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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55 條(發起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2. 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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