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83 條(清算人之聲報)
- 1.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 2.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 3.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 4.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83 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及解任後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違反處 3,000 至 15,000 元罰鍰。
Q · 清算人就任後要去哪裡辦登記?多久內要辦?
依公司法第 83 條,清算人應於就任後 15 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報,解任時也是 15 日內聲報。注意:聲報對象是法院,不是經濟部商業司,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程序系統。逾期處新臺幣 3,000 元至 15,000 元罰鍰,且法院可對每一個違反義務的清算人或股東「各處」罰鍰。
白話解讀
清算人一就任,一個15天的倒數計時就啟動了。你必須在15天內把自己的姓名、住所或居所、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不是主管機關,是法院。解任的時候也一樣,股東必須在15天內向法院聲報。這個期限短得很多人來不及反應就過了。逾期的後果?新臺幣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的罰鍰。金額不大,但罰鍰紀錄會留在案卷上,而且法院可以對每一個違反的人「各處」罰鍰,意思是如果有三個清算人都沒聲報,三個人各罰一次。這條看起來只是行政程序,但它的隱藏功能是建立清算的公示制度:讓債權人和所有利害關係人知道「誰在負責清算這間公司」。沒有這個公示,債權人連要找誰要錢都不知道。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83 條規範清算人就任及解任的法院聲報義務,要求清算人於就任後 15 日內、解任後 15 日內,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報,建立清算程序的公示制度,使債權人與利害關係人能識別清算負責人。違反者依本條第四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清算人聲報是要去經濟部還是法院?▾
公司法第 83 條明確規定是向法院聲報,不是經濟部。經濟部的解散登記是另一套程序,兩個都要做。
Q2清算人聲報的 15 日從哪一天起算?▾
從清算人就任當日起算 15 日。股東會選任的清算人,從決議通過當日起算;章程指定的清算人,從公司解散日起算。
Q3逾期沒聲報罰多少?▾
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法院有裁量權。多個義務人違反時各處一次罰鍰。
Q4清算人聲報書要寫什麼?▾
載明清算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就任日期三項基本資訊即可,並檢附股東會決議或章程指定文件。
Q5解任清算人由誰聲報?▾
依本條第二項,由股東於解任後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不是被解任的清算人本人。
Q6法院選派的清算人也要聲報嗎?▾
不用。依本條第三項,法院選派的清算人由法院自行公告就任及解任,當事人不需聲報。
Q7罰鍰是罰公司還是罰個人?▾
罰個人。第一項違反罰清算人本人,第二項違反罰股東本人,多人違反時每人各處一次。
Q8逾期才聲報還有效嗎?▾
聲報行為仍然有效,但仍會被裁處罰鍰。建議發現逾期立刻補辦,避免後續程序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urt_filing | moea_registration |
|---|---|---|
| 辦理機關 | 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 | 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主管機關 |
| 法律依據 | 公司法第 83 條 | 公司法第 397 條 |
| 辦理時點 | 清算人就任後 15 日內 | 公司解散後 15 日內 |
| 違反效果 | 3,000-15,000 元罰鍰(法院裁處) | 公司登記不實或不為登記之行政罰 |
| 資訊公開對象 | 債權人、利害關係人(法院案卷查閱) | 公開公司登記查詢系統 |
| 可否漏辦 | 不可,影響清算人法律行為效力 | 不可,影響公司法人格消滅程序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