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 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 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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