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79 條(清算人)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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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79 條規定無限公司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但本法另有規定、章程約定或股東決議另選者除外。
Q · 公司解散後誰要負責清算善後?
依公司法第 79 條,無限公司清算原則由全體股東擔任清算人,無人能單方面退出。三個例外出口:本法另有規定(如第 80 條股東死亡時由繼承人接手)、公司章程事先約定(最有效預防手段)、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若章程未先安排,全體股東含已不管事者、移民海外者、彼此翻臉者,全部被綁定共同善後。
白話解讀
公司結束營業不是把招牌拆了就完事。清算程序是公司死亡後的「遺體處理」:收回別人欠公司的錢、還清公司欠別人的錢、剩下的分給股東。而第79條回答了一個最基本的問題:誰來做這件事?答案可能讓你意外,無限公司的清算人不是會計師、不是律師,是全體股東。每一個股東,包括那些早就不管事的、住在國外的、跟其他股東已經翻臉不說話的,全部都是法定清算人,全部有義務參與善後。但書提供了三個例外出口:公司法另有規定、章程事先約定、或股東決議另選他人。如果你們公司的章程沒有事先寫好清算人的安排,一旦走到清算這一步,所有股東會突然被綁在一起處理一堆他們可能完全不想碰的爛帳。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79 條為無限公司清算人選任之法定原則性規定。在無限公司型態下,公司解散後之清算事務原則上由全體股東共同擔任清算人,例外得依本法另有規定、公司章程約定或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本條建立「責任不可逃避性」與「實際執行效率」之平衡,是商事清算程序的入口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無限公司的清算人是誰?▾
原則上是全體股東,無論是否參與經營。例外可依本法規定、章程約定或股東決議另選。
Q2公司清算人是什麼?要做什麼?▾
公司解散後的善後執行人,職務含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公司法第 84 條)。
Q3不想當清算人可以推掉嗎?▾
不能單方退出,但可透過召開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或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Q4公司清算流程怎麼跑?▾
清算人就任 15 日內向法院申報 → 通知公告債權人 → 了結現務、清償債務 → 分配剩餘財產 → 清算完結 15 日內申報。
Q5清算人就任沒申報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83 條規定須 15 日內向法院申報,違反有罰鍰,且後續清算行為在程序上可能被質疑。
Q6章程約定清算人有什麼好處?▾
在大家還講道理時就先寫好誰負責善後,省去公司收掉時股東翻臉協商困難。是最省事的預防手段。
Q7無限公司清算人 vs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差別?▾
無限公司原則由全體股東任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則由董事任清算人(公司法第 322 條),章程或股東會另定者除外。
Q8公司法清算人 vs 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清算人處理一般解散善後;破產管理人由法院於破產程序中選任,處理資不抵債情況下的債權公平分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liquidator | trigger | advantage | disadvantage |
|---|---|---|---|---|
| 原則:未事先安排 | 全體股東當然為清算人 | 公司解散且無例外情形 | 責任分散、無人能逃避 | 意見難整合、效率低 |
| 例外一:本法另有規定 | 依特別規定(如第 80 條股東死亡由繼承人) | 符合公司法各條法定例外 | 法定明確性 | 適用範圍有限 |
| 例外二:章程約定 | 依章程指定之人(可為股東或外部專業人士) | 公司設立時或變更時於章程中明定 | 事前安排、執行效率最高 | 需提前規劃、設立時被忽略則無效 |
| 例外三:股東決議 | 依股東決議選任之清算人 | 公司解散時經股東決議另選 | 彈性、可選擇專業人士 | 股東翻臉時難達成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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