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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2. 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3.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4. 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5. 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之規定,於以公積抵充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
  6. 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7.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規定承購股份之員工,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8. 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
  9.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10.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1. 章程得訂明依第九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1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三項規定發行新股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13.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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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發行新股」時,Exc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至15%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優先承購權(preemptive rights) first in time, first in right II 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10%。 III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原股東保持股東影響力 IV 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V 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之規定,於以公積抵充,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 VI 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VII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規定承購股份之員工,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VIII 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依「📌第167條之2(員工認股)」、「📌第235條之1(員工酬勞)」、「📌第262條(股份交換)」、「📌第268條之1第1項(認股權憑證)」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 IX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restricted stock;以新股方式發放薪酬,可能約定年年累加,鼓勵人才常駐公司)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股東會特別決議 X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行之。 XI 章程得訂明依第九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X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三項規定發行新股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XIII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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