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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53 條(檢查人之報告)

檢查人應將左列檢查結果之事項,報告於法院: 一、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四條應負責任與否之事實。 二、有無為公司財產保全處分之必要。 三、為行使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之財產,有無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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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3 條規定特別清算檢查人報告三大事項:責任認定、公司財產保全、負責人個人財產保全。

Q · 檢查人交給法院的報告到底要寫什麼?

依公司法第 353 條,特別清算的檢查人報告必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款: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清算人依公司法第 34、148、155、193、224 條應否負責的事實判斷。第二款:是否需對公司剩餘財產做保全處分防止脫產。第三款:是否需對應負責人個人財產做保全,以確保未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對象可執行。

白話解讀

檢查人被法院派去翻公司的底,翻完之後不能只交一份含糊的報告說「大致正常」。353條明確列出三件事必須回答。第一:公司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清算人,有沒有人該為公司的爛帳負責?條文直接點名了五條責任條款(第34條忠實義務、第148條有限公司經理人責任、第155條股份轉讓限制違反、第193條董事會決議違法、第224條監察人責任),每一條都要逐一核對。第二:公司剩下的財產需不需要先凍結起來,防止被轉移?第三:如果有人該賠,他們的個人財產需不需要先扣住,免得等判決出來人跑了錢也跑了?這三個問題的設計邏輯很清楚:先釐清誰有責任,再確保錢不會不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3 條為特別清算程序中檢查人報告義務之法定範圍規範,明定檢查人完成法院命令之檢查後,須就責任認定、公司財產保全及負責人個人財產保全三大事項向法院提出報告,作為法院依第 354 條進行後續處分之事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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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查人報告是什麼?

法院命令的特別清算調查報告,回答責任、公司財產保全、個人財產保全三件事。

Q2檢查人報告會怎麼影響我?

如果你是債權人,這份報告決定追償路徑;如果你是被點名的董事,這份報告是法院後續處分的事實基礎。

Q3檢查人的調查範圍是什麼?

條文明列五條責任條款(第 34、148、155、193、224 條),實務上不限於此,可調查掏空、背信等。

Q4報告後法院多久會處分?

無法定期限,實務上數月內裁定,依案件複雜度而異。

Q5檢查人會怎麼選人?

由法院依第 285 條準用規定選任,通常為會計師、律師或具相關專業者。

Q6被點名的董事可以反駁嗎?

檢查階段無正式答辯權,但法院依第 354 條裁定前有陳述意見機會。

Q7報告是公開的嗎?

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聲請閱覽,但對外不公開。

Q8報告能當訴訟證據嗎?

可作為民事訴訟的書證,但法院仍須獨立認定,非當然採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_1item_2item_3key_difference
報告款項第一款 責任認定第二款 公司財產保全第三款 負責人財產保全第一款是「誰該賠」、第二款是「公司的錢怎麼保」、第三款是「負責人的錢怎麼扣」
處分對象特定人員公司剩餘財產應負責人個人財產處分目標從人到物再到個人資產,三層保全結構
後續法院依據條文第 354 條第五款(查定賠償)第 354 條第一款(保全處分)第 354 條第二款(個人財產保全)三款報告分別對應第 354 條三種不同處分類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533条(検査命令)及び民事再生法 第125条(検査委員の報告)
🇰🇷 韓國상법 제542조(특별청산 검사인 보고)
🇨🇳 中國企业破产法 第25条(管理人职责)及 第27条(管理人勤勉义务报告)
🇩🇪 德國InsO § 156(Berichtstermin)及 AktG § 270(Sonderprüfung Berich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631-9(rapport du juge-commissaire en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1106 (Chapter 11 trustee duties to investigate and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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