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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令民字第 15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5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不足一股之股票不得由公司發行

全文內容

公司不得發行不足一股之股票。原判決命被告交還原告臺灣工礦公司股票三一點二股,臺灣水泥公司股票六七點三股,臺灣農林公司股票二三點七股,其不足一股之股票,日後無從執行,應予注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台令民字第 15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5 年 04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有關不足一股之股票不得由公司發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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