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46 條(清算人行事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清算人為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得監理人之同意,不同意時,應召集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但其標的在資產總值千分之一以下者,不在此限: 一、公司財產之處分。 二、借款。 三、訴之提起。 四、成立和解或仲裁契約。 五、權利之拋棄。
- 應由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如迫不及待時,清算人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前項所列之行為。
- 清算人違反前兩項規定時,應與公司對於善意第三人連帶負其責任。
- 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於特別清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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