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83 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及解任後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違反處 3,000 至 15,000 元罰鍰。
Q · 清算人就任後要去哪裡辦登記?多久內要辦?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不是經濟部
依公司法第 83 條,清算人應於就任後 15 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報,解任時也是 15 日內聲報。注意:聲報對象是法院,不是經濟部商業司,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程序系統。逾期處新臺幣 3,000 元至 15,000 元罰鍰,且法院可對每一個違反義務的清算人或股東「各處」罰鍰。
清算人一就任,一個15天的倒數計時就啟動了。你必須在15天內把自己的姓名、住所或居所、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不是主管機關,是法院。解任的時候也一樣,股東必須在15天內向法院聲報。這個期限短得很多人來不及反應就過了。逾期的後果?新臺幣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的罰鍰。金額不大,但罰鍰紀錄會留在案卷上,而且法院可以對每一個違反的人「各處」罰鍰,意思是如果有三個清算人都沒聲報,三個人各罰一次。這條看起來只是行政程序,但它的隱藏功能是建立清算的公示制度:讓債權人和所有利害關係人知道「誰在負責清算這間公司」。沒有這個公示,債權人連要找誰要錢都不知道。
公司法第 83 條規範清算人就任及解任的法院聲報義務,要求清算人於就任後 15 日內、解任後 15 日內,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報,建立清算程序的公示制度,使債權人與利害關係人能識別清算負責人。違反者依本條第四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辦理,通常是民事庭或非訟中心受理。聲報書狀格式不複雜,載明清算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就任日期即可。法院收件後會留存紀錄,供利害關係人查閱。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搞混『法院聲報』和『主管機關登記變更』(經濟部商業司),這是兩件不同的事。公司法第 83 條要求的是法院聲報,但公司解散後的登記變更(第 397 條)是另一套程序,兩個都要做。
第一項違反(清算人未聲報就任)罰清算人本人。第二項違反(股東未聲報清算人解任)罰股東。條文寫『各處』,代表如果有多個義務人都違反,每個人各罰一次。內行人提示:這裡的罰鍰是行政罰鍰,由法院裁處,不是刑事罰金。不會留下犯罪紀錄,但會留在法院案卷中。
清算人就任及解任後 15 日內向公司所在地法院遞交書狀,登記姓名、住所、就任日期的法定義務,目的是建立清算程序公示。
規範清算人就任及解任的法院聲報期限與罰鍰,建立清算程序的對外公示制度。
透過法定機關登記清算負責人身分與時點,使債權人與利害關係人能識別交涉對象並監督程序的法律制度。
董事長是經營階段的公司代表,清算人是解散後負責了結事務的法定執行人。一旦進入清算,清算人取代董事的對外代表權。
準備載明姓名住所就任日期的書狀,附股東會議事錄或章程文件,向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民事庭遞件,保留收件回執。
從清算人就任當日起算 15 日。股東會選任從決議日,章程指定從解散日,法院選派從裁定送達日。
聲報本身免費,無裁判費。若委任律師代辦,律師費約 5,000-15,000 元;自辦則只需印書狀的成本。
保留法院收件回執或掛號郵寄回執,並可向法院聲請閱卷或請求書記官出具聲報案件證明書。
兩個都要做,不可替代。法院聲報是公司法 83 條,經濟部登記是公司法 397 條。前者管清算人身分公示,後者管法人格消滅。
法院選派的清算人由法院自行公告(本條第三項),不需當事人聲報;股東會選任的則必須由當事人在 15 日內聲報。
| 比較面向 | court_filing | moea_registration |
|---|---|---|
| 辦理機關 | 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 | 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主管機關 |
| 法律依據 | 公司法第 83 條 | 公司法第 397 條 |
| 辦理時點 | 清算人就任後 15 日內 | 公司解散後 15 日內 |
| 違反效果 | 3,000-15,000 元罰鍰(法院裁處) | 公司登記不實或不為登記之行政罰 |
| 資訊公開對象 | 債權人、利害關係人(法院案卷查閱) | 公開公司登記查詢系統 |
| 可否漏辦 | 不可,影響清算人法律行為效力 | 不可,影響公司法人格消滅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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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合公司因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得以無限責任股東全體之同意,改為無限公司。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之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者,得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限期之規定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限期之規定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在第一項第三句「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規定,將罰鍰予以提高三倍,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二、第四項「限期」改為「期限」,以求用語之統一。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兩合公司因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得以無限責任股東全體之同意,改為無限公司。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之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者,得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限期之規定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在第一項第三句「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一、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規定,將罰鍰予以提高三倍,並設下限,以加重處罰。 二、第四項「限期」改為「期限」,以求用語之統一。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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