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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82 條(清算人之解任)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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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82 條規定清算人解任雙軌制: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可解任清算人,股東選任者亦得由過半數股東決議解任。

Q · 清算人擺爛或亂搞怎麼辦?能換掉嗎?

依公司法第 82 條,清算人不適任時有兩條解任路線。第一條:任何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債權人、員工等權益直接相關者)可向法院聲請解任,只要法院「認為必要」就能裁定撤換,門檻比刑事低很多。第二條(但書):若清算人是股東選任的,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直接解任,速度快但需湊到票數。法院選派的清算人僅能走法院路線。

白話解讀

清算人被選出來了,但如果他不適任呢?擺爛不做事、偏袒某一方股東、甚至私吞公司資產?這條給了你兩把鑰匙。第一把: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解任清算人,只要法院「認為必要」就能下令撤換。第二把(但書):如果清算人是股東選出來的,股東過半數同意就能直接解任,不用經過法院。兩條路線的差別在速度和門檻。法院路線門檻低(利害關係人就能聲請)但需要時間走程序;股東自行解任速度快但需要湊到過半數。選哪條路取決於你是誰、你能湊到多少票。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82 條為公司清算程序中之清算人解任規範,建立雙軌制:法院解任途徑允許任何利害關係人聲請,由法院依「認為必要」之裁量標準裁定撤換;股東決議解任途徑則僅適用於股東選任之清算人,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無需法院介入。本條為防止清算人權力失控之退場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82 條是什麼?

規範清算人解任的雙軌制:法院聲請路線與股東決議路線。

Q2誰可以聲請法院解任清算人?

任何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債權人、員工等權益相關者。

Q3清算人擺爛不做事可以解任嗎?

可以。怠惰不作為構成法院「認為必要」之解任理由。

Q4股東怎麼解任清算人?

僅限解任股東選任之清算人,須股東過半數同意。

Q5法院選派的清算人股東能換嗎?

不能。法院選派者僅能由法院解任,股東決議無效。

Q6解任清算人要繳裁判費嗎?

向法院聲請屬非訟事件,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Q7解任之後新清算人怎麼產生?

可同時聲請法院依公司法第 81 條另行選派,一案解決。

Q8解任後要不要對外公告或聲報?

依公司法第 83 條,15 日內向法院聲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法院聲請路線股東決議路線
啟動主體任何利害關係人(股東、債權人、員工等)僅股東得發動,須湊到過半數
適用清算人類型所有清算人(含法院選派、股東選任)僅限股東選任之清算人
判準門檻法院「認為必要」即可(門檻較低)股東過半數同意(每股東一票)
程序速度較慢,須走非訟程序、通知清算人陳述意見較快,書面同意即可生效
成本聲請費 1,000 元 + 律師費(可選)幾乎無成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479 条(清算人の解任)— 株主総会の決議による解任 + 重要な事由があるときの裁判所による解任
🇰🇷 韓國상법 제 539 조(청산인의 해임)— 사원총회 결의 또는 이해관계인의 청구에 의한 법원 해임
🇨🇳 中國公司法(2023 修正)第 232 條相關規定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之撤換機制
🇩🇪 德國GmbHG § 66 Abs. 3 / AktG § 265 Abs. 3 — Abberufung des Liquidators aus wichtigem Grund durch Gerich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37-25 — Révocation du liquidateur selon les formes prévues pour sa nomination
🇺🇸 美國Delaware GCL § 279 — Trustees or receivers for dissolved corporations may be removed by Court of Chanc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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