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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81 條(選派清算人)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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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81條規定,當無限公司股東無法依第79條決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Q · 股東僵持不下,誰能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依公司法第81條,當無限公司無法依第79條由全體股東、章程指定或股東決議方式產生清算人時,任何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債權人、被積欠薪資的員工等)都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法院通常選派與所有股東無利害關係的會計師或律師擔任,避免私人恩怨拖延清算程序。

白話解讀

兩個合夥人鬧翻了,公司要收,但誰來主持清算?依第79條,原則上全體股東都是清算人,或者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決議另選人。問題是:如果股東之間已經水火不容,根本不可能坐下來「決議」任何事呢?第81條就是為這種僵局設計的逃生門。任何利害關係人,不只是股東,連債權人、甚至員工在特定情況下,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選派一位清算人。法院會指定一個跟所有股東都沒有利害關係的人(通常是會計師或律師)來主持大局。這條存在的意義很實際:不讓私人恩怨拖垮整個清算程序,讓卡住的齒輪重新轉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81條為無限公司清算人選任的最後保障機制。當公司無法依第79條由全體股東、章程指定或股東決議方式產生清算人時,法院可基於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債權人、員工等)的聲請,選派中立第三方擔任清算人,避免股東僵局拖延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權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81條是什麼?

讓利害關係人在無法定清算人時聲請法院選派的非訟救濟機制。

Q2誰算是利害關係人?

股東、債權人、員工,及其他與清算結果有法律利害關係之人。

Q3怎麼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向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非訟中心遞聲請書,繳千元級聲請費。

Q4法院通常選誰當清算人?

與所有股東無利害關係的會計師、律師或專業人士。

Q5聲請費用是多少?

非訟事件聲請費約新臺幣一千元,清算人報酬從公司資產支付。

Q6法院裁定要等多久?

實務上從聲請到裁定通常幾週內完成。

Q7法院選派 vs 股東決議哪個快?

僵局形成後,法院選派遠快於繼續嘗試股東決議。

Q8有限公司也適用第81條嗎?

本條為無限公司專條,有限公司另適用公司法第113條準用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章程指定全體股東股東決議法院選派
產生方式公司章程預先指定公司法第79條原則股東會議決議另選公司法第81條,利害關係人聲請
啟動速度自動生效解散即生效視股東關係而定聲請後數週裁定
中立性依章程設計股東本人視決議內容法院選任無利害關係專業人士
費用無額外費用無額外費用無額外費用聲請費約千元+清算人報酬從公司資產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478条第2項(裁判所による清算人の選任)
🇰🇷 韓國상법 제531조 제2항(법원에 의한 청산인의 선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4條(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
🇩🇪 德國HGB § 146 Abs. 2(Bestellung von Liquidatoren durch das Gericht für OH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7-19(nomination judiciaire du liquidateur)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79(Trustees or receivers for dissolved corpo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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