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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52檢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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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公司財產之狀況有必要時,法院得據清算人或監理人,或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或曾為特別清算聲請之債權人,或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令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
  2. 2.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2 條規範特別清算中法院檢查命令制度,3% 股東持股六個月或 10% 債權人即可聲請打開公司帳本黑箱。

Q · 特別清算覺得清算人有問題,誰能要求法院查帳?

3% 股東或 10% 債權人可聲請

依公司法第 352 條,特別清算中清算人、監理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 3% 股份的股東、曾為特別清算聲請之債權人、占已知債權總額 10% 以上的債權人皆可向法院聲請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法院亦得依職權發動。檢查人準用第 285 條選任規定,常由會計師或律師擔任,具備獨立調查權限。聲請時機在清算協定方案出來前最有效。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進入特別清算,帳面上說還有資產,但實際上呢?錢藏去哪了?有沒有人在清算前偷偷搬走值錢的東西?352條就是打開這個黑箱的鑰匙。它讓法院可以命令對公司的業務和財產進行徹底檢查。誰有資格按下這個按鈕?清算人、監理人可以,持股3%以上且持續六個月的股東可以,曾聲請特別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佔已知債權總額10%以上的債權人也可以。甚至法院自己覺得不對勁,也能主動下令。這條的存在,是因為特別清算中最大的風險不是公司沒錢,而是有人在你看不見的地方掏空公司,讓你以為沒錢。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2 條為特別清算程序中法院命令檢查公司業務財產之程序規範,授權清算人、監理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 3% 股份股東、曾為特別清算聲請之債權人、占已知債權 10% 以上債權人聲請,法院亦得依職權發動。檢查內容包含業務狀況、資產負債、清算前可能存在的脫產交易,並準用第 285 條檢查人選任及調查權限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命令檢查,費用誰出?

檢查費用原則上由公司負擔,從清算財產中支出。但如果聲請人的聲請明顯無理由,法院可能駁回聲請。實務上法院會先審查聲請是否有具體事實依據,不是隨便喊一聲就能啟動。聲請時附上具體的疑點說明,例如某筆資產在清算前半年突然消失、某筆交易價格明顯偏低,法院准許的機率會高很多。

Q2檢查人是誰?法院怎麼選?

準用公司法第 285 條,法院可以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擔任檢查人。檢查人不是法院的員工,而是法院指定的獨立第三方。如果對法院選任的檢查人有利益衝突的疑慮,例如該會計師事務所曾經是公司的簽證會計師,可以向法院聲請更換。

Q3特別清算誰能聲請法院檢查公司業務?

依公司法第 352 條,得聲請者包括:清算人、監理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 3% 以上之股東、曾為特別清算聲請之債權人、占已知債權總額 10% 以上之債權人,法院亦得依職權命令檢查。多元聲請權人設計是為了讓內部人不自清時外部人有強制工具打開黑箱。

Q4公司法 352 條是什麼?

特別清算中法院命令檢查公司業務財產的程序規範,授權多種利害關係人聲請打開帳本黑箱。

Q5什麼是特別清算?

公司清算程序中發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有重大不公正情事時,由法院介入監督的特殊清算程序。

Q6什麼是檢查命令?

法院命令對公司業務及財產進行徹底檢查的裁定,由獨立檢查人(會計師或律師)執行。

Q7公司法 352 條的「準用第 285 條」是什麼意思?

檢查人選任及調查權限直接套用一般公司檢查人制度,不需要重複立法,檢查人由法院選任獨立第三方擔任。

Q8怎麼向法院聲請特別清算檢查?

確認資格 → 蒐集疑點具體事實 → 向管轄地方法院遞狀附證明文件 → 法院裁定選任檢查人 → 聲請閱覽報告。

Q9聲請特別清算檢查需要繳費嗎?

檢查費用原則由公司負擔,從清算財產支出。聲請明顯無理由可能被駁回,駁回時聲請人可能須負擔部分費用。

Q10怎麼證明清算人或公司有問題?

比對清算報告與原財報差異、整理可疑交易紀錄、低價轉售證據、發票異常等具體事證,書面附證據遞狀。

Q11怎麼挑檢查人?我能指定嗎?

由法院選任,當事人不能直接指定。但對法院選任的人選有利益衝突可向法院聲請更換。

Q12公司法 352 vs 245 條差在哪?

352 專用特別清算(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245 用於一般營運中公司。聲請門檻、人員範圍、檢查範圍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聲請權人資格門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 522 条(特別清算における裁判所の調査命令)
韓國상법 제536조(특별청산 시 법원의 조사명령)
中國企业破产法 第 27 条(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核查)
德國InsO § 22 i.V.m. AktG / HGB 清算審查(無單一對應條,由破產法與公司法配套)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622-6(vérification du patrimoine par l'administrateur judiciaire)
美國Bankruptcy Code 11 U.S.C. § 1106(Chapter 11 trustee investigation du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經理人之任免、調動,應於任免或調動後十五日內,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0550705 全文修正)

依公司財產之狀況有必要時,法院得據清算人或監理人,或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或曾為特別清算聲請之債權人,或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令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經理人之任免、調動,應於任免或調動後十五日內,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0550705 全文修正)

依公司財產之狀況有必要時,法院得據清算人或監理人,或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或曾為特別清算聲請之債權人,或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令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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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52 條規定:「依公司財產之狀況有必要時,法院得據清算人或監理人,或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