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82 條(清算人之解任)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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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82 條規定清算人解任雙軌制: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可解任清算人,股東選任者亦得由過半數股東決議解任。
Q · 清算人擺爛或亂搞怎麼辦?能換掉嗎?
依公司法第 82 條,清算人不適任時有兩條解任路線。第一條:任何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債權人、員工等權益直接相關者)可向法院聲請解任,只要法院「認為必要」就能裁定撤換,門檻比刑事低很多。第二條(但書):若清算人是股東選任的,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直接解任,速度快但需湊到票數。法院選派的清算人僅能走法院路線。
白話解讀
清算人被選出來了,但如果他不適任呢?擺爛不做事、偏袒某一方股東、甚至私吞公司資產?這條給了你兩把鑰匙。第一把: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解任清算人,只要法院「認為必要」就能下令撤換。第二把(但書):如果清算人是股東選出來的,股東過半數同意就能直接解任,不用經過法院。兩條路線的差別在速度和門檻。法院路線門檻低(利害關係人就能聲請)但需要時間走程序;股東自行解任速度快但需要湊到過半數。選哪條路取決於你是誰、你能湊到多少票。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82 條為公司清算程序中之清算人解任規範,建立雙軌制:法院解任途徑允許任何利害關係人聲請,由法院依「認為必要」之裁量標準裁定撤換;股東決議解任途徑則僅適用於股東選任之清算人,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無需法院介入。本條為防止清算人權力失控之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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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82 條是什麼?▾
規範清算人解任的雙軌制:法院聲請路線與股東決議路線。
Q2誰可以聲請法院解任清算人?▾
任何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債權人、員工等權益相關者。
Q3清算人擺爛不做事可以解任嗎?▾
可以。怠惰不作為構成法院「認為必要」之解任理由。
Q4股東怎麼解任清算人?▾
僅限解任股東選任之清算人,須股東過半數同意。
Q5法院選派的清算人股東能換嗎?▾
不能。法院選派者僅能由法院解任,股東決議無效。
Q6解任清算人要繳裁判費嗎?▾
向法院聲請屬非訟事件,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Q7解任之後新清算人怎麼產生?▾
可同時聲請法院依公司法第 81 條另行選派,一案解決。
Q8解任後要不要對外公告或聲報?▾
依公司法第 83 條,15 日內向法院聲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法院聲請路線 | 股東決議路線 |
|---|---|---|
| 啟動主體 | 任何利害關係人(股東、債權人、員工等) | 僅股東得發動,須湊到過半數 |
| 適用清算人類型 | 所有清算人(含法院選派、股東選任) | 僅限股東選任之清算人 |
| 判準門檻 | 法院「認為必要」即可(門檻較低) | 股東過半數同意(每股東一票) |
| 程序速度 | 較慢,須走非訟程序、通知清算人陳述意見 | 較快,書面同意即可生效 |
| 成本 | 聲請費 1,000 元 + 律師費(可選) | 幾乎無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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