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51 條(協定條件之變更)
協定在實行上遇有必要時,得變更其條件,其變更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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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1 條允許特別清算協定於實行上有必要時變更條件,但變更程序準用第 347 至 350 條,須債權人會議四分之三同意加法院認可。
Q · 公司特別清算的協定談好後執行不下去,可以修改嗎?
依公司法第 351 條,協定在實行上遇有必要時得變更條件,但變更程序準用第 347 至 350 條:必須由清算人重新召集債權人會議、取得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再送法院認可才生效。私下協議或只跟大債權人談妥都沒有法律拘束力。
白話解讀
債權人花了幾個月才跟公司談好一份協定,結果公司的財務狀況又變了,原本答應的還款計畫根本做不到。這時候怎麼辦?351條給了一條活路:協定可以改。但不是隨便改,修改的程序必須比照第347到350條走一遍,也就是說,要重新召集債權人會議、重新表決、重新送法院認可。這條的意義在於,它承認了一個現實:商業世界變化太快,一份協定在簽下的那一刻可能合理,半年後就跟不上實際狀況了。與其讓一份不切實際的協定拖垮所有人,不如給一個正式的修改管道。但「得變更」不是「想改就改」,每一次修改都要過債權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加法院認可這兩道關卡。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1 條為特別清算協定變更之程序規範,承認協定於實行階段遇有客觀必要時得變更條件,但須準用第 347 至 350 條完整程序:清算人提案、債權人會議召集、四分之三債權總額同意、法院認可,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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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特別清算協定可以變更嗎?▾
可以,但必須符合「實行上有必要」並重走完整程序。
Q2協定變更要多少債權人同意?▾
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加法院認可。
Q3什麼叫實行上遇有必要?▾
客觀情勢變更使原協定無法照原條件執行,例如資產減損、市況劇變。
Q4協定變更跟重簽新協定差在哪?▾
變更是在原協定基礎上調整;重簽等於原協定失敗,可能觸發第 355 條轉破產。
Q5誰可以提出協定變更?▾
通常由清算人提案,理論上具利害關係之債權人也可促請清算人提出。
Q6協定變更不通過會怎樣?▾
原協定繼續有效,若無法實行則可能依第 355 條由法院依職權宣告破產。
Q7小債權人能擋下變更案嗎?▾
需聯合債權總額超過四分之一即可否決,會議前組聯盟效果最大。
Q8法院認可階段可以提異議嗎?▾
可以,準用破產法第 136 條,法院會審查變更是否公平對待所有債權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適用情境 | 程序門檻 | 失敗後果 |
|---|---|---|---|
| 協定變更(本條) | 原協定基礎不變,僅調整還款時程或金額 | 債權人四分之三同意 + 法院認可 | 原協定繼續有效;若仍無法實行可能轉破產 |
| 重新協定(視同新協定) | 原協定基礎已失效,須從頭談 | 完整第 347-350 條協定程序 | 極可能依第 355 條轉破產 |
| 宣告破產(第 355 條) | 協定實行不可能且無變更空間 | 法院依職權或聲請宣告 | 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按比例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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