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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46 條(清算人行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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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清算人為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得監理人之同意,不同意時,應召集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但其標的在資產總值千分之一以下者,不在此限: 一、公司財產之處分。 二、借款。 三、訴之提起。 四、成立和解或仲裁契約。 五、權利之拋棄。
  2. 2.應由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如迫不及待時,清算人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前項所列之行為。
  3. 3.清算人違反前兩項規定時,應與公司對於善意第三人連帶負其責任。
  4. 4.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於特別清算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46 條規定特別清算中清算人五種行為須監理人同意,超過資產千分之一者違規須連帶賠償。

Q · 公司進入特別清算後,清算人可以隨便處分公司資產嗎?

不行,五項行為要先取得監理人同意

依公司法第 346 條,特別清算中清算人為五種行為(處分財產、借款、提訴、和解仲裁、拋棄權利),應先取得監理人同意;不同意時應召集債權人會議決議。但標的金額在資產總值千分之一以下者,清算人可逕行決定。情況迫不及待時,可向法院聲請許可。清算人違反規定時,與公司對善意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深度解讀

一家公司進入特別清算,所有資產都是債權人的最後指望。清算人手握處分權,理論上可以賤賣資產、隨意借款、甚至放棄公司的債權。346 條的存在,就是在清算人和公司資產之間裝一道閘門。五種行為被鎖死:處分財產、借錢、提告、和解或仲裁、拋棄權利,每一種都必須先拿到監理人的同意。監理人不同意?那就開債權人會議表決。但如果標的金額低於資產總值的千分之一,清算人可以自己決定,不用誰批准。這個千分之一門檻是效率和監督之間的妥協:太小的事不值得開會。違反規定的後果很直接,清算人要跟公司一起對善意第三人負連帶責任。換句話說,你亂來,你自己的口袋也要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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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46 條規定:「清算人為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得監理人之同意,不同意時,應召集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但其標的在資產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