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53 條(檢查人之報告)
檢查人應將左列檢查結果之事項,報告於法院: 一、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四條應負責任與否之事實。 二、有無為公司財產保全處分之必要。 三、為行使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之財產,有無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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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3 條規定特別清算檢查人報告三大事項:責任認定、公司財產保全、負責人個人財產保全。
Q · 檢查人交給法院的報告到底要寫什麼?
依公司法第 353 條,特別清算的檢查人報告必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款: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清算人依公司法第 34、148、155、193、224 條應否負責的事實判斷。第二款:是否需對公司剩餘財產做保全處分防止脫產。第三款:是否需對應負責人個人財產做保全,以確保未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對象可執行。
白話解讀
檢查人被法院派去翻公司的底,翻完之後不能只交一份含糊的報告說「大致正常」。353條明確列出三件事必須回答。第一:公司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清算人,有沒有人該為公司的爛帳負責?條文直接點名了五條責任條款(第34條忠實義務、第148條有限公司經理人責任、第155條股份轉讓限制違反、第193條董事會決議違法、第224條監察人責任),每一條都要逐一核對。第二:公司剩下的財產需不需要先凍結起來,防止被轉移?第三:如果有人該賠,他們的個人財產需不需要先扣住,免得等判決出來人跑了錢也跑了?這三個問題的設計邏輯很清楚:先釐清誰有責任,再確保錢不會不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3 條為特別清算程序中檢查人報告義務之法定範圍規範,明定檢查人完成法院命令之檢查後,須就責任認定、公司財產保全及負責人個人財產保全三大事項向法院提出報告,作為法院依第 354 條進行後續處分之事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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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查人報告是什麼?▾
法院命令的特別清算調查報告,回答責任、公司財產保全、個人財產保全三件事。
Q2檢查人報告會怎麼影響我?▾
如果你是債權人,這份報告決定追償路徑;如果你是被點名的董事,這份報告是法院後續處分的事實基礎。
Q3檢查人的調查範圍是什麼?▾
條文明列五條責任條款(第 34、148、155、193、224 條),實務上不限於此,可調查掏空、背信等。
Q4報告後法院多久會處分?▾
無法定期限,實務上數月內裁定,依案件複雜度而異。
Q5檢查人會怎麼選人?▾
由法院依第 285 條準用規定選任,通常為會計師、律師或具相關專業者。
Q6被點名的董事可以反駁嗎?▾
檢查階段無正式答辯權,但法院依第 354 條裁定前有陳述意見機會。
Q7報告是公開的嗎?▾
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聲請閱覽,但對外不公開。
Q8報告能當訴訟證據嗎?▾
可作為民事訴訟的書證,但法院仍須獨立認定,非當然採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1 | item_2 | item_3 | key_difference |
|---|---|---|---|---|
| 報告款項 | 第一款 責任認定 | 第二款 公司財產保全 | 第三款 負責人財產保全 | 第一款是「誰該賠」、第二款是「公司的錢怎麼保」、第三款是「負責人的錢怎麼扣」 |
| 處分對象 | 特定人員 | 公司剩餘財產 | 應負責人個人財產 | 處分目標從人到物再到個人資產,三層保全結構 |
| 後續法院依據條文 | 第 354 條第五款(查定賠償) | 第 354 條第一款(保全處分) | 第 354 條第二款(個人財產保全) | 三款報告分別對應第 354 條三種不同處分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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