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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84 條(清算人之職務)

  1. 1.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
  2. 2.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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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84 條規定清算人四項職務:了結現務、收清債務、分派盈虧、分配賸餘財產,並有代表公司訴訟之權,但營業轉讓須全體股東同意。

Q · 清算人可以代表公司做哪些事?哪些事必須股東同意?

依公司法第 84 條,清算人可自主執行四項職務:了結現務、收取債權與清償債務、分派盈虧、分派賸餘財產,並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包含起訴、應訴、和解、簽署文件。但有一道硬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與負債整體)轉讓於他人時,必須取得全體股東同意,不是過半數,是全體。處分個別資產與處分整間公司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白話解讀

清算人到底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這條把權限畫得一清二楚。四件事:把手上的事情收尾(了結現務)、把別人欠公司的錢收回來同時把公司欠別人的錢還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算清楚賺了還是賠了然後分給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最後把剩下的東西按比例分給股東(分派賸餘財產)。做這四件事的時候,清算人可以代表公司打官司、談和解、簽文件,權限相當大。但有一道硬牆:如果要把公司整個營業(包含資產和負債)打包賣給別人,必須取得全體股東同意。不是過半數,是全體。這道牆的意思很明確:清算人有權善後,但沒有權利把整間公司賣掉。處分日常資產跟處分整間公司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84 條為無限公司清算人職務之核心條文,明定清算人之四項法定職務(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虧、分派賸餘財產)及訴訟內外行為之代表權,並設一道硬性紅線: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他人時,須取得全體股東同意。本條依公司法第 115 條準用於兩合公司,是公司結束營業時最關鍵的權限劃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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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清算人可以用公司的錢請律師嗎?

可以。清算人執行職務所必要的費用(包括聘請律師、會計師)屬於清算費用,由公司資產中支出。但「必要」是關鍵字:如果費用明顯不合理或與清算無關,股東可以質疑並追究清算人責任。內行人提示:清算費用的優先順序高於一般債權,也就是說清算人請律師的費用會在還債之前先扣。

Q2清算人把公司資產賤賣怎麼辦?

清算人對股東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處分價格明顯低於市價且無合理理由,股東可以主張清算人違反善管義務,要求其賠償差額。關鍵是要有「市價」的佐證。內行人提示:如果擔心清算人賤賣,可以事先要求清算人在處分重大資產前提供至少兩家的估價報告,這是實務上保護自己的有效做法。

Q3營業轉讓跟賣個別資產的界線在哪?

營業轉讓是把公司的有組織經營體(包括設備、客戶關係、商譽、甚至員工)整體或主要部分移轉給他人。賣掉一台機器、一批庫存是個別資產處分。判斷標準看是否涉及「營業的同一性移轉」,也就是買方接手後能不能直接用這批東西繼續做同樣的生意。內行人提示:灰色地帶很多。如果清算人分批把所有核心資產賣給同一個買方,實質上可能構成營業轉讓的「脫法行為」,股東可以主張無效。

Q4公司法 84 條是什麼?

無限公司清算人職務與權限的核心規範,明定四項職務+訴訟代表權+營業轉讓全體股東同意之硬牆,是公司結束營業時最關鍵的權限劃分條文。

Q5清算人四項職務是什麼?

了結現務(收尾未完業務)、收取債權與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四項有先後順序邏輯,不可跳過清償債務先分配給股東。

Q6什麼叫營業轉讓?

把公司的有組織經營體(含設備、客戶、商譽、員工)整體或主要部分移轉於他人,與處分個別資產不同。判斷標準看是否涉及「營業的同一性移轉」。

Q7什麼叫了結現務?

清算人就任後處理公司未完結之業務,包含完成已簽訂合約、結束未完成交易、終止對外契約關係,是清算的第一步。

Q8公司清算流程怎麼走?

選任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債清償債務→(資產不足則聲請破產)→分派盈虧→分派賸餘財產→辦理解散登記,原則上六個月內完結。

Q9清算人怎麼處分公司資產?

個別資產處分清算人可自行決定,建議事先取得兩家以上估價;營業整體轉讓必須取得全體股東書面同意,少一個都不行。

Q10清算費用怎麼算?

聘請律師、會計師費用屬清算必要費用,從公司資產中支出,優先於一般債權清償。費用顯不合理時股東可質疑追究責任。

Q11怎麼證明清算人有違法或賤賣?

蒐集處分當時市價佐證(同業估價、市場行情、鑑定報告)、清算人決策紀錄、利害關係證據(是否賣給關係人)。違反善管義務可訴請賠償差額。

Q12無限公司清算 vs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差在哪?

無限公司清算人營業轉讓需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營業讓與只需股東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反映股東責任型態差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dividual_assetbusiness_transfer
處分權限清算人可自行決定(屬於了結現務或清償債務之範圍)需取得全體股東同意,不是過半數,是全體
決策成本低,清算人單獨決策即可推進高,缺一位股東反對即不能成交
保護法益效率優先,避免清算停滯股東財產自決權優先,避免清算人實質賣掉整間公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661 条(合名会社の清算人の職務)+ 第 651 条
🇰🇷 韓國상법 제 254 조(합명회사 청산인의 직무)
🇨🇳 中國公司法第 188 條(清算組之職務)
🇩🇪 德國HGB § 149(Aufgaben der Liquidatoren bei OH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37-24 à L237-31(Liquidation des sociétés)
🇺🇸 美國Revised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RUPA) § 803(Winding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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