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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81選派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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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81條規定,當無限公司股東無法依第79條決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Q · 股東僵持不下,誰能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依公司法81條,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聲請

依公司法第81條,當無限公司無法依第79條由全體股東、章程指定或股東決議方式產生清算人時,任何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債權人、被積欠薪資的員工等)都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法院通常選派與所有股東無利害關係的會計師或律師擔任,避免私人恩怨拖延清算程序。

白話解讀

兩個合夥人鬧翻了,公司要收,但誰來主持清算?依第79條,原則上全體股東都是清算人,或者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決議另選人。問題是:如果股東之間已經水火不容,根本不可能坐下來「決議」任何事呢?第81條就是為這種僵局設計的逃生門。任何利害關係人,不只是股東,連債權人、甚至員工在特定情況下,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選派一位清算人。法院會指定一個跟所有股東都沒有利害關係的人(通常是會計師或律師)來主持大局。這條存在的意義很實際:不讓私人恩怨拖垮整個清算程序,讓卡住的齒輪重新轉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81條為無限公司清算人選任的最後保障機制。當公司無法依第79條由全體股東、章程指定或股東決議方式產生清算人時,法院可基於利害關係人(包含股東、債權人、員工等)的聲請,選派中立第三方擔任清算人,避免股東僵局拖延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權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要花多少錢?

這是非訟事件,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收取,通常是新臺幣一千元。比起聘請律師打訴訟便宜得多。但如果法院選派的清算人是專業人士(會計師、律師),他的報酬是從公司資產中支付的,這筆錢算公司的清算費用。內行人提示:法院選派的清算人報酬雖然要從公司資產出,但通常遠低於股東僵持不下導致的資產損耗。

Q2法院會選派什麼樣的人來當清算人?

實務上法院通常選派會計師或律師,偶爾也會選派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專業人士。法院考量的重點是:跟股東各方沒有利害關係、有處理財務和法律事務的能力。內行人提示:你可以在聲請書中附上建議人選供法院參考,法院不一定採用,但有時候會。如果你有認識的中立專業人士,不妨推薦。

Q3公司法第81條是什麼?

本條讓利害關係人在無法依第79條產生清算人時,可向法院聲請選派中立第三方擔任清算人,是無限公司清算僵局的非訟救濟機制。

Q4誰算是利害關係人?

範圍比股東大得多,包含債權人、被積欠薪資的員工、交易對手等任何能證明與清算結果有法律利害關係的人。

Q5不能依第79條定清算人是什麼意思?

指章程未指定、全體股東無法擔任、股東決議無法達成等任一情形,使法定清算人產生程序失靈。

Q6法院選派清算人是非訟事件嗎?

是。本條啟動的是非訟事件法第171條程序,不是訴訟,程序簡便、費用低廉、裁定迅速。

Q7怎麼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向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非訟事件中心遞聲請書,載明僵局原因、聲請人利害關係、可附建議人選,繳千元級聲請費。

Q8法院選派清算人要多少錢?

非訟事件聲請費約新臺幣一千元,清算人報酬從公司資產支付,遠低於股東僵局拖延的資產損耗。

Q9法院會選誰當清算人?

通常選派與所有股東無利害關係的會計師或律師,偶爾選派熟悉公司業務的專業人士。

Q10法院裁定要等多久?

實務上從聲請到裁定通常數週內完成,比一般訴訟程序快得多。

Q11法院選派 vs 股東決議哪個快?

股東僵局已形成時,繼續嘗試決議只會繼續拖延;法院選派幾週可裁定,反而是更快的途徑。

Q12公司法81條 vs 82條(法院解任)差在哪?

第81條是無清算人時的「選派」(從無到有),第82條是清算人不適任時的「解任」(從有到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章程指定全體股東股東決議法院選派
產生方式公司章程預先指定公司法第79條原則股東會議決議另選公司法第81條,利害關係人聲請
啟動速度自動生效解散即生效視股東關係而定聲請後數週裁定
中立性依章程設計股東本人視決議內容法院選任無利害關係專業人士
費用無額外費用無額外費用無額外費用聲請費約千元+清算人報酬從公司資產出

章程指定

產生方式
公司章程預先指定
啟動速度
自動生效
中立性
依章程設計
費用
無額外費用

全體股東

產生方式
公司法第79條原則
啟動速度
解散即生效
中立性
股東本人
費用
無額外費用

股東決議

產生方式
股東會議決議另選
啟動速度
視股東關係而定
中立性
視決議內容
費用
無額外費用

法院選派

產生方式
公司法第81條,利害關係人聲請
啟動速度
聲請後數週裁定
中立性
法院選任無利害關係專業人士
費用
聲請費約千元+清算人報酬從公司資產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478条第2項(裁判所による清算人の選任)
韓國상법 제531조 제2항(법원에 의한 청산인의 선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4條(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
德國HGB § 146 Abs. 2(Bestellung von Liquidatoren durch das Gericht für OH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7-19(nomination judiciaire du liquidateur)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79(Trustees or receivers for dissolved corpor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有限責任股東,遇有不得已之事故時,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四分三以上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0550705 全文修正)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0181207 制定)

有限責任股東,遇有不得已之事故時,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四分三以上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0550705 全文修正)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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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81 條規定:「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