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81 條(選派清算人)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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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81條規定,當無限公司股東無法依第79條決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Q · 股東僵持不下,誰能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依公司法第81條,當無限公司無法依第79條由全體股東、章程指定或股東決議方式產生清算人時,任何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債權人、被積欠薪資的員工等)都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法院通常選派與所有股東無利害關係的會計師或律師擔任,避免私人恩怨拖延清算程序。
白話解讀
兩個合夥人鬧翻了,公司要收,但誰來主持清算?依第79條,原則上全體股東都是清算人,或者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決議另選人。問題是:如果股東之間已經水火不容,根本不可能坐下來「決議」任何事呢?第81條就是為這種僵局設計的逃生門。任何利害關係人,不只是股東,連債權人、甚至員工在特定情況下,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選派一位清算人。法院會指定一個跟所有股東都沒有利害關係的人(通常是會計師或律師)來主持大局。這條存在的意義很實際:不讓私人恩怨拖垮整個清算程序,讓卡住的齒輪重新轉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81條為無限公司清算人選任的最後保障機制。當公司無法依第79條由全體股東、章程指定或股東決議方式產生清算人時,法院可基於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債權人、員工等)的聲請,選派中立第三方擔任清算人,避免股東僵局拖延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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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81條是什麼?▾
讓利害關係人在無法定清算人時聲請法院選派的非訟救濟機制。
Q2誰算是利害關係人?▾
股東、債權人、員工,及其他與清算結果有法律利害關係之人。
Q3怎麼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向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非訟中心遞聲請書,繳千元級聲請費。
Q4法院通常選誰當清算人?▾
與所有股東無利害關係的會計師、律師或專業人士。
Q5聲請費用是多少?▾
非訟事件聲請費約新臺幣一千元,清算人報酬從公司資產支付。
Q6法院裁定要等多久?▾
實務上從聲請到裁定通常幾週內完成。
Q7法院選派 vs 股東決議哪個快?▾
僵局形成後,法院選派遠快於繼續嘗試股東決議。
Q8有限公司也適用第81條嗎?▾
本條為無限公司專條,有限公司另適用公司法第113條準用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章程指定 | 全體股東 | 股東決議 | 法院選派 |
|---|---|---|---|---|
| 產生方式 | 公司章程預先指定 | 公司法第79條原則 | 股東會議決議另選 | 公司法第81條,利害關係人聲請 |
| 啟動速度 | 自動生效 | 解散即生效 | 視股東關係而定 | 聲請後數週裁定 |
| 中立性 | 依章程設計 | 股東本人 | 視決議內容 | 法院選任無利害關係專業人士 |
| 費用 | 無額外費用 | 無額外費用 | 無額外費用 | 聲請費約千元+清算人報酬從公司資產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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