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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55 條(發起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1. 1.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2. 2.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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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5 條規範發起人連帶賠償責任:設立疏失致公司受損負連帶責任,設立前以公司名義之債務於登記後亦負連帶清償。

Q · 公司成立後,設立階段的責任會跟著消失嗎?

依公司法第 155 條,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後,發起人的責任並不會自動消失。第一項規範設立過程怠忽致公司受損負連帶賠償責任;第二項規範設立登記前以公司名義產生之債務,公司登記後仍由全體發起人負連帶清償責任。連帶責任意味著債權人可向任一發起人請求全額,掛名發起人也不例外。

白話解讀

創業最興奮的階段,往往也是法律風險最密集的階段。很多第一次當發起人的人以為:公司一成立,之前的事就跟我個人無關了。155條直接打碎這個幻覺。第一項說:你在籌備公司的過程中如果偷懶、疏忽、搞砸了什麼事導致公司受損,你要跟其他發起人一起連帶賠償。不是按出資比例分攤,是連帶,也就是公司可以挑你一個人要求賠全額。第二項更狠:公司還沒登記成立之前,你們用「公司」名義對外簽的合約、借的錢、欠的貨款,公司成立之後這些債務不會消失,你們發起人要繼續連帶負責。換句話說,公司成立不是一條自動清洗線,不會把設立前的爛帳洗乾淨。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55 條係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責任之核心規範,建立兩層連帶責任機制:其一為設立事項怠忽致公司受損之損害賠償連帶責任;其二為設立登記前以公司名義所負債務於登記後仍應連帶清償。本條意在防止公司設立登記成為發起人責任的清洗線,保護公司本身與設立階段交易相對人之權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公司法154條公司法155條公司法23條
責任主體股東發起人公司負責人(董事、經理人)
責任性質有限責任,以出資額為限連帶責任,可被求償全額個人連帶責任 + 對公司忠實義務
責任時點公司成立後設立階段 + 公司成立後仍延續任職期間內
責任範圍出資額設立疏失損害 + 設立前全部債務違反忠實義務或致他人受損害之全部
免責可能出資繳清即免責掛名發起人不可免責舉證已盡注意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 52 条(出資の履行を仮装した発起人等の責任)+ 第 53 条(発起人等の損害賠償責任)
🇰🇷 韓國상법 제 321 조(발기인의 손해배상책임)+ 제 322 조(발기인의 자본충실책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 94 条(发起人责任)
🇩🇪 德國AktG § 46(Verantwortlichkeit der Gründer)+ § 47(Verantwortlichkeit anderer Personen neben den Gründer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10-9(responsabilité des fondateurs et des premiers administrateurs)
🇺🇸 美國Restatement of Corporate Law / MBCA § 2.04(Liability for preincorporation 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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