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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82清算人之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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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82 條規定清算人解任雙軌制: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可解任清算人,股東選任者亦得由過半數股東決議解任。

Q · 清算人擺爛或亂搞怎麼辦?能換掉嗎?

能。可向法院聲請解任,或股東過半數決議

依公司法第 82 條,清算人不適任時有兩條解任路線。第一條:任何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債權人、員工等權益直接相關者)可向法院聲請解任,只要法院「認為必要」就能裁定撤換,門檻比刑事低很多。第二條(但書):若清算人是股東選任的,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直接解任,速度快但需湊到票數。法院選派的清算人僅能走法院路線。

白話解讀

清算人被選出來了,但如果他不適任呢?擺爛不做事、偏袒某一方股東、甚至私吞公司資產?這條給了你兩把鑰匙。第一把: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解任清算人,只要法院「認為必要」就能下令撤換。第二把(但書):如果清算人是股東選出來的,股東過半數同意就能直接解任,不用經過法院。兩條路線的差別在速度和門檻。法院路線門檻低(利害關係人就能聲請)但需要時間走程序;股東自行解任速度快但需要湊到過半數。選哪條路取決於你是誰、你能湊到多少票。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82 條為公司清算程序中之清算人解任規範,建立雙軌制:法院解任途徑允許任何利害關係人聲請,由法院依「認為必要」之裁量標準裁定撤換;股東決議解任途徑則僅適用於股東選任之清算人,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可,無需法院介入。本條為防止清算人權力失控之退場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清算人被解任之後公司怎麼辦?

解任後需要產生新的清算人。如果原清算人是股東自選的,股東可以決議另選新人;如果是法院選派的,法院可以在解任的同時另行選派。聲請解任時可同時請法院依公司法第 81 條選派新清算人,一次解決換人和補人兩個問題。

Q2股東過半數解任清算人需要開會嗎?

法律沒有規定必須開正式股東會。實務上股東以書面同意方式表達解任意思也被認為有效。為留下紀錄避免爭議,建議以書面載明解任決議日期、同意股東名單、簽名,並依公司法第 83 條於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注意是「股東過半數」不是「出資額過半數」,每個股東一票。

Q3公司法 82 條是什麼?

規範清算人解任的雙軌制:法院聲請路線(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發動)與股東決議路線(僅限股東選任之清算人,過半數同意即可)。

Q4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與清算結果直接相關之權益主體,不限於股東。債權人、員工、契約相對人、被積欠工資者均屬之。範圍比一般想像更廣。

Q5法院「認為必要」是什麼標準?

屬於法院裁量標準,門檻比刑事責任低。怠惰不作為、利益衝突明顯、能力不足以勝任都可能構成必要理由。

Q6公司法 82 條的清算人指誰?

公司解散後負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之人。可由章程指定、股東選任或法院選派產生。

Q7清算人擺爛怎麼解任?

先蒐證 → 確認清算人來源 → 寄存證信函(可選)→ 選擇法院或股東路線 → 提出聲請或決議 → 依§83 在 15 日內聲報。

Q8解任清算人要多少錢?

向法院聲請為非訟事件,聲請費新台幣 1,000 元。律師費 3-8 萬不等(可不請律師自己跑)。股東決議路線幾乎無成本。

Q9怎麼證明清算人不適任?

蒐集帳目不清的書面要求與對方回覆、怠於催收帳款的時間紀錄、利益衝突事證(與對立股東的親屬關係、競業行為等)。

Q10解任後新清算人怎麼產生?

股東選任之清算人解任後,股東可另選;法院選派之清算人解任後,可同時聲請法院依§81 另行選派,一案兩用。

Q11法院解任 vs 股東決議解任 差在哪?

法院路線:任何利害關係人可發動、適用所有清算人、門檻「認為必要」、程序較慢。股東路線:僅股東可發動、僅限股東選任之清算人、過半數即可、速度快。

Q12清算人解任 vs 公司負責人解任 差在哪?

82 條僅針對清算階段的清算人,門檻較低(任何利害關係人)。董事解任則依§199 由股東會特別決議解任,門檻較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法院聲請路線股東決議路線
啟動主體任何利害關係人(股東、債權人、員工等)僅股東得發動,須湊到過半數
適用清算人類型所有清算人(含法院選派、股東選任)僅限股東選任之清算人
判準門檻法院「認為必要」即可(門檻較低)股東過半數同意(每股東一票)
程序速度較慢,須走非訟程序、通知清算人陳述意見較快,書面同意即可生效
成本聲請費 1,000 元 + 律師費(可選)幾乎無成本

法院聲請路線

啟動主體
任何利害關係人(股東、債權人、員工等)
適用清算人類型
所有清算人(含法院選派、股東選任)
判準門檻
法院「認為必要」即可(門檻較低)
程序速度
較慢,須走非訟程序、通知清算人陳述意見
成本
聲請費 1,000 元 + 律師費(可選)

股東決議路線

啟動主體
僅股東得發動,須湊到過半數
適用清算人類型
僅限股東選任之清算人
判準門檻
股東過半數同意(每股東一票)
程序速度
較快,書面同意即可生效
成本
幾乎無成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479 条(清算人の解任)— 株主総会の決議による解任 + 重要な事由があるときの裁判所による解任
韓國상법 제 539 조(청산인의 해임)— 사원총회 결의 또는 이해관계인의 청구에 의한 법원 해임
中國公司法(2023 修正)第 232 條相關規定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之撤換機制
德國GmbHG § 66 Abs. 3 / AktG § 265 Abs. 3 — Abberufung des Liquidators aus wichtigem Grund durch Gericht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37-25 — Révocation du liquidateur selon les formes prévues pour sa nomination
美國Delaware GCL § 279 — Trustees or receivers for dissolved corporations may be removed by Court of Chancer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有限責任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將其除名。   一、不履行出資之義務者。   二、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前項除名,非通知該股東後不得對抗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其職務即為終了。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得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0181207 制定)

有限責任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將其除名。   一、不履行出資之義務者。   二、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前項除名,非通知該股東後不得對抗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其職務即為終了。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得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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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82 條規定:「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