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 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 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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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56條4項早期採嚴格「資本確定原則」,民國55年、民國90年逐漸轉變為「授權資本制」。
156條5項則是對資本維持原則的放寬。
資本三原則共有「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II 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III 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IV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
授權資本制
Ex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V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資本維持原則的放寬
不得以❌勞務出資,因為不易衡量出資額
ab850325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股東以「提供一定期間財產使用權」出資是否合法?
實務認為發起人以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時,應將財產移轉於設立中之公司,故以土地使用權抵繳股款不可行。
學說有認為地上權為用益物權,為財產權之一種解釋上可作為出資標的,且鑑價並無困難,應無排除之理。
現行法156V允許股東以現物方式出資,故地上權可為出資標的
ab850325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56V之出資方式適用對象是否限於股東?發起人得否適用?
肯定說認為156V明文規定為股東,且該條項為排除131之限制,故適用範圍以股東為限。發起人之出資方式仍應以131條之規定為限
否定說認為156V之現金以外出資方式,應不限於公司成立後發行新股之情形,即發起人亦得適用。
ab850325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有認為智慧財產出資亦屬現物出資之一種,本條所稱之技術,其應尚不到智慧財產權之程度,故如以債權或技術出資,應不屬於現物出資之一種,否則156第5項即不需另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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