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83 條(清算人之聲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 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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