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81條規定,當無限公司股東無法依第79條決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Q · 股東僵持不下,誰能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依公司法81條,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聲請
依公司法第81條,當無限公司無法依第79條由全體股東、章程指定或股東決議方式產生清算人時,任何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債權人、被積欠薪資的員工等)都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法院通常選派與所有股東無利害關係的會計師或律師擔任,避免私人恩怨拖延清算程序。
兩個合夥人鬧翻了,公司要收,但誰來主持清算?依第79條,原則上全體股東都是清算人,或者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決議另選人。問題是:如果股東之間已經水火不容,根本不可能坐下來「決議」任何事呢?第81條就是為這種僵局設計的逃生門。任何利害關係人,不只是股東,連債權人、甚至員工在特定情況下,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選派一位清算人。法院會指定一個跟所有股東都沒有利害關係的人(通常是會計師或律師)來主持大局。這條存在的意義很實際:不讓私人恩怨拖垮整個清算程序,讓卡住的齒輪重新轉動。
公司法第81條為無限公司清算人選任的最後保障機制。當公司無法依第79條由全體股東、章程指定或股東決議方式產生清算人時,法院可基於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債權人、員工等)的聲請,選派中立第三方擔任清算人,避免股東僵局拖延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權益。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這是非訟事件,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收取,通常是新臺幣一千元。比起聘請律師打訴訟便宜得多。但如果法院選派的清算人是專業人士(會計師、律師),他的報酬是從公司資產中支付的,這筆錢算公司的清算費用。內行人提示:法院選派的清算人報酬雖然要從公司資產出,但通常遠低於股東僵持不下導致的資產損耗。
實務上法院通常選派會計師或律師,偶爾也會選派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專業人士。法院考量的重點是:跟股東各方沒有利害關係、有處理財務和法律事務的能力。內行人提示:你可以在聲請書中附上建議人選供法院參考,法院不一定採用,但有時候會。如果你有認識的中立專業人士,不妨推薦。
本條讓利害關係人在無法依第79條產生清算人時,可向法院聲請選派中立第三方擔任清算人,是無限公司清算僵局的非訟救濟機制。
範圍比股東大得多,包含債權人、被積欠薪資的員工、交易對手等任何能證明與清算結果有法律利害關係的人。
指章程未指定、全體股東無法擔任、股東決議無法達成等任一情形,使法定清算人產生程序失靈。
是。本條啟動的是非訟事件法第171條程序,不是訴訟,程序簡便、費用低廉、裁定迅速。
向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非訟事件中心遞聲請書,載明僵局原因、聲請人利害關係、可附建議人選,繳千元級聲請費。
非訟事件聲請費約新臺幣一千元,清算人報酬從公司資產支付,遠低於股東僵局拖延的資產損耗。
通常選派與所有股東無利害關係的會計師或律師,偶爾選派熟悉公司業務的專業人士。
實務上從聲請到裁定通常數週內完成,比一般訴訟程序快得多。
股東僵局已形成時,繼續嘗試決議只會繼續拖延;法院選派幾週可裁定,反而是更快的途徑。
第81條是無清算人時的「選派」(從無到有),第82條是清算人不適任時的「解任」(從有到無)。
| feature | 章程指定 | 全體股東 | 股東決議 | 法院選派 |
|---|---|---|---|---|
| 產生方式 | 公司章程預先指定 | 公司法第79條原則 | 股東會議決議另選 | 公司法第81條,利害關係人聲請 |
| 啟動速度 | 自動生效 | 解散即生效 | 視股東關係而定 | 聲請後數週裁定 |
| 中立性 | 依章程設計 | 股東本人 | 視決議內容 | 法院選任無利害關係專業人士 |
| 費用 | 無額外費用 | 無額外費用 | 無額外費用 | 聲請費約千元+清算人報酬從公司資產出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有限責任股東,遇有不得已之事故時,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四分三以上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有限責任股東,遇有不得已之事故時,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四分三以上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