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53 條(檢查人之報告)
檢查人應將左列檢查結果之事項,報告於法院: 一、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四條應負責任與否之事實。 二、有無為公司財產保全處分之必要。 三、為行使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之財產,有無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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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3 條規定特別清算檢查人報告三大事項:責任認定、公司財產保全、負責人個人財產保全。
Q · 檢查人交給法院的報告到底要寫什麼?
依公司法第 353 條,特別清算的檢查人報告必須回答三個問題。第一款: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清算人依公司法第 34、148、155、193、224 條應否負責的事實判斷。第二款:是否需對公司剩餘財產做保全處分防止脫產。第三款:是否需對應負責人個人財產做保全,以確保未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對象可執行。
白話解讀
檢查人被法院派去翻公司的底,翻完之後不能只交一份含糊的報告說「大致正常」。353條明確列出三件事必須回答。第一:公司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清算人,有沒有人該為公司的爛帳負責?條文直接點名了五條責任條款(第34條忠實義務、第148條有限公司經理人責任、第155條股份轉讓限制違反、第193條董事會決議違法、第224條監察人責任),每一條都要逐一核對。第二:公司剩下的財產需不需要先凍結起來,防止被轉移?第三:如果有人該賠,他們的個人財產需不需要先扣住,免得等判決出來人跑了錢也跑了?這三個問題的設計邏輯很清楚:先釐清誰有責任,再確保錢不會不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3 條為特別清算程序中檢查人報告義務之法定範圍規範,明定檢查人完成法院命令之檢查後,須就責任認定、公司財產保全及負責人個人財產保全三大事項向法院提出報告,作為法院依第 354 條進行後續處分之事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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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查人報告說某董事該負責,是不是代表他一定要賠?▾
不是。檢查人的報告是建議性質,最終決定權在法院。法院會依 354 條第五款「查定」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才是有法律效力的認定。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高度參考檢查人的結論,除非被指控方提出有力反證。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債權人,在法院查定階段提出補充證據的效果最好,因為這時法院正在形成心證。
Q2條文列的那五條責任(第34、148、155、193、224條)是什麼意思?▾
第34條是公司負責人的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第148條是有限公司經理人執行業務的責任,第155條涉及股份轉讓限制的違反,第193條是董事會決議違法時董事的連帶責任,第224條是監察人怠忽職務的責任。這五條涵蓋了公司治理中最關鍵的責任人。內行人提示:第34條的忠實義務是最常被引用的條款,因為幾乎所有掏空行為都可以用這條追究。
Q3公司法 353 條的檢查人報告是什麼?▾
法院命令的特別清算調查報告,回答責任認定、公司財產保全、負責人個人財產保全三件事,是後續法院處分的事實基礎。
Q4檢查人是什麼角色?▾
由法院在特別清算中選任的調查人員,通常為會計師或律師,任務是查明責任與評估保全必要性,不是年度查帳的會計師。
Q5特別清算是什麼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或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時,由法院命令進行的特殊清算程序,比普通清算多了法院監督機制。
Q6報告第一款援引的五條責任條款是什麼?▾
第 34 條忠實義務、第 148 條經理人責任、第 155 條股份轉讓限制違反、第 193 條董事會決議違法、第 224 條監察人責任,涵蓋公司治理核心責任人。
Q7檢查人怎麼被選任?▾
由受理特別清算之法院依公司法第 285 條準用規定選任,通常選擇會計師、律師或具公司治理專業者。
Q8債權人怎麼看到檢查人報告?▾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受理特別清算之法院聲請閱覽,需具備書面理由說明利害關係。
Q9檢查人報告怎麼影響我的求償?▾
報告第一款認定的應負責人是你後續向其求償的法律基礎,報告第二、三款的保全處分建議影響財產是否會被凍結。
Q10報告認定我該賠,我怎麼反駁?▾
在法院依第 354 條裁定前主動陳述意見,提出已善盡注意義務的證據(會議記錄、反對意見、書面警告),主張第 354 條第四款但書之責任解除保護。
Q11檢查人報告 vs 會計師查帳報告差在哪?▾
檢查人是法院程序產物,目的是追責與保全;會計師查帳是商業會計法產物,目的是財報意見表達。性質、效力、用途完全不同。
Q12特別清算 vs 破產程序差在哪?▾
特別清算在公司法,由法院監督清算人進行;破產在企業破產法,由破產管理人進行。檢查人 vs 管理人之權限與調查範圍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1 | item_2 | item_3 | key_difference |
|---|---|---|---|---|
| 報告款項 | 第一款 責任認定 | 第二款 公司財產保全 | 第三款 負責人財產保全 | 第一款是「誰該賠」、第二款是「公司的錢怎麼保」、第三款是「負責人的錢怎麼扣」 |
| 處分對象 | 特定人員 | 公司剩餘財產 | 應負責人個人財產 | 處分目標從人到物再到個人資產,三層保全結構 |
| 後續法院依據條文 | 第 354 條第五款(查定賠償) | 第 354 條第一款(保全處分) | 第 354 條第二款(個人財產保全) | 三款報告分別對應第 354 條三種不同處分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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