聲請許可。清算人違反規定時,與公司對善意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進入特別清算,所有資產都是債權人的最後指望。清算人手握處分權,理論上可以賤賣資產、隨意借款、甚至放棄公司的債權。346 條的存在,就是在清算人和公司資產之間裝一道閘門。五種行為被鎖死:處分財產、借錢、提告、和解或仲裁、拋棄權利,每一種都必須先拿到監理人的同意。監理人不同意?那就開債權人會議表決。但如果標的金額低於資產總值的千分之一,清算人可以自己決定,不用誰批准。這個千分之一門檻是效率和監督之間的妥協:太小的事不值得開會。違反規定的後果很直接,清算人要跟公司一起對善意第三人負連帶責任。換句話說,你亂來,你自己的口袋也要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46 條為特別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權限限制的核心條款,建立四層控制機制:千分之一門檻免審、監理人同意、債權人會議決議、法院緊急許可。違反前兩項規定者,清算人應與公司對善意第三人負連帶責任,且排除一般清算第 84 條第 2 項但書之適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346 條規範什麼?

特別清算中清算人五種行為的權限限制與違規連帶責任。

Q2千分之一門檻怎麼計算?

以清算開始時資產清冊為基準,資產變動大時應以最新評估為準。

Q3監理人不同意怎麼辦?

清算人應召集債權人會議由全體債權人決議是否通過。

Q4情況迫不及待時怎麼處理?

清算人可向法院聲請許可,取得許可即可執行。

Q5違反 346 條會被怎樣?

清算人與公司對善意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個人財產也要賠。

Q6346 條的五種行為是哪五種?

處分財產、借款、提訴、和解仲裁、拋棄權利。

Q7346 條和一般清算的 84 條差在哪?

346 條排除 84 條第 2 項但書,特別清算限制更嚴格。

Q8債權人發現清算人違規怎麼辦?

向法院聲報、保全證據,依第三項主張連帶責任求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low_thresholdabove_threshold
標的金額資產總值千分之一以下資產總值千分之一以上
監理人同意必要(或召集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監理人不同意時必要
法院許可緊急時可代替監理人同意
違規後果不適用本條罰則清算人對善意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489 条以下(清算人の権限と監督)
🇰🇷 韓國상법 제254조 (청산인의 직무) 및 제542조 (특별청산)
🇨🇳 中國公司法第 188 條(清算組職權)
🇩🇪 德國GmbHG § 70 / AktG § 268 ff.(Liquidatoren / Abwickl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37-24 et seq.(liquidateur judiciaire)
🇺🇸 美國Delaware Code Title 8 § 281(payment and distribution to claim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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