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55 條(發起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 1.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 2.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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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5 條規範發起人連帶賠償責任:設立疏失致公司受損負連帶責任,設立前以公司名義之債務於登記後亦負連帶清償。
Q · 公司成立後,設立階段的責任會跟著消失嗎?
依公司法第 155 條,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後,發起人的責任並不會自動消失。第一項規範設立過程怠忽致公司受損負連帶賠償責任;第二項規範設立登記前以公司名義產生之債務,公司登記後仍由全體發起人負連帶清償責任。連帶責任意味著債權人可向任一發起人請求全額,掛名發起人也不例外。
白話解讀
創業最興奮的階段,往往也是法律風險最密集的階段。很多第一次當發起人的人以為:公司一成立,之前的事就跟我個人無關了。155條直接打碎這個幻覺。第一項說:你在籌備公司的過程中如果偷懶、疏忽、搞砸了什麼事導致公司受損,你要跟其他發起人一起連帶賠償。不是按出資比例分攤,是連帶,也就是公司可以挑你一個人要求賠全額。第二項更狠:公司還沒登記成立之前,你們用「公司」名義對外簽的合約、借的錢、欠的貨款,公司成立之後這些債務不會消失,你們發起人要繼續連帶負責。換句話說,公司成立不是一條自動清洗線,不會把設立前的爛帳洗乾淨。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55 條係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責任之核心規範,建立兩層連帶責任機制:其一為設立事項怠忽致公司受損之損害賠償連帶責任;其二為設立登記前以公司名義所負債務於登記後仍應連帶清償。本條意在防止公司設立登記成為發起人責任的清洗線,保護公司本身與設立階段交易相對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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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掛名發起人真的也要負責嗎?▾
要。公司法上的發起人責任是基於身分而非實際行為。只要你的名字出現在發起人名冊上,連帶責任就成立。實務上法院不太接受「我只是掛名」的抗辯。你唯一的出路是先賠了再向實際搞砸的發起人內部追償。內行人提示:如果有人找你掛名當發起人,請他付你一筆「風險對價」並簽好書面協議約定一切責任由他承擔。至少將來追償的時候你手上有證據。
Q2發起人的連帶責任有沒有上限?▾
沒有法定上限。第一項是「公司受多少損害賠多少」,第二項是「設立前的債務有多少就多少」。而且連帶責任意味著債權人可以找你一個人要全額。你的風險敞口不是你的出資額,而是整個設立階段產生的所有債務和損害的總和。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發起人協議中最重要的條款不是出資比例,而是責任分攤比例和互相追償的約定。
Q3公司法第 155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兩層連帶責任:設立疏失致公司受損負連帶賠償,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於登記後亦連帶清償。
Q4什麼是發起人連帶責任?▾
全體發起人對同一債務各負全部清償義務,債權人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額,已賠者可向其他發起人內部追償。
Q5「設立事項」具體指哪些事?▾
章程訂立、認股、繳款、創立會召集、董監事選任、財產調查、設立登記等公司成立前之全部事務。
Q6「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涵蓋哪些?▾
以「籌備處」「即將成立的某某公司」名義對外簽的租約、借款、貨款、勞務費等,登記後不會自動轉移給公司法人。
Q7怎麼避免發起人責任?▾
認股前簽好發起人協議明確分工、外部合約全體共簽、保留設立階段全部文件、公司成立後 30 天內清查未清債務。
Q8發起人協議該怎麼寫?▾
至少寫責任分工、內部分攤比例、追償路徑、單方違約處理、損害賠償上限與排除事項,建議律師審閱。
Q9賠完後怎麼向其他發起人追償?▾
依民法連帶債務規定(272-282 條)及發起人協議內部約定比例求償,無協議則推定平均分攤。
Q10怎麼證明對方發起人有怠忽任務?▾
蒐集會議紀錄、職責分工文件、財務報表、對話紀錄、第三方鑑定報告(如會計師查核意見)。
Q11公司法 155 vs 154 股東有限責任差在哪?▾
154 是「股東以出資為限」有限責任,155 是「發起人連帶」無限責任。同一人若兼具兩種身份,發起人責任優先適用。
Q12公司法 155 vs 公司法 23 負責人責任差在哪?▾
155 適用設立階段發起人身份;23 適用公司成立後負責人(董事、經理人)違反忠實義務。時間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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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公司法154條 | 公司法155條 | 公司法23條 |
|---|---|---|---|
| 責任主體 | 股東 | 發起人 | 公司負責人(董事、經理人) |
| 責任性質 | 有限責任,以出資額為限 | 連帶責任,可被求償全額 | 個人連帶責任 + 對公司忠實義務 |
| 責任時點 | 公司成立後 | 設立階段 + 公司成立後仍延續 | 任職期間內 |
| 責任範圍 | 出資額 | 設立疏失損害 + 設立前全部債務 | 違反忠實義務或致他人受損害之全部 |
| 免責可能 | 出資繳清即免責 | 掛名發起人不可免責 | 舉證已盡注意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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