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55 條(發起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 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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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yps731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有怠忽其任務」= 有故意過失。
第2項是履行責任,沒有故意過失為前提。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公司有成功成立)受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II 發起人對於公司(公司有成功成立)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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