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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83 條(清算人之聲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2. 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3.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4.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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