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67 條
- 1.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 2.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 3.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 4.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 5.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之規定,於以公積抵充,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
- 6.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 7.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規定承購股份之員工,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8.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
- 9.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10.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11.章程得訂明依第九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1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三項規定發行新股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 13.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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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67條規定,發行新股須保留10%至15%給員工承購,原股東並得按持股比例優先認購,逾期未認購者喪失權利,負責人違反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Q · 公司增資發新股,員工和老股東有優先認購權嗎?
依公司法第267條,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至15%由員工承購;原有股東則得按持股比例優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權利。員工承購之股份得限制轉讓,最長2年。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另須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負責人違反保留員工承購義務者,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公司增資發新股的時候,有一塊蛋糕是法律替你留的,但大部分員工根本不知道。267條規定:發行新股總數的10%到15%,強制保留給員工認購。注意,這不是公司的善意福利,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公司負責人違反的話直接罰2萬到10萬。這對在成長期公司上班的你意味著什麼?如果公司準備上市或大幅增資,你可以用認購價(通常是面額十塊或接近面額的價格)買到市場上可能值幾十塊甚至幾百塊的股票。第三項是給老股東的保護:扣掉員工保留的部分,剩下的股份必須先通知原股東按比例認購,逾期不認購才喪失權利。這個優先認購權可以防止你的持股比例被稀釋。更進一步,第四項還允許認購權跟原股分離獨立轉讓,也就是說你不想買,還可以把這個「買的權利」賣給別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67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的認購權分配規範,建立三層結構:強制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至15%由員工承購、原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優先分認、未認購部分始得對外公開發行或洽特定人認購;並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設較高的股東會決議門檻,同時排除合併、分割、重整等特殊增股情形之適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員工認購新股要繳多少錢?▾
認購價格由公司決定,通常為面額(10元)或接近面額,與市價差額即潛在認購利益,但可能被認列為薪資所得課稅。
Q2公司增資一定要保留股份給員工嗎?▾
是。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外,公司發行新股應保留總數10%至15%由員工承購,違反者負責人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Q3老股東優先認購權可以賣掉嗎?▾
可以。第267條第4項規定新股認購權利(員工保留部分除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Q4員工認購的股票可以馬上賣嗎?▾
不一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承購股份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Q5沒在期限內認購會怎樣?▾
逾期不認購者依第3項喪失其權利,未認購部分由公司公開發行或洽特定人認購。
Q6公司合併發新股,員工和股東還有認購權嗎?▾
沒有。第8項排除因合併、分割、重整或依特定條文增發新股之情形。
Q7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要怎麼通過?▾
須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有放寬之替代門檻。
Q8只有上市公司才有員工認股嗎?▾
不是。第267條適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不限上市櫃,差別在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流動性較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法源 | 比例或門檻 | 決議或程序 | 轉讓限制 |
|---|---|---|---|---|
| 員工強制保留承購 | 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第2項 | 發行新股總數10%–15%(公營事業上限10%) | 董事會發行新股決議下強制保留 | 得限制不得轉讓,最長2年 |
| 原股東優先認購 | 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 | 按原持股比例儘先分認 | 扣除員工保留後公告及個別通知,逾期喪失 | 認購權得與原股份分離獨立轉讓 |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至第12項 | 不適用第1至6項保留規定 | 股東會2/3出席、過半同意(公開發行公司有替代門檻) | 既得前依發行條件限制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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