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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三字第 20650 號
要旨
有限公司清算人同時為該公司不動產之承買人,在清算中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全體股東或其所推派代表,代表清算中公司
全文內容
一 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為: (一) 了結現務。 (二)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 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 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表清算中之公司,依清算前公司與他人所訂之契約,將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他人,雖無不可。惟代表有限公司之董事,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此就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五十九條前段規定觀之,可以明瞭。因之,來函所詢溫○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邱某同時為該公司不動產之承買人,在清算中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參照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若由全體股東或全體股東所推派之代表一人,代表清算中之公司,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法似無不合。
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遇有具體案件時,仍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見解而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